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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hornsay

时事追踪:谢五重杀人案中陪审团有被法庭指导,这样的指导是不是对被告不利?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2-19 00:43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zxie8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zxie8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都吵了8页了,就没个搞法律的专业人士评论下?给吃瓜群众讲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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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9 00:5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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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nsay 发表于 2017-2-19 01:19
都在写什么乱七八糟的东西?

看都没看懂就来瞎喷。

好吧,反正没事再写一贴
我们来谈谈逻辑
你说:超越合理怀疑是如何如何,你说是wiki百科百度来的
我说:你不能用wiki百科
你说:这不影响结果,因为我们讨论的是制度
我想说:如果超越合理怀疑不是你说的那样,那么哪里来的不利引导,因为可能陪审员不是你说的那种解读啊。而且有网友发言表示你对这个解释不全面,这也应征了wiki百科不可信。

我说了那么多就是说,你提出的论据哪怕一点如果有怀疑,是不能被认可的话,你的结论也是不可能被认可的
这就是我的逻辑

你的逻辑是,wiki百科就是解释一下超越合理怀疑,不会对你的结论有任何影响。
如果没有影响,那就代表可以取消这个词组,如果你在你的文章里面取消这个词组,你再看看你有什么样的结论。

这是逻辑讨论事实部分

就讨论过程部分,你也是王顾左右而言他
我是wiki xxx,你说无所谓”这个不重要。说明我说的没错
我说你的结论不对,你说我逻辑不对。你都没有反驳我的论据就说我逻辑有问题,请问你是跳跃性探讨吗?
你说我不配,无知,没有逻辑。简单的运用这些单词来反驳别人的人往往自己最没有逻辑,因为,如果有逻辑,根本不需要这么多废话。

再则,一个追求真相真理的人不是用事实说话,不用逻辑解释,就会说这个是我讨论的吗,你看不懂吗?wiki百科就是解释一下,不影响。就你这样,你根本不可能在澳洲的大学毕业,一丁点学士素养都没有。就懂不懂贬低别人,你不配。请问,谁配跟你讨论呢?难道是隔壁老王?就你这样还讨论吗?整个就是来自取其辱吧了

好了,说了那么多,就一句话。
笨就一个字,我就说一次。

发表于 2017-2-19 01:0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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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mmusst 发表于 2017-2-19 01:53
好吧,反正没事再写一贴
我们来谈谈逻辑
你说:超越合理怀疑是如何如何,你说是wiki百科百度来的

兄弟,你没有搞清楚我写的东西就不要瞎搞了。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我是想让大家知道中文的解释是什么,所以引用了wiki.

在我的帖子里,没有把它作为argue的东西。

argue的东西是法官的指引会造成对被告不利。但是法官的指引是合法的,那么最终的问题应该还是陪审团制度问题,因为陪审团制度允许法官作出指引。


持不同股见者...

发表于 2017-2-19 01:0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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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ie8 发表于 2017-2-19 01:43
都吵了8页了,就没个搞法律的专业人士评论下?给吃瓜群众讲解下

专业人士也没用啦,这里谈论的就是这专业里顶层的法官
我们只是从吃瓜群众的立场看问题
这么大的明显有预谋的五重凶杀案子,铁证缺如,按理动机是最主要的了

但检察官却把这案子逐渐变性,由灭门案改为目标是林夫妇,而法官却在没有强有力的辩护律师情况下引导陪审团无需考虑动机,而生生把一个冤案就这样办成了。
判罪以后遇到司法内部明眼人的质疑,就释放所谓的证据图片和录像,蒙洗没文化的吃瓜群众。说说看那污迹的相片想说明什么?那几个警察询问谢的录像说明什么? 说明警察就靠谢的脸像和姿态,还有回答问题时的态度就确定他是凶手啦?

发表于 2017-2-19 06:2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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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lltop-bear 发表于 2017-2-18 23:39
楼主提出的几个所谓质疑,好像都是因为对英文了解不自信引起的。我说说自己的看法吧。实话实说,我不太明白 ...

