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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ucho 发表于 2019-8-8 18:12 
数字说了算。陈佐洱在《交接香港(亲历中英谈判最后1208天) 》中详细描述了英方坚守司法权不惜以撤资相威 ...
一国两制,本身就允许香港以资本主义的框架继续运作。香港是可以拥有双重国籍的,法官和一些公务员当然可以拥有外国国籍。你拿双重国籍的事来证明香港的司法权是外国的,这逻辑混乱了吧?
维基百科的解释:
司法制度
主条目:香港法律制度
法院架构
终审法院
《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明确承诺于1997年7月1日在香港设立终审法院,取代在伦敦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作为本港的最终上诉法院。终审法院具有《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赋予的司法管辖权。终审法院是香港最高的上诉法院。终审法院聆讯来自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诉案件。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由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组成。
上诉法庭
负责处理来自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诉,同时亦处理土地审裁处、竞争事务审裁处及其他法定组织的上诉。
原讼法庭
香港最高级的原讼法院。原讼法庭对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该法庭亦处理来自各级法院的上诉,包括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及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在刑事审讯中,原讼法庭法官与7人陪审团一起审理案件; 而在法官的特别指令下,陪审团的成员数目可增至9人。
区域法院
区域法院处理涉及款项7万5千港元以上、300万港元以下的民事诉讼,而刑事案件中,区域法院法官的判刑上限是7年监禁。
家事法庭
家事法庭主要负责处理离婚及有关的事宜,包括赡养费、收养子女及子女的福利等。
裁判法院
最初级的刑事法院。香港共有7所裁判法院,裁判法院的刑事司法审辖权非常广泛,负责审理多种可公诉罪行及简易程序罪行,判刑上限一般为监禁两年和罚款10万港元。不过,愈来愈多的条例都赋予裁判官权力,判处高达3年的监禁和更高的罚款(有些罪行甚至可高达500万港元)。
裁判官在适切情况下可运用酌情权动用裁判官济贫箱,对处身困境且有实际需要的被告人给予济助。2008/2009年度有4宗支出款项的个案共3250元金额。因为支出偏低,所以多年来的预算拨款一直维持于每年8000元。[1]
少年法庭:
若犯案者为16岁以下的少年或儿童,案件将交由少年法庭审理,只有凶杀案除外。少年法庭亦有权对18岁或以下青少年发出看管及保护令。该法庭分别设于东区、九龙城、西九龙、粉岭及屯门裁判法院内。
其他专门法庭
竞争事务审裁处
竞争事务审裁处负责处理有关竞争事宜的法律程序。
土地审裁处
土地审裁处审理有关租赁纠纷及建筑物管理事宜的案件,亦处理因强制收回土地而需评估赔偿的申请,及差饷租值/地租值上诉和《房屋条例》涵盖的处所的市值评估上诉。
劳资审裁处
劳资审裁处处理的申索,必须是在同一申索中至少有一名申索人所追讨的款项是超过港币8,000元,或该申索涉及超过10名申索人。这里采用非正式的聆讯模式,诉讼双方不得由律师代表。
小额钱债审裁处
小额钱债审裁处审理其享有司法管辖权之民事申索案件,但款额不可超过港币75,000元。这里采用非正式的聆讯模式,而诉讼双方不得由律师代表。
淫亵物品审裁处
淫亵物品审裁处为物品或在公众地方展示的其它事物鉴定类别,并且评定是否含淫亵或不雅成分。
死因裁判法庭
死因裁判法庭负责调查死亡个案及如认为有需要的话,进行研讯。
法官任免
根据《香港基本法》,终审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任命须由行政长官提名,立法会通过[2];其他法官则由行政长官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建议任命。为保障司法独立,所有法官皆为终生制,可续任至退休为止;只有在无力履行职务或行为不检等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如果要免职的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审议庭则由不少于5名当地法官组成[3]。
而有关其他级别法院法院裁判官的任命,请参阅相关法院、裁判法院或审裁处之条目。
司法管辖权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虽然分为十八区,但只有一个司法管辖区。在香港各区发生的诉讼不一定在当区的法院聆讯(事实上不是每区都有法院),而是集中后分派处理。另香港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但所有法院对中国的外交、国防等国家行为并无司法管辖权。
政务处
司法机构政务处协助各级法院内部行政及管理事宜,由相等于政府首长级薪级第8点(D8)[注 1]的司法机构政务长负责,直接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4]。历任政务长:戴婉莹(1994年-1999年)、徐志强(1999年-2005年)、刘嫣华(200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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