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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追踪:谢五重杀人案中陪审团有被法庭指导,这样的指导是不是对被告不利?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2-18 18:5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hornsay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hornsay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本帖最后由 hornsay 于 2017-2-18 20:08 编辑

2017年1月13日,谢被陪审团以11:1裁定杀人罪成立。

Robert Xie found guilty of murdering five members of extended family

2017年2月13日,法官Elizabeth Fullerton判谢5个终身监禁。

Robert Xie given five life sentences for Lin family murders

这是法官判词的全文。



法官判词中第33条:

The jury were instructed that it was not necessary for them to find either of the motives proved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before they could convict the offender of murder. They were also instructed they could take the evidence of motive into account on the question of guilt without being satisfied that either of the possible motives relied upon by the Crown was proved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本人英文水准有限,也从来没有修过法律课程,所以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特地请教英文好的朋友,甚至澳洲本地同事。

这第33条分两部分,第一部分:

The jury were instructed that it was not necessary for them to find either of the motives proved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before they could convict the offender of murder.

中文大概的意思是:陪审团被告知,他们在定罪前不需要去发现杀人动机,这些动机已经被证明为beyond reasonable doubt.

33条中的第二部分:

They were also instructed they could take the evidence of motive into account on the question of guilt without being satisfied that either of the possible motives relied upon by the Crown was proved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我的老外同事看了一眼就哇的叫起来,非常难懂的法律化的用语, n个复句。

中文大概的意思是:陪审团也被告知他们可以把动机的证据放在定罪中,即便不满意可能的动机


顺便讲一下法律术语beyond reasonable doubt

超越合理怀疑(英语:Beyond Reasonable Doubt),是源于18世纪英国的法律术语[1],在大多数的抗辩式诉讼制度里,是验证刑事罪行时必要的举证标准。

举证责任落于检控的一方,并须要证明其提出的主张已超越合理怀疑,即是说不能在理性自然人心目中存有任何疑点,方能判定被告有罪。


换句话说,控方提出的怀疑已经符合了法院接受的举证标准,这种怀疑就是称为beyond reasonable doubt.

为什么判词里会出现第33条呢?

如果看到第34条法官的判词(摘选):

I am unable to reach a point of satisfaction to the criminal standard as to what in fact motivated him to do what he did。

中文大概的意思:(法官说)我无法达到对动机这一点的满意的程度,因为这个杀人动机没有达到犯罪标准


从33条,34条可以得出这样的思考:谢作案的动机很难让人信服是他杀的人,但是法庭为了某种原因希望陪审团不用考虑动机而定罪,即使要考虑的也是说明他有杀人的动机

法庭为什么这么做,是不是因为曾经有过hung jury,所以法庭希望不要再出现这样的情况?

而且是不是也说明了就是因为动机不足而导致前面的审判出现hung jury? 所以要在动机这一块特别地向陪审团说明?


假设如果再次出现hung jury会怎么样?

我无法查到澳洲最多的hung jury的次数.

但是可以看看yahoo answer:

How many times can someone be retried when it was a hung jury?

Best Answer:  It can go on as many times as the prosecutor wishes. I've defended a case that was tried 3 times to a hung jury before the prosecutor dropped it. After the 3rd trial, I threatened the state with a malicious prosecution lawsuit and the prosecutor finally dropped it. I had a judge who was sympathic to the defense (my client) and I started winning a lot of pre-trial motions--but, in answer to your question, there's no legal limit on how many times it can be tried. Is it worth it to you to offer a plea to a lesser offense?

从这个问答可以看出,理论上可以重审无数次。但是随着次数的增加,显然对控方不利,因为辩方可以起诉控方”恶意起诉“,malicious prosecution。


所以从谢五重杀人案中来看,陪审团被指导这件事是明显不利被告的。

难道这就是我们所认识的陪审团制度?