既然你觉得第二句是标配式指引,麻烦你能不能把它译出来,分享给大家?
持不同股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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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9 07:1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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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华人当中有当律师也有当警察,法官的,他们当中没看到有人在论坛上来发言。我们这些只靠新闻和片面的消息来论断谢是否真凶,让内行看笑话了。这个案子,我选择相信警方,检方和法官,陪审团的结论。如果他们错了,我就跟着他们错好了。总比蒙对要强,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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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9 08:11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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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一次,在论坛发帖有个屁用,有本事花钱请律师上诉。现在关于谢的帖子就让人反胃,讨论来讨论去,屁用没有。论坛网友说无罪无罪,说有罪就有罪了?如果你真的想帮谢,就花钱请律师走正规渠道。不要在浪费论坛资源了!看着就烦!

发表于 2017-2-19 08:1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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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9 09:2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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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uolaaimeng 于 2017-2-19 10:57 编辑

没有时间去读完整个direction. 仅做几点评论:

1. 证据法上,对于jury可以take in what information, 法官有责任给出一些direction.
2. 文中说到:

“法官判词中第33条:

The jury were instructed that it was not necessary for them to find either of the motives proved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before they could convict the offender of murder. They were also instructed they could take the evidence of motive into account on the question of guilt without being satisfied that either of the possible motives relied upon by the Crown was proved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这个理解应该不是LZ说的“中文大概的意思是:陪审团被告知,他们在定罪前不需要去发现杀人动机,这些动机已经被证明为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恕我直言,这个翻译太误导人了。“

证据法中刑事案近证据有两种,direct and circumstantial evidence,对于后者,"inference of guilty upon individual items of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to proved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is not necessary" --- 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去看一下Shepherd v R [1990] HCA 56 170 CLR 573

最近这段时间考试非常忙,等考完后再来好好看一下然后看看有什么可以解答的。

当然,我没有表示法官肯定没有错,今天的发言也仅是针对上述那一条direction作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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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佑我的桑卓拉宝宝,健康快乐的成长

发表于 2017-2-19 09:4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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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olaaimeng 发表于 2017-2-19 10:29
没有时间去读完整个direction. 仅做几点评论:

1. 证据法上,对于jury可以take in what information, 法官 ...

感谢分享。

希望层主能把第33条翻译的更好。

我只是抛砖引玉。
持不同股见者...

发表于 2017-2-19 15:1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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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L123 发表于 2017-2-18 21:56
我不质疑法官和陪审团,但质疑警方的侦察:没有看到有报道是如何排除多人作案的可能以及没能在现场发现任何 ...

3审时的律师Turnbull有提出这个质疑。

这个也是我一直在质疑的。


你可以看看我的调查:

林家灭门案,谢连斌到底是真凶还是被陷害的?附林家血案全集 #449
持不同股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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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9 18:4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gifox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gifox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本帖最后由 gifox 于 2017-2-19 19:44 编辑

法官指引陪审团本身就是程序的一部分。因为陪审团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到底何为有罪,程序上应该怎么判断,一些界限上的灰色地带根据法律条文应该如果界定。都需要法官指引。

事实上如果陪审团无法达成大比数判决,程序上是要把造成无法达成一致的部分拿回来问法官的,看看到底是不是因为大家对于法律条文的解读而造成的不一致。

刚刚出了结果的曾荫权案,也是法官多次指引陪审团的。

法官都是资深法律人士才有起码的资格,在程序正义方面,犯下小学生低级错误的机会非常非常低。

倒是楼主这种就雾里看花了。

发表于 2017-2-19 18:53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李十三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李十三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请问在谢家按装隐蔽录像头是否对谢不利。我认为是的。但是按法律,就是可以这么做。

发表于 2017-2-19 18:5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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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fox 发表于 2017-2-19 19:42
法官指引陪审团本身就是程序的一部分。因为陪审团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到底何为有罪,程序上应该怎么判断, ...

我没有认为,也没有法律知识来说法官犯错,你根本没有理解我这篇帖子的意思。

法官都已经把instruction写出来了,怎么会有错呢?稍微有点逻辑推理的就可以知道这不可能是法官的错,这是她权力范围内的事。

所以不懂你指责我雾里看花的依据是从何来的?
持不同股见者...

