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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猫儿不笨

悉尼林家血案可能是冤案一个 。。更新疑点19 。。 307# 真相?  关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3-10 13:1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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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sea 发表于 2017-3-10 13:13
哪里都不安全,都很危险。

你这个明显没有逻辑。

也就是说,只要他们到过凶宅,不管去哪里都危险。
持不同股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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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0 14:0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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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nsay 发表于 2017-3-10 13:19
你这个明显没有逻辑。

也就是说,只要他们到过凶宅,不管去哪里都危险。 ...

不错,有进步,居然会用逻辑这么高级的东西。

你说对了,只要见过现场,不管去哪里都会长期有觉得危险恐怖的心理,哪怕是经验丰富的警察,心理都会崩溃,多年后警察出庭还会因为当时非常恐怖的现场而流泪。

当时附近能躲避危险的地方应该是呆自己的车里等警察,可谢却能开车不顾而去。

发表于 2017-3-10 14:0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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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sea 发表于 2017-3-10 14:01
不错,有进步,居然会用逻辑这么高级的东西。

你说对了,只要见过现场,不管去哪里都会长期有觉得危险恐 ...

对呀,哪怕你去中国也会有危险。

因为歹徒还会追来。而且比在室内还危险。
持不同股见者...

发表于 2017-3-10 14:2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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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nsay 发表于 2017-3-10 14:04
对呀,哪怕你去中国也会有危险。

因为歹徒还会追来。而且比在室内还危险。  ...

笨的人是不能夸的,好不容易学点逻辑又丢了,太让人失望了。

正常人可以理解的是当时根本无法很好地评估和确认危险。

发表于 2017-3-10 14:2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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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sea 发表于 2017-3-10 14:22
笨的人是不能夸的,好不容易学点逻辑又丢了,太让人失望了。

正常人可以理解的是当时根本无法很好地评估 ...

笨不笨不是你可以判定的。

学点逻辑对你有好处。不要张口就说到处有危险,更不要在我面前卖弄逻辑。

另外我建议你可以去翻翻我写的关于杀人案的帖子,以及我的分析。

我相信对你有帮助的,小兄弟。
持不同股见者...

发表于 2017-3-10 14:2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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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sea 发表于 2017-3-10 04:45
碰到这样的疯狂杀戮,你不清楚什么时间发生的,而凶手有可能还在路边车里等着,对方会是冷血杀手还是疯子 ...

据说是直接送孩子回到了300米开外的家里,留下7岁的孩子一个人在300米开外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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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0 14:3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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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nsay 发表于 2017-3-10 14:27
笨不笨不是你可以判定的。

学点逻辑对你有好处。不要张口就说到处有危险,更不要在我面前卖弄逻辑。

小兄弟是用什么逻辑得知的?哈哈

你写的东西也看过,跟笑话差不多,猫的就更不好笑也更没意思。

我挺笨的,不过还是可以明白什么是正常思维,学到老吧。

发表于 2017-3-10 14:4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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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和尚 发表于 2017-3-10 14:29
据说是直接送孩子回到了300米开外的家里,留下7岁的孩子一个人在300米开外的家。 ...

如果真的是独自留孩子在家也是很有问题的。

发表于 2017-3-10 14:4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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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nsay 发表于 2017-3-10 14:04
对呀,哪怕你去中国也会有危险。

因为歹徒还会追来。而且比在室内还危险。  ...

纯属强词夺理 说的是当时的情景 你在瞎扯个啥啊 越看你们几个发言越觉得谢有罪 越洗越黑  真的是 " 不怕神一样的对手 就怕猪一样的队友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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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0 14:5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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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sea 发表于 2017-3-10 14:38
小兄弟是用什么逻辑得知的?哈哈

你写的东西也看过,跟笑话差不多,猫的就更不好笑也更没意思。

不要谦虚吗,你挺聪明的。

不过分析东西要实事求是,不要先预设前提。

很多的假设需要经得起推敲,如果他们在室内都没有受到攻击,难道跑到马路边更会收到攻击?更何况这个时候正好是俱乐部的足球赛季,马路上人来人往的。

但是控方故意不提谢独自让老婆留在哪里,让人觉得谢把自己的老婆留在室内或者院子里。

所以我说这是控方恶意起诉的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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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儿不笨 + 10 大妈们都不管细节,爱听警察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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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0 14:52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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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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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0 14:5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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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ornsay 于 2017-3-10 14:54 编辑
水晶靴子 发表于 2017-3-10 14:45
纯属强词夺理 说的是当时的情景 你在瞎扯个啥啊 越看你们几个发言越觉得谢有罪 越洗越黑  真的是 " 不怕 ...