(由于本人英文水平有限,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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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8 19:2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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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是可以不依照任何指引而做出裁决的,也就是说即使有铁证,只要陪审团的12名陪审员一致认为被告无罪那一样可以做出无罪裁决,法官的指引只是一种建议而没有约束力。法官,控方,辩方都可以用合法的手段来影响陪审团但是决定权在陪审团手里,如果你认为法官的指引不利于被告,那也可以说是辩方并没有成功的让陪审团相信被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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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之前,没有真相

发表于 2017-2-18 19:3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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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mznzd 发表于 2017-2-18 20:24
陪审团是可以不依照任何指引而做出裁决的,也就是说即使有铁证,只要陪审团的12名陪审员一致认为被告无罪那 ...

我可以理解控方和辩方来影响陪审团,本来就是这么做的。

但是法官出来给陪审团指导明显有倾向,这是非常不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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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8 19:4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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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就别质疑法官或法庭的行为不妥了。其实你就是典型的国内一类人,对法律机构质疑,对警察质疑,对医生质疑,对一切的一切质疑。我很能理解中国国内目前社会确实是存在着那样这样的问题,产生全社会的信任危机,而移民这里后也是同样的心理。这个法官判过很多案子的,她的行为不会愚蠢到被你这个对法律一窍不通的人都能看出来的不妥的地步的,所以劝楼主不要搞这种东西。你要积攒分数,有很多种方法,你要吸引眼球也有很多种方法,你要刷存在感也是有很多种方法的。你曾经说是做股票的,那需要对经济的各种信息需要很多的分析做出客观的举动,你也曾经说以前是医生,那你应该知道在车库里发现多个被害人的DNA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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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ieving everybody is dangerous;
Believing nobody is very dangerous

发表于 2017-2-18 19:44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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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陪审团是法官的权力,也是法官的职责。

发表于 2017-2-18 19:4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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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一笑 发表于 2017-2-18 20:42
你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就别质疑法官或法庭的行为不妥了。其实你就是典型的国内一类人,对法律机构质疑,对警 ...

你的意思是:

我不应该质疑?

或者说没有权利质疑?

或者说没有资格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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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8 19:4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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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的法律术语需要仔细琢磨,
楼主的钻研精神实在难得,
在此先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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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8 19:4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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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yunsun 发表于 2017-2-18 20:44
引导陪审团是法官的权力,也是法官的职责。

但是这个引导明显不利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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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8 19:4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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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nsay 发表于 2017-2-18 20:35
我可以理解控方和辩方来影响陪审团,本来就是这么做的。

但是法官出来给陪审团指导明显有倾向,这是非常 ...

不知道你说的不好是指什么,在庭审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法官,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不是维持秩序的,法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决定庭审的过程,法官也不需要保持中立,因为在陪审团制度下陪审团是独立的,即使法官有明显的倾向性只要陪审团不认同也没有用。本案中三审和四审是同一个法官,而陪审团做出了不同的裁决,你很难说是法官的指引决定了陪审团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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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之前,没有真相

发表于 2017-2-18 19:5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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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nsay 发表于 2017-2-18 20:46
但是这个引导明显不利于被告。

按法律办就可以了。是否利于被告没有关系

发表于 2017-2-18 19:5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ameng00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ameng00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hornsay 发表于 2017-2-18 20:45
你的意思是:

我不应该质疑?

那位网友的意思是:你有质疑的权利,但是恐怕没有这样的能力。就好像一个小学生要质疑牛顿定律。再说了,你们不是不满意评审团是外行,希望法官主持大局吗?现在法官也不好使了。这是闹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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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雪 + 3 你太有才了
Martin_2F + 6 给力。一针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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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发言

发表于 2017-2-18 19:5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coolmat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coolmat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回眸一笑 发表于 2017-2-18 20:42
你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就别质疑法官或法庭的行为不妥了。其实你就是典型的国内一类人,对法律机构质疑,对警 ...

如果你知道答案,请你回答,如果你不知道或者不想回答,请你不要说话。无论如何,网友提出问题有他的考虑,你没有任何必要对网友提问题这个动作做出任何的指责和论断。

用你自己的话说:
你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就别质疑法官或法庭的行为不妥了
。你也不是法官或者网管,就别质疑网友提问的行为不妥了。

其实你就是典型的国内一类人
等语句,就是属于没有任何依据或者证据的主观断言,已经接近人身攻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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