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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2年买了个旧房大地,最初租给人,以赚租金为最初的目标。
后听朋友说,与其赚租金,不如把房子铲平盖新房卖更赚钱。
于是,在2019年初,把房子推了,把地分成三块,盖三个两层楼房。
今年三月,基本完工。现前面第一个房已卖出,后两房暂保留。现决定采用 GST Margin Scheme 的方式上报 GST。
由于房子在2000年七月一日后才买的,期间六年半租给人住,不是商房。
在这六年半,土地价格飞升。买时合同价为五十五万左右,2019年准备把房子推平时,房产估价为九十万。
GST 是在2019年初 registered,为了可以把建筑成本的 GST 取回来。
第一间房占地35%,第二间房占地30%,第三间房占地35%。
疑问来了:
那种 GST 方式计算才对?
1. [ Selling Price - ($550k x 35%) ] / 11, 还是.....
因房子不是一买就平了盖新房,期间以 private residential 租给租客,即使房子是在2000年七月一日后买,我可以用"估价"方式计算 GST under GST Margin Scheme 吗?
2. [ Selling Price - ($900k x 35%) ] / 11
3. 另估价信说,在房子未平前,地价约为七十五万,旧房约为十五万。地平了,房子自然不存在。
因此,如果可以采用 "估价"方式来计算 GST Margin Scheme,是用九十万还是七十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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