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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澳洲同性婚姻全民咨询,看澳洲华人政治生态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11-7 19:2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luook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luook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本帖最后由 luook 于 2017-11-7 19:24 编辑
本文导读:

本文以此次“澳洲同性恋婚姻权全民咨询”事件为着眼点,结合澳洲华人对此事的反应,尝试为各位提供一个新的角度来管窥澳洲华人的政治生态。

本文第一分讨论此次由澳洲最高法院审理的”同性恋婚姻权咨询“案件本身。第二部分观察澳洲华人对此次咨询的反应。通过这些观察,本文第三部分将尝试管窥目前澳洲华人的政治生态的一角。

关于澳洲就同性婚姻权利开展全民咨询的由来,请参考本人之前关于澳洲同性婚姻权利的文章:《一个没有政治担当的澳洲政府(关于澳洲同性婚姻公投)》。


8月10号,PIAC入禀澳洲最高法院状告澳洲联邦政府无权就同性婚姻问题开展非强制性的全民咨询。澳洲最高法院对此案十分重视。继首席大法官KIEFEL于8月17号受理并预审该案后,最高法院全部7位大法官于9月5和6号在墨尔本进行了紧急聆讯。


澳洲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Susan Kiefel


9月7日下午14点20分,澳洲最高法院以7:0的结果裁定PIAC败诉。澳洲政府当天宣布澳洲最高法院的决定属于“普大喜奔”。政府将于9月12日开始此次非强制性全民咨询的相关工作。所有符合投票要求的选民将于9月25日前收到咨询邮件。该次咨询的统计将于11月7号,也就是今天结束,结果将于11月15日公布。


UNSW法学院院长,澳洲宪法学专家George Williams


最高法院的七位大法官一致判定该案政府获胜。此判决出乎部分专家的意料,例如UNSW法学院院长,澳洲宪法学专家George Williams教授就曾预判高院可能会判政府败诉。


案件本身值得关注之处

澳洲最高法院于9月28日给出了此案的判决全文。本文不是对判决的精细解读,仅提出部分作者感兴趣的要点,以供大家关注。因作者水平有限,可能会有错漏之处,请读者谨慎参考。

首先,此案争议焦点在于政府批准此次全民咨询所需费用的行为和过程是否合法,而非同性婚姻权利问题本身。

同性婚姻权利问题涉及全体澳洲百姓,在澳洲高院看来,此问题是典型的政治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所以澳洲高院早在2013年的联邦诉首都领地一案中就已明确,澳洲的“婚姻”大事应由联邦议会来解决。因此本案就以关注政府权力如何运行的形式呈现在高院面前。

本案原告的起诉理由一:原告认为政府对于非强制性的全民咨询的拨款是违法的。

首先,原告认为议会没有通过法律明确授权此次咨询并给予拨款。其次,《联邦拨款法2017-2018》(Appropriation Act (No 1) 2017-2018 (Cth))虽赋予了政府以紧急拨款权利,但是此次咨询并不能满足该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紧急和不可预见”的要求。原告认为“紧急和不可预见”是可以通过外部情况来客观判断的。换句话说,此次拨款是否属于“紧急和不可预见”的标准需参照“理性第三人”的“客观判断”,而非财长的一人“主观判断”。

起诉理由二:此次咨询的执行机构澳洲数据调查局(Australian Bureau of Statistics)无权开展此次全民咨询工作。


《联邦数据调查局法 1975》(Australian Bureau of Statistics Act 1975 (Cth))赋予该局权力以收集澳洲公民的“调查数据”(Statistical Information),例如收入,年龄和性别等“客观数据”。而这次政府要统计局收集的是民众的“主观意见”,既是否同意修改婚姻法相关法条。因此,这些意见不属于《联邦数据调查局法》里规定的“调查数据”一词的范畴。也就是说,澳洲民众关于同性婚姻权利的看法和意见不应被视作“调查数据”。

除了以上主要理由外,原告们还提供出了其他的起诉理由。详细情况请读者参考高院判决原文。

其次,此案的诉讼资格(Standing)问题值得一提。

所谓诉讼资格,是指原告是否有权利起诉被告。澳洲法律规定,如果澳洲政府的决定影响到了某澳洲公民或组织的利益,该公民或组织有权起诉澳洲政府。但这个受到影响的利益需要有特殊性(Special Interest),能够“特殊到”将原告与其他普通大众区别开。一般来说,公民或组织的情感因政府决策而受到伤害不能使该公民或组织具有诉讼资格。例如,政府为了修路需要拆迁一些居民,这些居民受影响的利益就很“物质”化,可能构成“特殊性”。而其他不住在这个区域的人不能因为该拆迁可能会影响他们路过时心情而起诉政府。


