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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sammiyy

[移民入籍] 给爸买位子移民了,妈是不是可以办配偶移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3-16 20:0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cheapers2003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cheapers2003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rosebb1120 于 2012-3-16 20:18 发表
是呀,我也觉得有些人很好笑。我在说:
1,现行澳洲移民政策
2,现行中国人的对策

我没有鼓吹任何人去假离婚或者假结婚。攻击我干嘛呀。真搞笑!

如果谁为了省4w块钱想去假离婚就去离好来。如果谁宁可付2份4w块也不要离婚,那 ...


你的法学课程多少时间呀?
男足勇闯世界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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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20:1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手柄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手柄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rosebb1120 于 2012-3-16 20:18 发表
是呀,我也觉得有些人很好笑。我在说:
1,现行澳洲移民政策
2,现行中国人的对策

我没有鼓吹任何人去假离婚或者假结婚。攻击我干嘛呀。真搞笑!

如果谁为了省4w块钱想去假离婚就去离好来。如果谁宁可付2份4w块也不要离婚,那 ...


整个一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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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20:1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年轻时代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年轻时代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版主和这个发广告的整个一个法盲。还学移民法的?
连条款都发不出来。  1.20 自己读,最好贴出来让大家看看。  

版主还出主意让人离婚? 跟真假一点关系某!根本就做不到! 当澳洲是傻子啊。早设计好了。



[ 本帖最后由 年轻时代 于 2012-3-16 21:17 编辑 ]

发表于 2012-3-16 20:1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bhyqs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bhyqs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准移民中介冒充准律师,鉴定完毕。

Migration agents and conveyancers are not lawyers. 护士再强也不能管自己叫医生。

发表于 2012-3-16 20:56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rosebb1120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rosebb1120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你太有商业敏感度了。你一定是学marketing的,或者持163进来的。
否则你怎么那么聪明居然闻到我在做广告?
不过可惜,你错了。我没有在做广告。我只是看到一个帖子进来回答一下楼主的疑问而已。
我是学法的,Migration Act 1958 s 280(1)规定,Subject to this question, a person who is not a registered migration agent must not give iimmigration assistance. Penalty:60 penalty units.
我还没学完毕业注册持牌,怎么会在这里做广告呢?或者说怎么敢做广告?

你是不是又想说我在回答楼主的问题是在give immigration assistance?
如果这样,请你参阅 Migration Act 1958 s.276 对immigration assistance的定义。我只是把政策从英文翻到中文告诉楼主,不属于immigration assistance。我想这点s.276(3)(b) a person does not give immigration assistance if she or she merely provides translation or interpretation services to help prepare an application or other document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或者,你也是学移民法的,你连Migration Regulation 1994 R1.20都搬出来了。
如果你不是学移民法的,那我非常崇拜你的钻研精神。
如果你是学移民法的,我觉得你学的不够到位。
R1.20是 Sponsorship undertaking,是讲担保人的义务(提供住宿啊,经济支持啊,生活信息啊。。。)
R1.20KA才是讲拿到143付费父母移民的sponsorship的limitation。
具体文字我就不敲了,一长串呢。有兴趣的童鞋可以自己去www.comlaw.gov.au下载相关法律文件并做细细研究。

不过我觉得你有学移民法的talent。建议你不要浪费你的talent。
如果你真的对移民法有兴趣,或者老是想要challenge我,倒可以给你一个机会:
scenario:
一个家庭只有一个老木和2个adult 女儿。老木和大女儿都在澳洲定居,是pr。剩下的overseas小女儿以老木为sponsor,申请remaining relative visa (Class BO, subclass 115)。n年后小女儿顺利拿到了visa。但就在她前往澳洲但还没有immigration cleared前(入关前),她得知他妈死了。于是她还入境visa就被cancelled了。

如果你有兴趣,请帮我找出哪条legislation说remaining relative visa担保人死了,被担保人的visa要被cancelled(如果她还没有immigration cleared)。如果她已经immigration cleared了,老妈再死掉,visa是否不cancel了。

我需要你回答的是哪条legislation说这种情况要cancel visa,不是要你回答她是否符合remaining relative的要求。她符合并且已经拿到该visa了。。

如果一个人拿着partner (provisional) visa 入境,如果在换pr前配偶(sponsor)死了,她仍可以拿pr,只要她在澳洲境内。这条在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Sch 2 801.221(5)里说的很清楚了。但相关remaining relative visa里我没找到这一条。

如果你真有talent,请帮我找到相关法律条文。谢谢。

原帖由 年轻时代 于 2012-3-16 21:15 发表
版主和这个发广告的整个一个法盲。还学移民法的?
连条款都发不出来。  1.20 自己读,最好贴出来让大家看看。  

版主还出主意让人离婚? 跟真假一点关系某!根本就做不到! 当澳洲是傻子啊。早设计好了。


[ 本帖最后由 rosebb1120 于 2012-3-16 22: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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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21:1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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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把R1.20KA贴出来,然后解释一下为什么离婚,再婚就可以。 不要答非所问,左顾而言右。 说那么多废话干吗?想让别人帮你写作业啊? 垃圾。

把R1.20KA贴出来,然后解释一下为什么离婚,再婚就可以。  
让大家评判是不是忽悠。

[ 本帖最后由 年轻时代 于 2012-3-16 22: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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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21:2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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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澄清一点,我什么时候也没出主意让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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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21:2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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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帮你贴了算啦
...
This regulation applies if:
                (c)    the person was the spouse or de facto partner of the relevant applicant on or before the day the specified visa was granted to the person.
...
(2)   The Minister must not approve sponsorship by the person of the relevant applicant within 5 years after the day when the person was granted the specified visa.


