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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一修正案
这篇介绍宪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新闻自由与独立媒体的资料性文章是为纪念5月3日世界新闻自由日(World Press Freedom Day)而撰写的。《美国参考》特约记者戴维·皮茨(David Pitts)在这篇文章中介绍了美国新闻自由的宪法基础──第一修正案,并阐述了给予这条重要原则以深度和广度的几项主要的法院裁决。本文由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翻译。
据倡导自由媒体的"第一修正案中心"(First Amendment Center)学者罗纳德·柯林斯(Ronald Collins)介绍,近十年来,由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主持的美国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依据,废除了13条联邦法、8条州法及4条地方法。
最高法院的裁决体现了美国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保障新闻自由的宪法高于联邦、州或地方的单项法律。第一修正案中有一段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
从一开始,甚至在宪法于1789年生效以前,美国革命的先驱们就强烈地感到没有新闻出版自由便无自由可言。《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的起草者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于1786年指出:"我们的自由取决于新闻出版自由,限制这项自由即会失去这项自由。"第一修正案于1791年被纳入宪法。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开国先贤们知道必须让法院根据不断变化的客观情况并考虑到受宪法保护的其他权利来进行释义。而事实确实如此。
多年来,最高法院及其他法院一直在努力探求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自由媒体与自由言论的确切含义。正如最高法院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在1919年做出的著名裁决中所说,第一修正案不会"保护在戏院中妄呼起火并引起恐慌的人"。霍姆斯在同一项裁决中(申克诉合众国案, Schenk v. United States)还用"明显且迫在眉睫的危险"来形容"国会有权制止"的罪行。他还说:"这是一个近似度和程度的问题。"
关系到新闻出版自由的重要法庭裁决大都涉及近似度和程度问题,在这方面有实践经验的专家明确说明了这一点。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教授、新闻自由记者委员会(Reporters Committee for Freedom of the Press)前执行主任简·柯特利(Jane Kirtley)说:"第一修正案是否可以完全根据字面意义解释?美国最高法院两百年来一直在试图回答这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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