左为Andrew Damien Wilkie,右为Janet Rice


澳洲高院并未纠缠于此案中几位原告的诉讼资格问题。此案中的原告中其中有两位是国会议员,一位是参议院议员Andrew Damien Wilkie,还有一位是众议院议员Janet Rice。两位议员都认为政府对此次咨询的拨款是未经国会授权的违法行为。Wilkie议员认为政府的违法拨款行为阻止了他作为参议员制定拨款相关法规的权力。Rice议员则认为政府的行为架空了她作为众议员监督政府依法拨款的权力。另外还有几位原告是和LGBT团体相关的团体以及本身就是LGBT人群的选民。

诉讼资格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基石。案件双方多会在此问题上做文章。一旦法院判定原告没有起诉资格,整个案件将无从谈起。但有时法院也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先行绕过诉讼资格问题,直接就案件的争议焦点做出判决。



澳洲最高法院全体七位大法官


本案审理中,澳洲最高法院行使了自由裁量权。对于本案的诉讼资格的问题,最高法院最早的答复原文为“不合适回答”(Inappropriate to Answer)。这种情况并不多见。随后的判决书中提到,因此案紧急,原被告双方因时间有限而未能在诉讼资格上进行充分辩论,因此高院决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因此本文臆测澳洲最高法院可能考虑到该案件的特殊性,不希望如此重大的案件因诉讼资格问题而搁置。因为此举可能让大众误以为高院在推卸责任,故而高院决定行使自由裁量权。

其次,高院在诉讼资格上没有纠缠也可能是因为其对此案的争议焦点本身有充分的判断和足够的自信。高院对此案一边倒的7:0判决就是例证。而这个一边倒的判决也可能反映出原告在这次诉讼中可能存在一定技术瑕疵,导致高院的各位法官无法进入到“在针尖上舞蹈,各抒己见”的环节。随后的判决书全文也显示,高院几乎全面否定了原告的所有起诉理由。

最终,澳洲高院判定政府胜诉。
首先,政府此次拨款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并不违宪。其次,财长在履行相关法律职责的过程没有违法。在高院看来,政府提交的各项证据证明了财长有足够的依据支持其判断,既此次拨款是“紧急和不可预期”的。高院认为拨款是否达到“紧急和不可预期”的标准应该以财长的主观意见为主,只要财长的判断不是十分离谱就没问题。而就“调查数据”的定义,大法官们认为数据不一定只能是客观的,主观意见也是“数据”的一种。最终,全体大法官一致裁定原告败诉,政府获胜。


澳洲华人对同性婚姻权咨询的反应

喧嚣过后,咨询结果即将在11月15日出炉。而澳洲华人对此次全民咨询的反应值得深入思考。本文对澳洲华人就此次咨询的反应有如下观察。由于时间和水平所限,这些观察难免偏颇,仅供各位参考。


图片源自网络


首先, 多数有投票权的澳洲华人不支持给予LGBT团体婚姻权。从澳洲主要的几个华人媒体网站的调查以及帖子观察数据来看,持反对意见的华人以中青年以上的第一代移民居多。这些人群的意见多见于澳洲主要华人媒体的网站上 。而在澳洲部分华人媒体的APP上,支持的声音却多过反对的。这可能是由于读者年龄层次的差异所导致。因为读者年龄段不同,信息获取和交互的手段也会不同。年轻华人或者学生可能多喜欢用手机上网,而有些中青年华人移民则习惯用电脑上网。

作者通过Facebook观察发现,非澳洲出生和在澳洲出生的年青华人发表支持同性恋婚姻权的意见和帖子较多。当然,这个观察的可靠性和代表性可能值得商榷。首先,作者Facebook上的朋友多为在大学就读的学生,而他们很大一部分人并没有投票权。其次,Facebook为澳洲本地社交媒体平台,华人用的较少。第三,不排除因为“政治正确”的原因,部分华人不敢或不愿意在Facebook发表发对意见。

但通过以上观察,我们发现多数澳洲年轻人,包括年轻华人,大都倾向于支持同性恋婚姻权利平等。

第二,多数持反对意见的澳洲华人的反对理由是因为反对同性恋行为。不少反对者把反对同性恋和反对给予同性恋群体婚姻权混淆了。事实上同性恋行为在澳洲已经合法化了,反倒是歧视同性恋或者跨性别者在澳洲和新州都是违法的。对此,联邦的《性别歧视法1984》(Sex Discrimination Act 1984 (Cth))和新州的《反歧视法1977》(Anti-Discrimination Act 1977 (NSW))都有规定。即便此次同性恋婚姻权修法不成功,也无法实现部分华人所说的,减少或遏制同性恋行为的发生和存在。

第三,对于此次全民咨询,澳洲华人表现出了少有的政治热情。不少澳洲华人表示以前没有参与过政治,但这次会积极投票,发出自己的声音。还有不少人认为LGBT团体的宣传有反作用,在舆论上压制了反对意见,造成所谓的“政治正确”。因此有原本持中立观点的华人因为觉得LGBT的宣传攻势太有压迫感,所以这次要投反对票。


