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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footy

[个人所得税] 已删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1-18 16:2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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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118-145 of the ITAA 1997 provides that if you leave your dwelling, such
that it is no longer your main residence, you may choose to continue to treat it as
your main residence, even if you have rented it out, provided certain criteria are
met.

Examples of why you may leave your dwelling include a temporary job transfer, an
extended holiday or to study away from home or overseas. Under section 118-145
of the ITAA 1997, however, the reason for the absence is not relevant for a
taxpayer to be able to choose to continue to treat a dwelling as their main
residence.

而且据我所知,你在做main resident exemption 的时候并不需要审批阿?只要保留有关材料,如果今后有抽查的话提交就好.
到底是哪一条或者ATO网站上的哪一个page说要审批的?

因为很久不做个税了本来不想回帖的。越看越觉得哪里不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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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16:4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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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贴留名

我觉得楼主有必要展开说说这个灰色地带,还有这个date的问题,contract date还是settlement date?
二楼的例子是个好例子,不过问题太过于理想化,现实永远是骨感的。

发表于 2017-1-18 17:11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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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ooty 于 2023-5-17 12:3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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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18:49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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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ooty 于 2023-5-17 12:0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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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18:5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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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vermary 发表于 2017-1-18 17:26
Section 118-145 of the ITAA 1997 provides that if you leave your dwelling, such
that it is no longer ...

ato的来信就是审批

发表于 2017-1-18 20:1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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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来看热闹的,某些很清楚的规则被不懂装懂的人搞浑了,楼主你也别当真了,他们爱怎么玩怎么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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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20:4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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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东去 发表于 2017-1-18 19:58
ato的来信就是审批

ato 来信要不就叫review要不就叫request for more information,这其中的任何一项都是在抽查基础上的。
审批是你要递交材料之后才能提交报税表。这两个完全是不同的概念。
即使ato来信要求supply document,普通的范围内main resident exemption是非常好要到的,在我所知道的范围内这也不是这两年抽查的重点。

main resident exemption的六年本来就是一个灰色地带,连ato内部的cgt专家都说这块法律本来要改但是不知道怎么改所以现在先这样吧。这条法律的最初的宗旨在于如果你有一个自住房,那么你卖掉这个自住房再买一个,在相同地方的自住房价格可能涨幅也差不多,那么为了纳税人着想,将涨幅的cgt免去。所以无论你有多少个房产,在同一个时间段只可以选择一个作为main resident来免除cgt。这些在em中都有清楚写到。

整个澳洲的报税机制建立在self-assessment的基础上。以信任taxpayer为前提。如果需要审批才能lodge tax return claim exemption,那么就已经违背了澳洲tax administration的最根本的self-assessment。这是基本不可能的。

至于你说的那个搬出去为了孩子学校,最后ato在review之后要求交cgt,我当然不可能很100%说这是错的。可能还有其他condition你并没有在这里和大家说明,或者你也不知道。 如果就仅仅是因为为了孩子学校然后从房子a搬出,然后claim exemption 被罚或者被adjust了,那么我也很有兴趣知道ato的review finalisation letter上写的是什么原因,到底哪条ruling或者法律apply等等。一同学习嘛。 如果最后发现ato错了,那么你的朋友/客户也能object上诉,或者要求igot 进行independent review。

我更担心的是这边大家都是在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很详细的被拒case的描述的情况下,就各执一词,这样才更会误导吃瓜群众。

希望我说的不会得罪这里的各位。我也很好奇被拒的case到底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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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20:5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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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vermary 发表于 2017-1-18 21:47
ato 来信要不就叫review要不就叫request for more information,这其中的任何一项都是在抽查基础上的。
...

ato 来信要不就叫review要不就叫request for more information,这其中的任何一项都是在抽查基础上的。

然后告诉你,这些review不符合自住房的规定,需要交多少多少的增值税。

这就是审批,给拒

发表于 2017-1-18 20:5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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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的铁

发表于 2017-1-18 20:5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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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lo 发表于 2017-1-18 21:51
这就扯远了,连ATO也说了不算,要打到高院? 你觉得有多少人会去做?成本多少?不过我觉得你最后一句说得 ...

ato只是tax administrator,法律的执行者,行政机构。并不是立法机构,也没有裁定权。当然ato说了不全算啊。
在上high court 前,程序还有objection, independent review, dispute resolution,如果涉及到法律裁定,又没有先例,法律上 也不是特别明确规范的话,先上 行政庭,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然后才是最高法院high court。你即使想直接去打high court 也不会被受理的。

发表于 2017-1-18 20:5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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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东去 发表于 2017-1-18 21:54
ato 来信要不就叫review要不就叫request for more information,这其中的任何一项都是在抽查基础上的。

...

