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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在墨尔本做生意的、特别是饮食行业的同行注意了。记住这家垃圾收集公司的名字 – Veolia Environmental Services,千万不要选用这家公司作为自己店的垃圾收集公司。
虽然整个纠纷是以我的据理力争获得胜利而告终,但我觉得还是很有必要写出来,让各位童鞋好有个提防,以下是事情的经过:
我在建第二家店的时候,前租客留下了一大箱垃圾在后院没有清理,垃圾桶上印的名字就是我上面提到的公司。于是我打电话给这家公司,告诉他们我现在接手这个店了,前租客留下的垃圾请他们清理走的同时把垃圾箱也拿走,因为我有自己合作得挺好的垃圾收集公司。对方听见我这样说,当天就派了一SALES过来和我谈,给了我一个很便宜的价格,并承诺换一个崭新的大垃圾箱给我(原来的那个已经全生锈了)。我见条件不错,就签下了合同。
当时我签的合同正面写着我们双方的名字、地址、联系方式,还有SALES承诺的每次收费的标准和月租费等;背面是Terms and Conditions,密密麻麻一大堆,我也没细看,想着就是一些服务管理条例之类的,就签下了。
这一年来,这家公司一共涨了5次价格,刚开始时我也没太留意,但是前两个月我发现这个垃圾费现在怎么这么贵呢?仔细一下,它的价格已经是我另一家店的两倍了。这公司有点不地道了吧!刚开始时很便宜,然后拼命涨价,这令我想取消和这家公司合作的念头。于是我找出了当初和他们签的合同,在背面的小字里找到了关于想撤销合同的条约,上面写着如果想取消合同就要提前20天书面通知。我想这简单啊,于是我马上传真了一封取消合同的信给这家公司。
我以为这件事就这么了了,谁知道大约3天后这家公司的销售经理给我打电话,说我和他们之间有三年合约,如果想撤销的话,就要把余下两年的费用全付了才能撤销。我说没有合同约束呀?合同上不是写明了提前28天通知就可以了吗?对方的回答是:“不是的,请你回家仔细看合同!”我带着疑惑回家又翻出了那份合同,然后在背面那满满一页的小字里终于发现了一条名为“合同期”的条款,它是这样写的,大家仔细看了:
--- 本合同为期三年,签字方有权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本合同期满后不续约。如果在此一个月内收不到通知,则视签字方自愿与本公司再续一个3年期合
同。
--- 如签字方在合同期内需提前解除合同,就需要把合同期内余下的款项付清。
这是什么霸王条例!它的意思就是说你只有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里书面通知他,这合同才能顺利结束。假如你一不留神忘了在这个月内通知它的话,等着你的又是另一个三年了。而且无论你在其它什么时候提出,就要负担这三年内所有的费用。在澳洲这么长时间了我还真没见过这么不平等的条约!而且那SALES当初和我谈合约的时候压根就没跟我提有合同期这回事,如果知道有这条条款,我一定不会签字的。现在我签字了,难道就只能认倒霉了?!
我心里犹如吃了一只死苍蝇般难受,越想越气,根本就是这家公司做生意不地道,我得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益!我想来想去,这种情况应该属于消费者权益范畴,于是我上网查到了“Australian Consumer Law”,把它仔细读了一遍。然后写了封信给这家公司,主要内容有三:
1. 他们当初的销售含有欺骗成分,SALES压根没有和我提过有合同期的问题。
2. 这一条款本身就是一条不平等条款,合同双方不在同一水平线上。
3. 澳洲的“Consumer Law”明确规定合同的重要条款不能以小字列在不显眼的地方,应该清楚地让消费者知道。如果没有这样做,合同可视为无效合同。合同期无可置疑属于重要条款之一,贵公司把它以小字列在了合同的背后,明显有意欺骗消费者,可视为无效合同。
两周后,我收到的是该公司态度强硬的回信。信中说我当时既然已经签了字,就表明已经同意了合同的所有内容。并表示如果我在一周内不付清余下两年的费用1200元澳币的话,一来垃圾箱将不会被搬走,二来这件事就会移交到他们公司的法律部门,要以法律行动来处理这件事情。
说实在的,我收到这信的时候,心里也挺犯嘀咕的。来澳洲这么长时间了,还真没打过官司,而且还是跟LOCAL公司打官司,心里没底呀!为了1200元澳币,值吗?可后来又想:他不也是为了1200元澳币吗?而且的确是他们不在理啊!说不定谁输呢!打定主意后,我心情也放松了,那封信我就采取了不予理睬的方式。
一周后,我收到了这家公司法律部的员工的电话:
他问 : 请问你准备怎样处理这件事情?
我答: 你们不是准备打官司吗?我已经准备好了,随时都可以。
他说:Unbelievable ! 你居然选择了打官司!假如我告诉你只收你50%的钱,即600元,你还会选择打官司吗?
我答:我一分钱也不会付的。 我已咨询我的律师,我肯定会赢。
他说:你不知道你在合同签了字就等同于同意里面的内容吗?你律师没告诉你吗?
我答: 你这是无效合同,无需理会我签字与否。
对方挂线。连挂线也这么没礼貌,我真是火不打一处来。再过了一周,该公司客户部来电话:“鉴于你个案的特殊性,我们决定不予追究了。垃圾箱在外面吗?我们什么时候来收走?”我说:“很好,垃圾箱随时可以收走。”
这家公司从一开始的欺瞒态度,到后来想以大欺小的卑劣手段,令我觉得不吐不快。很多华人在澳洲做小生意,有时候也会碰到类似的事情,有些本地公司就是琢磨着我们移民一来语言不太通,二来不熟悉这边的法律,动辄就以采取法律行动来要挟我们。
通过这件事情令我更加坚定了我的人生态度:不卑不亢。如遇到了不合理、不公平的待遇一定要表达出来,把自己真正当作这社会的一份子,争取自己应有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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