首先我警告你跟我讨论不要出脏话。



强词夺理 ?

笑话。有人说在哪里都危险?你觉得这个说法靠谱吗?
持不同股见者...

发表于 2017-3-10 15:4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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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nsay 发表于 2017-3-10 14:51
不要谦虚吗,你挺聪明的。

不过分析东西要实事求是,不要先预设前提。

还推敲?又忘了逻辑了?

"控方故意不提谢独自让老婆留在哪里,让人觉得谢把自己的老婆留在室内或者院子里" 这就是你的逻辑和认知?你有上庭吗?法庭会允许有这么不严谨的证据?

你不是凶手又如何知道对方在哪里?还有没有理智逻辑?还会如何攻击?关键问题是谢根本就没有充分的理由一定要匆匆离开现场!

发表于 2017-3-10 15:4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在希望的田野上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在希望的田野上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还在“争论”。 为你们这种孜孜不倦的探讨点赞。点哪里呢?

发表于 2017-3-10 15:5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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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sea 发表于 2017-3-10 15:48
还推敲?又忘了逻辑了?

"控方故意不提谢独自让老婆留在哪里,让人觉得谢把自己的老婆留在室内或者院子 ...

他不是在讨论,是在故意装傻、故意搅混水

所以,你的逻辑再高明、他的逻辑再愚蠢,你也赢不了的,他也不会认输的

发表于 2017-3-10 18:3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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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sea 发表于 2017-3-10 15:48
还推敲?又忘了逻辑了?

"控方故意不提谢独自让老婆留在哪里,让人觉得谢把自己的老婆留在室内或者院子 ...

你有看到控方说谢把老婆留在外面?膝盖都想得出的问题居然还要跟我来讨论逻辑。

不过对于认为外面和里面一样危险的人,逻辑也就这样了,我也不会对你提更高的要求。

持不同股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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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0 19:53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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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投票选 猫很笨和 hornsay做足迹最大两个奇葩,同意的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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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0 19:5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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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everCPA 发表于 2017-3-10 19:53
我建议投票选 猫很笨和 hornsay做足迹最大两个奇葩,同意的举手

+2

发表于 2017-3-10 20:2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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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oceans 于 2017-3-10 21:00 编辑

裁缝

发表于 2017-3-10 23:2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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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nsay 发表于 2017-3-10 18:30
你有看到控方说谢把老婆留在外面?膝盖都想得出的问题居然还要跟我来讨论逻辑。

不过对于认为外面和里面 ...

R v Xie (No 16) [2015] NSWSC 2127 (23 July 2015)

http://www.austlii.edu.au/au/cases/nsw/NSWSC/2015/2127.html

[77] The Crown tendered a recording of Mrs Lin speaking with the emergency services operator in three telephone calls she placed (sequentially) from Boundary Road commencing at 9.47am. The triple-0 calls were made within minutes of the accused and Mrs Lin emerging from the premises after the bodies of the deceased were discovered.

[...]

[86] The Crown submitted that it ought be granted leave to cross-examine Mrs Lin, having regard to the range and extent of her prior inconsistent statements in order to seek to establish that her actual state of mind at the time the accused left her at Boundary Road before police arrived was one of fear and terror at the prospect of her husband leaving her there alone, contrary to her assertions that her fear related solely to her ability to communicate with the operator.

Let judgment run down as waters, and righteousness as a mighty stream.

发表于 2017-3-10 23:2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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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谢联斌,你一看长相就不是什么好人,不是吗?建议,过去的案子接了,就没必要再翻出来讲究了。对于各方都是有益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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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0 23:3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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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猫儿不笨 于 2017-3-11 00:06 编辑
星辰大海 发表于 2017-3-10 23:23
R v Xie (No 16) [2015] NSWSC 2127 (23 July 2015)

http://www.austlii.edu.au/au/cases/nsw/NSWSC/201 ...


