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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楼主觉的是行还是不行呢??
我提一下意见哦,不代表专业观点,只是聊聊!
CGT法规上的这个6 year's rule,有一个很关键的条件,这个房子必须'至少'满足这样的条件,
当你买到某房子时,你立即帮这个房子当作main residence来使用; 然后,你由于某些不可控制因素,搬离这个房子,帮它租出去了; 在你未住在这个房子期间,你没有其他的main residence(比如,你没有用另一个澳洲的地址来保税,申请银行帐号啦,申请保险啦...等等);
如果这个满足条件的absence期不足6年,那么税法上,你仍可以把这个虽然是租出去的房子当作main residence来claim CGT exemption;
而,如楼主说的这种情况,若某方一直都是investment property,你在卖房子前搬进去住,然后住的同时卖掉这个房子,此房子是不能以6 year's rule来宣称是main residence full exemption. 而是apportionate你的holding period (按天算),比如 你租出屋子有1000天,而你卖房子前搬进去住并且把这个屋子当作main residence有100天,那么,你可以有1/10的折扣在assess CGT时.
总之,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朋友说的不能做准的,因为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要因个案而审核.详细的tax issue应该与你的accountant联系,请他们根据你的情况给个strateg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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