WAS!  WAS !   WAS!!!

法盲+恶意忽悠

[ 本帖最后由 年轻时代 于 2012-3-16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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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21:2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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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hyqs 于 2012-3-16 21:18 发表
准移民中介冒充准律师,鉴定完毕。

Migration agents and conveyancers are not lawyers. 护士再强也不能管自己叫医生。


对!ls忽悠的 敢说“移民”“律师”字样,就挺无耻的。
还敢张口说是学法的?!  移民法根本不是律师必修课程,选这个课程一般是第2,3年。如果学律师学了2年还解释不清一个条文,不是笑掉大牙么。 ls忽悠的 不过是学移民代理罢了吧?

[ 本帖最后由 年轻时代 于 2012-3-16 22:33 编辑 ]

发表于 2012-3-16 21:4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ball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ball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欢乐帖,

发表于 2012-3-16 21:4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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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你果然很有talent。不过你为什么不把1.20KA(3)(a)一起贴出来呢?
你知不知道有了(3)上面的(2)就可能被minister waive掉啊?
你以为3000个migration agent都是傻瓜吗?他们只叫你离婚再婚就可以pass了吗?离婚再婚只是其一,没有(3)(a)的compelling reasons离了又有什么用呢!至于什么是compelling reasons,相信那3000个agents都已经想好了。

所以,如果你是registered migration agent,应该注意遵守Code of Conduct 2.23,注意不要出口伤人,要一直努力保持自己的良好形象。随便说人家法盲和垃圾不是一个高品的人的作为。breach了coc MARA可是要sanction的。
如果你只是个业余爱好者,请严谨再严谨。看了上文还要看下文。

另外,remaining relative的问题不是我的作业,是2010年semester 2考试真题。老师发给大家熟悉考试环境用。你爱答不答无所谓,或者你根本就不懂移民法,可能只是为了帮父母移民省钱而看了一些条文而已。看又没看全。
我也不会再说什么了。
是律师还是垃圾还是法盲都无所谓。只要不要像有些人断章取义看了一半就出来卖弄、还中伤别人就好。

原帖由 年轻时代 于 2012-3-16 22:23 发表
我帮你贴了算啦
...
This regulation applies if:
                (c)    the person was the spouse or de facto partner of the relevant applicant on or before the day the specified visa was granted to t ...

[ 本帖最后由 rosebb1120 于 2012-3-16 22: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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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21:5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年轻时代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年轻时代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贴那个时候就知道你要说后面的。 真是无语了!  无知者无谓!   

这个豁免跟你“离婚”与否有毛关系啊?! 错了还不认错,还说从业6年?! 从业6年无执照?版主这样的广告不删除,还真是有个性。

ls有人骂你骂的挺对的。 你这个人理解力太差了,ls有人骂你时候根据前后文写的是:3000个律师都说离婚不可以吧?
到你这里,骂你的成支持你的了?  你强!  

继续忽悠吧。

[ 本帖最后由 年轻时代 于 2012-3-16 22: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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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22:16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年轻时代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年轻时代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rosebb1120 于 2012-3-16 14:26 发表


我很权威的告诉您(尽管还没毕业注册),

所以有很多中国人为了省一笔4w块(如今的贡献费),先和老婆离婚,然后办一个人过来,拿到pr后又复婚。。。。


你的负责,跟权威到哪里去了?  你的“很多中国人”在哪里?!  这个限制好像是最近才出来的吧? 你的很多中国人从哪里来的?

版主这样一个大广告,恶意误导不处理, 你叫什么版主 ?! 叫帮凶!

发表于 2012-3-16 22:3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winsion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winsion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ls真是火爆!!

发表于 2012-3-16 22:36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Travers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Travers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呵呵,李鬼碰上李逵了

发表于 2012-3-16 22:4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hellolo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hellolo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还是取消了移民政策吧
这么多人把聪明才智浪费在里面太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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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23:00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发表于 2012-3-16 23:0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走路的人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走路的人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年轻时代 于 2012-3-16 23:16 发表


你的负责,跟权威到哪里去了?  你的“很多中国人”在哪里?!  这个限制好像是最近才出来的吧? 你的很多中国人从哪里来的?

版主这样一个大广告,恶意误导不处理, 你叫什么版主 ?! 叫帮凶!