那么review之后adjustment 的理由,100% 在finalisation letter上会写。也请告诉我们letter上写的理由是什么。

不然这个讨论就是没有意义的。

我再重申一遍,ato不审批,review也不是拒某一项。adjustment会给法律依据。

如果不reasonable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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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21:0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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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ooty 于 2023-5-17 12:3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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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21:0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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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vermary 发表于 2017-1-18 21:58
那么review之后adjustment 的理由,100% 在finalisation letter上会写。也请告诉我们letter上写的理由是 ...

认定你这个房子不属于自住房,要按投资房补交增值税

发表于 2017-1-18 21:1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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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楼主解释。

原来完全不懂,现在觉得有点头绪。最主要是楼主对于自己得理解,有相关条款的引用很让人信服。
对于和楼主还有之前那位forevermary有不同意见的,我觉得积极讨论很有启发性。但是成天说‘据了解,我看到我听说’,那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如果被拒原因真的只是表面如此简单,完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复议。


不论楼主也好,ATO拒绝也好,都是人为的判断。关键是一方有不同意见时候,是不是可以拿出东西作为自己提出异议的依据。

发表于 2017-1-18 21:2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s4048987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s4048987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我回忆起来一次 Centerlink 举办的个人财务税务讲座 (对,是Centerlink,不是ATO)
一位高阶位官员讲过一句,自住房6年免CGT,是 strictly conditional 的... ...

当然,我是税务小白,当时听过就过了,现在发现,这点不正是本帖所讨论的吗?

发表于 2017-1-18 21:4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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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ooty 于 2023-5-17 12:3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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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9 07:4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chuanh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chuanh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楼主好帖

发表于 2017-1-19 08:31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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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ty 发表于 2017-1-18 22:40
r u from AWS?

If so, u should know who i am. haha, shhhh....

Shhhh hahahah

发表于 2017-1-20 00:5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6543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6543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楼主说的很正确

发表于 2017-1-20 05:1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a.xz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a.xz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bello 发表于 2017-1-18 22:38
其实就是两派:

一派是说有严格的条件,不好随便乱用

我觉得这才是正解。
不花钱雇会计自己报税的,最好按照最严格的理解来,否则ato拒了也没有会计律师帮你上诉,只能认倒霉。
花钱请了会计的,勇敢尝试,即使ato拒了,会计也有一二三四五条路,当然最后羊毛出在羊身上。

发表于 2017-1-20 08:5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pz2011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pz2011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看了半天还是很绕。

利用6年法则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呢?是两套或多套房子不交增值税?既然同一时期只能有一套自住房不交税,那是不是只有把增值高的那套当成自住就好了,就可以少交税了,用得着怎么复杂吗。

原谅我脑子还没转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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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0 13:4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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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法则的确,原则上来说是有restriction的,google examples of qualifying reasons, 有几个general的答案。

氮素,报税走的self assessment就注定ATO没办法一个个细查,所以有拒的case也有通过的case,就看你胆肥不肥了

发表于 2017-1-20 21:2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qqqzzz1999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qqqzzz1999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ato是很人性化的

发表于 2017-1-20 21:3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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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来无事搜了下ATO, 找了个private ruling改写的例子。我觉得已经很清楚了,不需要给搬出理由。欢迎说需要的同学也找ATO ruling反驳。

https://www.ato.gov.au/rba/conte ... t/10116450162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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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0 21:3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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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ooty 于 2023-5-17 12:3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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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0 22:0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澳洲肥牛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澳洲肥牛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纯小白问个问题啊,如果2012搬离住房A,搬去同年买的B,是不是2018年之前卖掉A就不用交CGT?同理,2014搬离住房B,搬入同年买的住房C,2020年前卖掉住房B也不用交CGT了啊?是这个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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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0 22:1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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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thbridge 发表于 2017-1-20 22:35
闲来无事搜了下ATO, 找了个private ruling改写的例子。我觉得已经很清楚了,不需要给搬出理由。欢迎说需要 ...

其他人的private ruling只有参考价值,不一定适用你,这是非常重要的

发表于 2017-1-20 22:1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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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ffon 发表于 2017-1-20 23:10
其他人的private ruling只有参考价值,不一定适用你,这是非常重要的

这个当然,否则也不叫PRIVATE ruling了。

不过既然很多回帖都说有被拒的例子,想知道是否也有类似的ruling但是是关于被拒的?

发表于 2017-1-20 22:1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footy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footy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本帖最后由 footy 于 2023-5-17 12:3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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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0 22:23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rockyji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rockyji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半夜登录看到此贴,没来得及了解到撕的全过程。不过还是要为楼主点赞。
“The taxpayer's absence may be for any reason whatsoever. ”
引用此句送给那个叫嚣要发信的前税法从业人员 (还是税局志愿者?)

如果你们是因为有啥个人恩怨所以人家咬住你不放的话,那我就当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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