图片源自网络


管窥澳洲华人政治生态一角

因篇幅有限及切入角度不同,本文并不讨论是否应该支持或反对给予LGBT群体婚姻权,以及各类反对和支持的理由。本文仅就以上的观察,尝试管窥目前澳洲华人的政治生态的一角。本文认为以上的观察揭示了澳洲华人政治生态的一些问题,也展现了不少值得期许之处。

澳洲华人选民对于此次咨询表现出的积极态度值得肯定。不论意见有何不同,澳洲华人开始积极参与澳洲政治是好事。这种参与有利于提高澳洲华人的政治地位,也可以为澳洲华人争取更多利益。

澳洲华人需练习如何行使政治权利以及分辨政治议题。政治议题如果搞错了,投票可能事与愿违或者投得稀里糊涂。例如本次投票就是关于是否将世俗观念中的婚姻一词,扩大至不限于男女之间,而并非大力推广同性恋行为。

民主制度允许并保护选民按照自由意愿来投票。民主社会中最值得警惕的不是意见的向左,而是意见的一边倒。如果LGBT团体的宣传的确对部分人群造成了“政治正确”的压迫感,从而导致这些选民反对同性婚姻平权,那这也是LGBT团体需要承受的代价。

随着华人在澳洲人口比重中的不断增加,今后澳洲华人参与澳洲本地政治生活的情况将越来越普遍。目前华人在澳洲的人口不断增加,普通话已经成为除英语外,澳洲家庭里使用得最多的语言。该统计还不包括在家说广东话的,因为澳洲统计局将广东话和普通话分开统计。以前端时间悉尼乔治河市的选举为例,华人参加地方议会(Local Council)议员选举的案例越来越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


乔治河市的龙形徽标,华人为该区主要人群(近23%)


随着华人对澳洲政治的参与度不断提升,华人群体与澳洲其他群体,或者本地主流群体之间的矛盾和认知差异也将不断显现。因此,也有不少问题值得华人群体深思。


我们还需要探究澳洲华人群体的“政治标签”。换句话说,澳洲华人群体是如何被定义的?或者说是什么样的共同利益可以让澳洲华人群体团结起来?有些族群有宗教信仰为其特定标签,例如穆斯林,而澳洲华人似乎很难因为宗教信仰而统一起来。

此次的咨询事件涉及的话题属于华人群体中少有的,可以凝聚多数华人共识的“标签”物。澳洲华人多数来自中国或东亚。而东亚文化圈对同性恋问题大多讳莫如深,反对的声音基本是主流。加上此问题也非国内舆情管理单位所关注,因此在澳洲,澳洲华人可以自由表达意见和看法。但除了这个话题之外,澳洲华人群体可分享的共同的“标签”可能并不多。

观察目前澳洲华人的经济和生活,最有可能将华人捏成团的应该还是经济利益。一是华人在澳洲当地生活所需的各种利益,二是华人在中澳经济交往当中所收获的各种利益。因为第一种利益,华人参与澳洲地方议会的议员选举就显得顺理成章。虽然地方议会是澳洲政治体系中的第三层,也是最低一层,但其对华人生活的影响不应被低估。第二种利益的代言人将主要是在澳洲联邦议会层面。华人选民目前能对澳洲国会施展的影响力还相对有限。在这个层面,华人群体应考虑支持能发出华人声音,而非仅仅拥有华人面孔的华人领袖。(Chinese Voice vs Chinese Face)


图片源自网络


最后,此次咨询将是一次比较澳洲华人和澳洲本地社会政治意识差距的机会,也是对澳洲多元文化政策的考验。一方面,澳洲华人将有机会通过此次咨询事件了解并体会澳洲的多元文化政策,看到我们澳洲华人的政治观点与澳洲主流政治生态的不同。另一方面,澳洲的多元文化政策也将接受考验。因为反对同性恋婚姻权的不仅是华人群体,还包括不少宗教群体。澳洲社会这次是否能合理应对和消化这些反对的声音值得期待。 当然,澳洲也应可借此机会不断优化其多元文化政策,促进各种族和国家的移民更好融入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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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7 19:3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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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同运的不仅仅是华人, 还有很多其他族裔, 包括欧洲移民以及澳洲本地人。

很多反对的是目前家里有正在上学的孩子的家长。

我认真问过我自己, 如果我家里没有学龄儿童的话, 我一定不care, 关它投什么, 婚不婚, 与我无关。

支持的, 或者弃权的, 除了本身自己是在同运阵营的, 其他的, 大部分是没有孩子, 或者孩子长大了, 心底纯良的, 事不关己的普通人。

参与的程度与否, 与自身利益关系最大, 与其他关系不大。

借着同运, 推行低龄化非正常性教育的, 才是背后真正的操手, 可是意识到的人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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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ZHU + 1 阴毛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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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10:2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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