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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投资 v.s.地产开发
以下信息可供地产开发者参考, 我会陆续更新
从税务的角度, 地产开发和地产投资有着截然不同的税务结果。 我们举例, A和B持有一个100公顷的地,这块地是1984年买的,一直未被开发过。 A和B现在决定把地分割为10块。 为了得到政府的批准,他们联系contractor建了路,接通水管和电,然后他们以10万一块卖给了real estate agent.
以上这个例子对很多人来说 不会陌生,不同的是对一些小一点的投资者来说涉及面积会小很多,但是基本的税务原理是一样的。
首先我们讨论下income tax(个人所得税)。要算出A和B的个人所得税, 我们首先要确定以上行为是属于投资还是开发。如果是投资的话,A和B的利润被归为capital profit。 如果是生意的话,他们的利润被归为revenue profit.
Capital profit - 如果A和B持有这块地超过12个月以上,税务是减半的。 如果这块地是1985年9月20号之前买的的话, capital利润是完全免税的。也就是说税务局接受A和B以上行为是属于投资的话,他们卖地的收入不用上交一分钱的税。当然,税务局做为一个revenue collection agency, 他们很有可能argue因为A和B在这块地上接了水管,通了电,造了路;他们的行为属于开发行为。他们的利润是要100%上税。
我们可以争论A和B对这个地做的改造只是为了拿到政府的批准,从而让这块地为出售做准备。A和B没有进一步开发,所以他们的行为并不能够成单一的商业/开发行为。以下案例支持我们的观点。
Scottish Australian Mining Case (1950)
Casimaty Case (1997)
McCorkell Case (1998)
Update on 25th March 2011
延续以上例子,如果A和B把地分割为30块,会对我们的结果造成影响吗?
若税局认可A和B的行为属于投资(INVESTMENT),那么不论他们卖30或者300块地,他们所获利润均属增值利润(CAPITAL PROFIT)。也就是说,如果他们的地是1985年以前买的,那么增值利润不用上税。
MT2004/D3 (WITHDRAWN 已撤消)有提到过低于10块分割土地的销售,才有可能不被认定商业行为。按照这个逻辑推断,超过10块分割地的销售是否会被税务局定义为商业行为,从而不享受增值税的税收减免而100% 的上税呢?personally, i think YES
如果A和B把土地以50万的价钱卖给一家开发公司,该公司同一时间打算把超过一定数额的销售利润的30%也给A 和B, 这会对我们以上结果有影响吗?因为现在看似A和B不仅仅是投资,而且在通过开发商/其他生意来赚钱了。
根据税务条款TR93/15,这样的安排下,A和B的收入还是视为投资收入(CAPITAL PROFIT)。就算税务局认定A和B的行为属于商业行为,个人认为是不是后来的利润分成才需要100%上税,之前的50万仍属于投资所得。
(以上信息仅供大家参考和讨论。由于地产牵涉到的税务相当复杂,应视案例不同,税务结果也会有所不同。,往往需要用以前的案例和自身能提供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 本帖最后由 shuangchao 于 2011-3-25 17:00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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