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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国内房产卖掉后的钱如何合法的换汇带走?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3-30 19:3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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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国内房产卖掉后的钱如何合法的换汇带走?
记得好像听说过,国内的房产因入籍(或者移民)卖掉后可以合法的换成外汇带走,
不知道在那里办那些手续

[ Last edited by horseanddragon on 2006-3-30 at 07:36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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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0 12:5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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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共的英明领导下,每个城市的规定不一样。
不知道,bz是在那个城市?

发表于 2006-3-30 13:0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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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去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

发表于 2006-3-30 13:5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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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P老大带了不少过来 轻车熟路

退役斑竹

发表于 2006-3-30 14:0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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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家伙吧

发表于 2006-3-30 14:0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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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还是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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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斑竹

发表于 2006-3-30 14:1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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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们决定,我负责抗钱。

发表于 2006-3-30 14:3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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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饼顺便带几双丝袜过来用 卡查 要专业

发表于 2006-3-30 15:0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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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政策下,没有合法的汇款方法,只能干非法的事情.这是国家给逼的!

发表于 2006-3-30 15:0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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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中国银行问问,一般来说要有外汇管理局的批复,可能你要出示相关证据,比如房产的销售合同,以及完税证明等。换汇的柜台应该有具体的说明的。

发表于 2006-3-30 15:0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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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ang888  在 2006-3-30 15:05 发表:

在目前的政策下,没有合法的汇款方法,只能干非法的事情.这是国家给逼的!


合法收入,应该可以合法带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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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0 15:10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网上找一下吧,资料很多的,不知道这个是否符合楼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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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个人财产转移到国外的规定


作者: viovilla   发布日期: 2006-3-23    查看数: 6    出自: http://www.e2002.com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公民移居境外后要求转移原有财产,非居民继承境内遗产后要求购汇汇出,均可通过合法管道实现。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移民),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继承人)将依法在中国境内继承的遗产变现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第三人有权益的争议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局)负责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外汇管理工作。

  申请人办理移民转移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办理继承转移需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可以代为接受申请材料。

  移民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分步汇出。首次可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全部申请转移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一年后,可汇出不超过剩余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两年后,可汇出全部剩余财产。(对于金额较小的移民转移,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全部申请转移财产在等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

  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的,必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

  申请财产对外转移,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由申请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定。

  申请人申请办理移民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2.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3.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移居外国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5.申请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影本、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存款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档。

  6.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定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协定、相关财产权利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证的规定进行公证。

  申请人申请办理继承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书面说明等。

  2.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当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护照。

  4.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和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证明或凭证。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财产对外转移总金额在等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批。经批准后,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超过上述金额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所在地外汇局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档,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后,应直接将外汇汇往移民或继承人居住国或地区申请人本人的帐户,不得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系指公安机关出具的大陆户籍注销证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其他出入境证件。

发表于 2006-3-30 18:4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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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HSBC,开VIP帐户,50000美金可以开.
在澳洲开HSBC帐户.
如果是PR,或者是澳洲国籍, 一天可以转50000美金到同名的澳洲帐户.
如果国内的VIP帐户保持50000美金以上的余额, 转钱不收手续费!!

我的记忆是这样的,希望没有错.
之前去国内HSBC的网站留过言问这个事情,第二天就国际长途给我打电话了.

具体打电话问上海的 HSBC,或者网站留言.

没有实际操作过,我不是PR.

发表于 2006-3-30 18:5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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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zyu  在 2006-3-30 03:07 PM 发表:

合法收入,应该可以合法带走的。

你应该知道"限额"一说吧?

发表于 2006-3-30 19:5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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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的这个确实是合法手续,但我出国前专门到外管局找熟人问过,结论是“可操作性”极差,所以也打消了这个念头。

发表于 2006-3-30 20:1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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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ang888  在 2006-3-30 18:58 发表:

你应该知道"限额"一说吧?


限额在这里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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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0 20:2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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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开始应该变得松了。

现在外汇储备这么多,不花掉点怎么行。

发表于 2006-3-30 20:2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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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光是卖房子的钱,退休后所有的公积金,养老金一次性提出来后都可以直接带走。其实这些都是说得清楚的合法收入,应该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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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0 21:0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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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到外管局办,先到中国银行问问操作程序!

发表于 2006-3-30 22:0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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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xrm  在 2006-3-30 06:48 PM 发表:

在上海HSBC,开VIP帐户,50000美金可以开.
在澳洲开HSBC帐户.
如果是PR,或者是澳洲国籍, 一天可以转50000美金到同名的澳洲帐户.
如果国内的VIP帐户保持50000美金以上的余额, 转钱不收手续费!!

我的记忆是这样 ...


真的吗?以前花旗就是这么搞的后来出事了,好在人家有美国政府背景,没有深究。现在政策放松了?

退役斑竹 2008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6-3-30 23:3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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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那么麻烦啊,我认识好多做生意的兄弟,那边给人民币,这里直接给你奥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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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1 09:4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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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77  在 2006-3-30 10:02 PM 发表:

真的吗?以前花旗就是这么搞的后来出事了,好在人家有美国政府背景,没有深究。现在政策放松了?


应该真的吧,可是HSBC的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说的啊.
其实也是需要外汇管制批准的,只有PR和澳洲公民才有这个权利.

发表于 2006-3-31 10:1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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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走黑道的,找昆仑什么的就行了。

退役斑竹

发表于 2006-3-31 10:56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booper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booper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深圳大部分中小企业都是走地下钱庄,一是方便,没那么多管制,如果完全合法途径,光每天的换汇就能折腾死企业。

中国那些规定,只是限制老百姓的,你的钱足够多了,这些规定就是废纸了。规定看着不错,你真要去做了,“可操作性”太差,这个证明那个章的,都是imssion impossible.
天上满是雨,我却不想躲
地下都是水,我却还得走
你过去了,我却过不去
水涨了,桥塌了,我把你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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