发表于 2017-2-19 18:5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yxfc2003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yxfc2003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黑幕终于出来了。澳洲司法界要翻天了!!!!

发表于 2017-2-19 19:0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猫儿不笨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猫儿不笨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chenyunsun 发表于 2017-2-19 19:53
请问在谢家按装隐蔽录像头是否对谢不利。我认为是的。但是按法律,就是可以这么做。 ...

这没错。
我估计LZ也没说法官对陪审团的引导是违法的,他说得也是不利。
但到了上诉法庭就不同了, 没有陪审团需要引导。他说的可能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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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9 19:0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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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yunsun 发表于 2017-2-19 19:53
请问在谢家按装隐蔽录像头是否对谢不利。我认为是的。但是按法律,就是可以这么做。 ...

这是侦探过程,无所谓有利无利。

假如没有发现证据,那就是有利了,对吗?

很简单的推理,无法同法官的instruction来类比。
持不同股见者...

发表于 2017-2-19 19:0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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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xfc2003 发表于 2017-2-19 19:59
黑幕终于出来了。澳洲司法界要翻天了!!!!

呵呵,想造谣?
持不同股见者...

发表于 2017-2-19 19:0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李十三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李十三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hornsay 发表于 2017-2-19 20:03
这是侦探过程,无所谓有利无利。

假如没有发现证据,那就是有利了,对吗?

没发现证据,那是中性

发表于 2017-2-19 19:0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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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yunsun 发表于 2017-2-19 20:05
没发现证据,那是中性

没有发现证据,当然是有利了,在暗中监视下都没有发现东西,那不是更清白了吗?

怎么会中性?

持不同股见者...

发表于 2017-2-19 19:1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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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儿不笨 发表于 2017-2-19 20:00
这没错。
我估计LZ也没说法官对陪审团的引导是违法的,他说得也是不利。
但到了上诉法庭就不同了, 没有 ...

对。

假如法官对陪审团强调动机很重要,或许结果就不一样了。

所以,这就是陪审团制度的问题,这种被法官影响完全是unfair for 被告或者unfair for检察官。
持不同股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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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9 19:1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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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nsay 发表于 2017-2-19 20:15
对。

假如法官对陪审团强调动机很重要,或许结果就不一样了。

对。
陪审团制度迟早会有问题,我估计

发表于 2017-2-19 19:2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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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儿不笨 发表于 2017-2-19 20:17
对。
陪审团制度迟早会有问题,我估计

而且,谢案的审理时间太长了,常常是拖到年底,这也造成陪审团在裁定时压力很大。

我看了Simpson的案子,他的律师团队要求审理速战速决。
持不同股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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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靴族

发表于 2017-2-19 19:3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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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9 19:4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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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nsay 发表于 2017-2-19 20:39
从你嘴里出来的怎么全是屁?

哈哈,你也没办法,躲远一点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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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靴族

发表于 2017-2-19 19:5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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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9 20:2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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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babyhu 发表于 2017-2-19 21:18
出了医疗事故是可以质疑的,还有走法律途径。但是如果没有出医疗事故,一切都是常规做的话,病人家属质疑 ...

你这回贴里的“你”不是指我吧?

发表于 2017-2-19 20:26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lovebabyhu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lovebabyhu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wollonguy 发表于 2017-2-19 21:21
你这回贴里的“你”不是指我吧?

错了,不是指你。太对不起了。好久没有回帖子了。回错了

发表于 2017-2-19 20:2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wollonguy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wollonguy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hornsay 发表于 2017-2-19 20:51
看头像像女的,讲话这么猛,把屁一直挂在嘴上?

昨天猫儿威风八面破口大骂一众网友的时候你也这么正义就好了。

发表于 2017-2-19 20:2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wdmznzd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wdmznzd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gifox 发表于 2017-2-19 19:42
法官指引陪审团本身就是程序的一部分。因为陪审团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到底何为有罪,程序上应该怎么判断, ...

如果法官指引还不能让人迷途知返,还可以释法。
阅读之前,没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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