损人利己,表示理解
损人而不利己,就是小白了。。。。

发表于 2012-3-17 01:0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ozvany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ozvany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最近愤青真多

发表于 2012-3-17 07:03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cani123456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cani123456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 本帖最后由 cani123456 于 2012-3-17 08:14 编辑 ]

发表于 2012-3-17 08:3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yl001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yl001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精彩! 继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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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08:4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kelly9881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kelly9881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晕了,所以,到底一方买位,另外一方可以作为配偶移民,5年后办理吗?
这个问题之前我打电话到移民局问过,他们说可以呀,没说是不是结婚,离婚那么复杂,我看还是具体case具体分析吧。

我就想知道大原则是否可以这么操作。到底一方买位,另外一方可以作为配偶移民,5年后办理

发表于 2012-3-17 09:26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yl001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yl001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kelly9881 于 2012-3-17 09:49 发表
晕了,所以,到底一方买位,另外一方可以作为配偶移民,5年后办理吗?
这个问题之前我打电话到移民局问过,他们说可以呀,没说是不是结婚,离婚那么复杂,我看还是具体case具体分析吧。

我就想知道大原则是否可以这么操作。到底一方买位,另外一方可以作为配偶移民,5年后办理


我靠。。。5年后办理当然可以啊!!!这是目前政策的常识。。。

他们争论的是:如果离婚 再复婚 是否可以5年内 或马上办理!

发表于 2012-3-17 09:3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jimpl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jimpl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kelly9881 于 2012-3-17 09:49 发表
晕了,所以,到底一方买位,另外一方可以作为配偶移民,5年后办理吗?
这个问题之前我打电话到移民局问过,他们说可以呀,没说是不是结婚,离婚那么复杂,我看还是具体case具体分析吧。

我就想知道大原则是否可以这么操作。到底一方买位,另外一方可以作为配偶移民,5年后办理

大原则下,移民法每年都有变化,而这几年的变化都是控制居多,放宽居少,143付费先移父母一方,5年后(现行移民法143部分)配偶用配偶移民方式团聚是可以的,但不排除5年之内移民法对配偶移民也相对修改,或者对配偶移民年度配额限制,一旦很多申请跑去配偶类,移民局是会有所动作的,技术移民类就是个很好的例子,先松后紧,害苦了不少原本可以移民的学生。所以这是个人的选择,你觉得4w(现阶段收费,有逐年递增的趋势)买了保险,还是冒5年的风险,到时候在想办法,但有一点如果配偶类有变化,配偶也可以随时申请143只不过每年的价钱不一样罢了。而现阶段143的年配额还是基本满足需求的,所以楼上自己考虑吧。

发表于 2012-3-17 10:0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jimpl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jimpl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rosebb1120 于 2012-3-16 20:18 发表
是呀,我也觉得有些人很好笑。我在说:
1,现行澳洲移民政策
2,现行中国人的对策

我没有鼓吹任何人去假离婚或者假结婚。攻击我干嘛呀。真搞笑!

如果谁为了省4w块钱想去假离婚就去离好来。如果谁宁可付2份4w块也不要离婚,那 ...

你虽然没有鼓吹,但你所做的假设是没有合理的论据的,如果有MRTA有成功上诉案例,或者移民局档案号的话,可以考虑,单单就因为移民法里面的洞去钻,还是会有很大的风险会被拒。假离婚,假结婚,中国人的对策,和移民法没有绝对的联系,在没有充分的论据(CASES)下,拿出来说就有鼓吹嫌疑,而你又自称是做移民这行,又拿本就移民局抓假,打假的范围的东西,贴上来 ,真得不应该。害人害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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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积分 +6 收起 理由
cheapers2003 + 6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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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0:2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鲁青青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鲁青青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LZ弃楼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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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0:3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onlywatch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onlywatch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too 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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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1:2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年轻时代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年轻时代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jimple 于 2012-3-17 11:07 发表

你虽然没有鼓吹,但你所做的假设是没有合理的论据的,如果有MRTA有成功上诉案例,或者移民局档案号的话,可以考虑,单单就因为移民法里面的洞去钻,还是会有很大的风险会被拒。假离婚,假结婚,中国人的对策,和移民法没有绝对的联系,在没有充分的论据(CASES)下,拿出来说就有鼓吹嫌疑,而你又自称是做移民这行,又拿本就移民局抓假,打假的范围的东西,贴上来 ,真得不应该。害人害己啊.



纠正一下大家。 移民法在这点上非常明确,没有漏洞! 见上面贴出的红字。 前面帖子特意发了,就知道那个发广告的会在后面说“特例”。移民法中专门规定了什么是特例。而那个假律师是看网站不看法规的。所以没贴出来  

我也不贴了,跟“离婚,再婚,5年内办理”无关。

发表于 2012-3-17 20:43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lo@syd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lo@syd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这么火爆阿,我看看先

读graduate certificate是不能成为律师的阿,只能注册中介。

发表于 2012-3-17 21:1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leele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leele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唉,人家只不过说了一些不那么严谨或在法律上经不起推敲的话,就被人拷问贬低。更惨的是版主还被称为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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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apers2003 + 3 我泪奔了。感谢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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