即使她真的有怕,他就一定要留下来吗?他可以认为出了这样的事,与其留在这里浪费时间,不如做点真事:送孩子赶快离开那种环境再去接已经答应的人。再说警方几分钟之内就会到达。男女思维的侧重点不同,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差别更明显。

欣赏你一直引用法官的判词的做法,因为那些应该就是目前(翻案以后就不是了)最权威的信息了,相对来说。
但别忘了判词里面都是她自己一个人(不是神)的想法和说法,可能有不少偏颇和错误,权威不等于真理。例子之一是她描述谢是个“trained ENT surgeon”,而实际上谢只是在医院的耳鼻喉科做了2年,主治还差好多年,更别说专家了。

发表于 2017-3-11 00:2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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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儿不笨 发表于 2017-3-10 23:35
即使她真的有怕,他就一定要留下来吗?他可以认为出了这样的事,与其留在这里浪费时间,不如做点真事:送 ...

引用的基本都是三手材料,也就是判词所引用的,控辩双方提交的材料。因为那些材料没被直接公开。呈现出来的这些是法官按自己想法拣选的结果,但材料本身并没被扭曲。

只看到一审法官和她说的都是Ear Nose and Throat Specialist。应该指的是专科医生。当然谢也还算不上。

R v Xie (No 4) [2014] NSWSC 500 (30 April 2014)

http://www.austlii.edu.au/au/cases/nsw/NSWSC/2014/500.html

[27] [...] The Accused had previously qualified as a medical practitioner in China and practised there for some time as an Ear Nose and Throat Specialist.

R v Xie [2017] NSWSC 63 (13 February 2017)

http://www.austlii.edu.au/au/cases/nsw/NSWSC/2017/63.html

[39] The offender is currently 53 years of age. He was born in China where he qualified as an Ear, Nose and Throat Specialist.
Let judgment run down as waters, and righteousness as a mighty stream.

发表于 2017-3-11 00:2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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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猫儿不笨 于 2017-3-11 00:31 编辑
星辰大海 发表于 2017-3-11 00:20
引用的基本都是三手材料,也就是判词所引用的,控辩双方提交的材料。因为那些材料没被直接公开。呈现出来 ...


Ear, Nose and Throat Specialist. =ENT surgeon= ENT specialist = 耳鼻喉科专家

都是一回事。在澳洲 Ear, Nose and Throat Specialist.在医学院毕业做完intern之后没有再10年出不来
在天朝也大概一样,5年升主治,再5年成专家或主任医生,一切顺利的话

发表于 2017-3-11 00:4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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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儿不笨 发表于 2017-3-11 00:27
Ear, Nose and Throat Specialist. =ENT surgeon= ENT specialist = 耳鼻喉科专家

都是一回事。在澳洲 E ...

那就是控方的问题,一审法官是引用控方递交的Crown Case Statement的内容
Let judgment run down as waters, and righteousness as a mighty stream.

发表于 2017-3-11 00:5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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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辰大海 发表于 2017-3-11 00:47
那就是控方的问题,一审法官是引用控方递交的Crown Case Statement的内容

她应该也知道谢在医院做了2年后转业,下海做生意,这才有了后面提到的在广州赚的钱和投资,解释了广州银行户口的4百万澳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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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1 01:13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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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儿不笨 发表于 2017-3-11 00:52
她应该也知道谢在医院做了2年后转业,下海做生意,这才有了后面提到的在广州赚的钱和投资,解释了广州银 ...

也没有看到辩方提出异议
Let judgment run down as waters, and righteousness as a mighty stream.

发表于 2017-3-11 01:1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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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辰大海 发表于 2017-3-11 01:13
也没有看到辩方提出异议

对,没看到。

发表于 2017-3-11 02:2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happyflower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happyflower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本帖最后由 happyflower 于 2017-3-11 02:27 编辑

大家都别争了,网上有最近对两位老人的采访,看着比较让人心酸
https://www.sydneytoday.com/au-news/101710542699003

发表于 2017-3-11 06:5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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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辰大海 发表于 2017-3-10 23:23
R v Xie (No 16) [2015] NSWSC 2127 (23 July 2015)

http://www.austlii.edu.au/au/cases/nsw/NSWSC/201 ...

第一,2017年的判词里面已经没有这样的描述。

第二,从所有媒体报道,还没有看到谢是把谢妻单独留在路边的。我印象中有看到at the scene,那at the scene 是在室内,还是院子里,甚至在路边?一种可能媒体窜改了控词,另一种就是控方故意不提具体地点,而让陪审团或着吃瓜群众去想象。

假如在室内,或者在院子里,你控方多少还可以怀疑谢一下,但是在路边,你控方不是欲加之罪 何患无辞?

持不同股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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