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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工作税率另解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5-3-29 01:1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lamoshi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lamoshi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昨晚与老婆的朋友一起聊天(四大的一位资深税务咨询师),才刚知道原来拿到国外绿卡的朋友不需要按照原来的形式缴税的。于是赶夜仔细查阅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看到有以下几条条款: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

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我自己初步计算了一下相差的数额:
举例:某人每月收入为10000,则:
a. 原需缴税金额为:
(10000-800)*20%-375=1465
b. 现需缴税金额为:
(10000-800-3200)*20%-375=825
注:5000~20000的税率为20%,相应的速算扣除数为375。可参考http://www.chinaacc.com/new/2002_10/21017134720.htm
两者相差足足有640,占原来缴税部分的43.7%。

由于我和老婆的签证2年前就已经拿到,所以抱着能拿回多缴的税款的心情(如果可以的话,估计可以多买4张机票了)今天早上,带着茫然的心情去了一次税务局进行咨询,咨询人员的态度较为冷淡,让我找公司的税务专官员。于是又到公司人事部找了专门负责个人所得税的人士进行了询问,得到了肯定的答复(估计公司里早就有筒子这样做了),只要提供境外定居的相关证明就可以申请按照新的规定缴税,不过之前多缴的税款不予退还(当场两眼发黑)。想想自己下周就要辞职,也就不作这个尝试了。
在这里写这篇文章想提醒目前尚未准备长登的朋友们: 可能这样做并不能收回多少钱,但是这作为一项政策应该为广大的永久居民所了解,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 Last edited by lamoshi on 2005-3-29 at 12:19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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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斑竹

发表于 2005-3-29 09:2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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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东西
顶!

发表于 2005-3-29 12:5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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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楼上有相同的遭遇。。。5555。。。。

发表于 2005-3-29 18:1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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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楼上有相同的遭遇

退役斑竹

发表于 2005-3-29 19:1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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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中国就是这样,多缴的税想拿回来简直比登天还难。今年1月国家发了个新的个人所得税文件,关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从前就是按照一个月工资计算,新文件规定可以除以12得出的税率来计算。比如年终奖拿到12000元,如果单独计算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12000×20%-375=2025
新文件规定可以这样缴纳:12000/12=1000
1000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是10%和25
所以新的个人所得税是:12000×10%-25=1175
可以少交不少所得税,文件规定今年1月开始实施,问题是不少公司去年的年终奖是今年1月发的,那么是按照新文件执行呢还是旧文件?咨询当地税务局,他们说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他们也不知道。所以我们就统统按照新文件来执行,宁可少补,绝对不能让他们多退。
这个新规定还有一个搞笑的地方,比如某人拿到5999元年终奖,除以12,每月少于500,所以税率是5%,应交个人所得税是5999×5%=299.95
另外一个人拿到6000元,除以12,每月在500-2000之间的税率就是10%,所以应交所得税是:6000×10%-25=575元。
后者比前者多拿1元,需要多交275.05元税!
可怜我们为了不出现这种情形,只好仔细核算每人的奖金,呜呼。
不说了,再说下去就没完没了了,关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俺们做会计的实在是牢骚满腹。
情深不寿 强极则辱 谦谦君子 温润如玉

发表于 2005-3-29 20:5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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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是啊,是啊,看来以后拿年终奖还要谦虚一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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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0 18:4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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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l  在 2005-3-29 18:15 发表:

比如年终奖拿到12000元 ...


还有这等事,这么简单的问题,我想他们制订规定的时候肯定想得到,没想到还有这种笑话

发表于 2005-3-30 19:1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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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都不知道偶的所得税是怎么上的,每次公司就自动扣掉了。

发表于 2005-3-31 15:1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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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l  在 2005-3-29 06:15 PM 发表:

呵呵,中国就是这样,多缴的税想拿回来简直比登天还难。今年1月国家发了个新的个人所得税文件,关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从前就是按照一个月工资计算,新文件规定可以除以12得出的税率来计算。比如年终奖拿到12000元 ...


