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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服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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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发布日期: 2014-05-16 公开类型:
文 号: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广州公安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办事条件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延期,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办事程序
预受理:
登陆广州金盾网(GZJD.GOV.CN),在“业务快捷通道”中选择“外国人签证、居留预受理”,再选择“外国人个人申请”进行网上预约申请,或亲临出入境大厦境外人员网上申请区进行现场预约。为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申请出具证明函件的单位还需登陆广州金盾网(GZJD.GOV.CN),在“业务快捷通道”中选择“外国人签证、居留预受理”,再选择“涉外单位申请”进行网上备案,备案审核通过后的单位在进行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申请时无需提交注册登记证明。
办理:
1准备申请资料
2等候叫号到资料验核窗口,验核资料
3等候叫号到受理窗口,进行受理
4领取申请回执,按时领取证件
受理部门
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受理地点
广州市解放南路155号
联系方式
咨询.投诉电话:12345;96897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00―17∶30 周六上午 9:00―11:30(只受理急事急办)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工作类居留证件申请
申请条件
来穗工作的外籍人员,持Z字签证入境,入境后30日内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
申请材料
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三)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四)在穗有效《外国人住宿登记表》;
(五)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首次申请居留证件时提交);
(六)《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或文化部及文化部授权部门批准演出的批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七)工作单位证明函件;
(八)工作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等)复印件(核对原件);
(九)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需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的,还需提供属于投资人员,或是符合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引进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
(十)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学习类居留证件申请
申请条件
来穗长期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持X1签证入境,入境后30日内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
申请材料
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三)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四)在穗有效《外国人住宿登记表》;
(五)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首次申请居留证件时提交);
(六)就读院校出具的注明学生类别、学习专业和学习期限的证明函件;
(七)录取通知书;
(八)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还应提交《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九)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勤工助学或在校外实习的,向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证件加注。需提供就读院校和实习单位同意勤工助学或校外实习的证明函件,按办理学习类居留证件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记者类居留证件申请
申请条件
来华常驻外国记者,持J1签证入境,入境后30日内办理记者类居留许可。
申请材料
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三)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四)在穗有效《外国人住宿登记表》;
(五)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首次申请居留证件时提交);
(六)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公函和核发的《记者证》复印件(核原件);
(七)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团聚类居留证件申请
申请条件
因家庭团聚申请在穗居留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外籍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在穗外籍华人、华侨的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持Q1签证入境,入境后30日内办理团聚类居留许可。
申请材料
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三)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四)在穗有效《外国人住宿登记表》;
(五)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首次申请居留证件时提交);
(六)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
(七)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①探望中国内地居民的,本地户籍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外地户籍居民提供身份证和广州居住证;
②探望港澳居民的,提供亲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在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③探望台湾居民的,提供亲属的台胞证和有效签注(非本地签发签注,还须提供在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④探望华侨的,提供亲属中国护照、国外定居证明和在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⑤探望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提供被探望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非本地申请的,还须提供在穗《外国人住宿登记表》);
(八)外籍华人、华侨在穗寄养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除提供(一)至(四)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寄养儿童的出生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②寄养儿童父母的护照,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的,还应当提交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
③寄养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④寄养儿童父母的委托书(需注明委托抚养或监护人、寄养年限),寄养受托人的受托书(须注明接受被寄养儿童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保证被寄养者按期离境等内容);
(九)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申请
申请条件
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穗居留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等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持S1签证入境,入境后30日内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所需材料
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三)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四)在穗有效《外国人住宿登记表》;
(五)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首次申请居留证件时提交);
(六)与居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①来华探望常住外国人的,还需提供被探望人有效护照和居留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工作、学习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亲属关系证明;
②来华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提供在在穗县级以上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接受医疗服务的证明;
③年满60周岁在华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提供本人名下的房产证明或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经济来源证明;
④因其他私人事务确需在华居留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和补发
一、居留证件延期,按照居留证件申请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已提交过体检表的,可不用提供。
二、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并提供与变更相关的申请材料。
(一)姓名、护照号码、偕行人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提供与变更相关的证明材料(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提供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照会,增加偕行人的,提供新生儿出生证明及父母护照);
(二)居留事由发生变更的,提供能够证明原事由结束、新事由开始的相关材料,其中变更为工作居留证件的还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引进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按居留证件申请流程办理。
三、居留证件遗失、被盗抢或损毁的外国人,应当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新领取的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出示被损毁的居留证件,按居留证件求申请流程补办新的居留证件。
注意事项:
一、外国人进行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申请,需先登陆广州金盾网(GZJD.GOV.CN)业务申请专区选择“外国人证件办理”进行网上预约申请,或亲临出入境大厦境外人员网上申请区进行现场预约。为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申请出具证明函件的单位还需登陆广州金盾网(GZJD.GOV.CN)业务申请专区选择“涉外单位备案”进行网上备案,备案审核通过后的单位在进行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申请时无需提交注册登记证明。
二、外国人申请延长停留期限,应当在签证、停留证件有效期届满7日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签证及停留证件业务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居留证件业务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三、未满16周岁的儿童持外国护照首次在穗申请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需提供本人出生证,外籍父母的外国护照复印件,或者中国籍父母的中国护照及在居住国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复印件(核对原件),以进行国籍认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申请人,必须在注销其中国户籍后方可办理外国人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业务。
五、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指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其他亲属关系证明以及相关公证;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
六、境外机构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收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七、有关外文证明材料应当经国内公证机关翻译成中文。
八、外国人申请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必须按照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九、申请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和入境次数,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最终决定为准。
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已发出的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
十一、对在中国非法居(停)留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外国人或责任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gzjd.gov.cn/gzjdw/wsbs/bszn/crj_bszn/wgr/20140516/detail-1419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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