根据文件立法精神,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实际发放的时候进行代扣代缴,所以说,你是2004年度的年终奖金,在05年1月份发放,就按照文件说的:2005年1月开始实施。而不是看奖金的所属时期。

另外,外籍人要比国内的同志多3200的低扣额度,是很久就有的。而且在国内工作期间得到的福利还可以得到很多的优惠减免。

上述的讲法是在个人所得税税法不变的情况下而言的。

发表于 2005-4-12 14:41 |显示全部楼层

有筒子成功实施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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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研究了一下,没看出来哪一条适用于永久居民少缴税啊:
    首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全文如下:

==============================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
    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如下:
==============================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
==============================
    可是税法第六条第三款具体指哪句?似乎应该是
==============================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可是这句里面没提到"附加减除费用"啊.第六条最后倒是有提到"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可是怎么也看不出来这一句算是第六条第三款啊。
    不过,最大的问题还是没看出来哪一条适用于永久居民,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还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呢.好象只有前者适用于"境内取得工资、薪金",那么是不是必须宣称自己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呢?这有没有可能成功呢?
    大家探讨一下,也请lamoshi的四大朋友看一看.

退役斑竹

发表于 2005-4-12 14:5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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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民是可以扣4000的,有人成功过的,你去当地税务局问一下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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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3 01:4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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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偶已经在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验证过了,而且公司确实也已经有人这么做了

发表于 2005-4-13 02:1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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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研究一下《实施条列》吧,不是《税法》

sunny220  在 2005-4-12 13:41 发表:

仔细研究了一下,没看出来哪一条适用于永久居民少缴税啊:
    首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全文如下:

==============================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 ...
夫学须静也,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

发表于 2005-4-13 19:3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lrlhf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lrlhf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三款: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
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
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发表于 2005-4-13 20:0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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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rlhf  在 2005-4-13 06:32 PM 发表: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三款: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
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
及汇率变化 ...


lrlhf筒子是末子意思啊?

发表于 2005-4-14 00:0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jojo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jojo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我也曾经根公司提出过,并且成功享受了几个月。但是公司换了个财务,财务说这样做不对,跟税务局咨询的结果也是不行,又把我享受的几个月少缴的税给扣回去了。说我们不属于外籍人士,只有外籍人士才可以享受4000起征个调税。并且说如果享受4000起征个调税的话,就不能享受4金了。

到底能不能阿?从哪里能够明确看出来么?虽然不能把钱要回来,也要为自己昭雪阿

lamoshi  在 2005-4-13 01:11 AM 发表:

去研究一下《实施条列》吧,不是《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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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4 00:2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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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jo  在 2005-4-13 23:04 发表:

我也曾经根公司提出过,并且成功享受了几个月。但是公司换了个财务,财务说这样做不对,跟税务局咨询的结果也是不行,又把我享受的几个月少缴的税给扣回去了。说我们不属于外籍人士,只有外籍人士才可以享受 ...


这样说法比较牵强,根据我的了解,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将你的情况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税务专管员至税务局审批,只有审批通过了,你才可以按照新的税率来扣税。怎么能换个财务就立马推翻原来的那套模式呢???
不过不同的公司可能采用的形式是不同的(偶公司就是人力资源部负责这样的事情),你们公司具体是怎么样的,偶就不是很清楚了。但是审批的流程应该都是一样的,所以觉得你的情况比较奇怪,呵呵
夫学须静也,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

发表于 2005-4-14 18:4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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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的意思是实施条例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来定的。
税务机关一般不对这种审批加具意见的。这个也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税务机关的最大区别。只要具有RP身份,税务机关都会认可的按照4000扣除的。

sunny220  在 2005-4-13 07:03 PM 发表:

lrlhf筒子是末子意思啊?

发表于 2010-2-18 22:53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yunshan0568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yunshan0568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国内有没有和这边一样,专门为个人报税的公司或者事务所?我觉得我很快就需要这个。

我回国拿的是这边的薪水,但是换成人民币发给我,算了一下,税好像比这边更高。。。。。简直不知道怎么弄

发表于 2010-7-25 16:4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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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了

发表于 2011-3-16 13:5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greed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greed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PR难道算外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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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0 16:1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Helen_hah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Helen_hah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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