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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txdtxdtxd

[其他] 在澳洲做警察的那些事 [复制链接]

2012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14-12-18 19:5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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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dll 发表于 2014-12-18 12:26
警察兄弟好,前几天我们街道出现了蒙面持枪抢劫案,在那之前,我的店里进来2个人,个子不高,但是很精干, ...

觉着我抓过的人每个人都杀气比我重,有什么办法呢,他们是贼,就是靠这种气儿吃饭的,都跟隔壁张大爷那么慈眉善目的怎么出来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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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14-12-18 20:0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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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ck 发表于 2014-12-18 20:45
这辈子没爬过这么难爬的楼。爬完得留个印吧。请问楼主,假设那天人质里面有个警察已经下班了啥都没带,然 ...

奖!很多奖!很多很多奖!

发表于 2014-12-18 20:5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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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贴MARK

发表于 2014-12-18 20:5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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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dtxdtxd 发表于 2014-12-18 19:54
这个问题问得好。会有这个合法与非法的区别。
我认为如果摄像头装在你自家门前,是合理合法的。
你自己的 ...

谢谢你的答复,我们这栋楼包括我仅住了4户人家,大家都爱种东西,所以大家都把走廊能利用的空间全都利用上了,跟这些变态人没啥道理讲的,上次就是闹到叫警察了,警察都说它很不正常,你看它都不怕警察,报警后开偷偷始毒我的植物,现在我告诉其他邻居是他毒我的植物,它现在更放肆,倒那些液体很明显的,直接倒在叶子上,好像是故意让我看见,以前毒是偷偷倒在根的底部,算了,我还是想办法搬走,不惹它了

2011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14-12-18 21:0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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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dtxdtxd 发表于 2014-12-18 20:47
以本次事件的性质为例,不会。
不仅不会,反而会成为举世仰慕的英雄。

现在带刀犯法,如何能合法带刀或是合法带些其他东西?

螺丝刀 斧头不行,餐刀可以吗?多用途工具刀?

2011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14-12-18 21:0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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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dtxdtxd 发表于 2014-12-18 20:47
以本次事件的性质为例,不会。
不仅不会,反而会成为举世仰慕的英雄。

那假如不是本次事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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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14-12-18 21:1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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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培 发表于 2014-12-18 22:01
现在带刀犯法,如何能合法带刀或是合法带些其他东西?

螺丝刀 斧头不行,餐刀可以吗?多用途工具刀? ...

防身的话题本帖前面部分有过不少讨论了。这些可以用来防身的东西当你真的用它来防身的时候,都可以被称为武器。如果你能合理的解释携带它的用途,带把菜刀都可以(你是厨师长,刚买了上班干活儿用)。如果不能,带个小手指长的小水果刀都违法。

很遗憾,“防身”不会被认为是携带这些武器的合理解释。

这里有个悖论,如果法律允许人人都可以带点小武器防身,你反而会觉得世界更不安全了,你反而会觉得孩子上学了你更提心吊胆了。

2012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14-12-18 21:1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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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培 发表于 2014-12-18 22:06
那假如不是本次事件呢?

假设性的问题很难回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吧。

2011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14-12-18 21:1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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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dtxdtxd 发表于 2014-12-18 22:14
防身的话题本帖前面部分有过不少讨论了。这些可以用来防身的东西当你真的用它来防身的时候,都可以被称为 ...

那就只能带个单个车钥匙了

2011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14-12-18 21:1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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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dtxdtxd 发表于 2014-12-18 22:16
假设性的问题很难回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吧。

这就是问题,移民有家有业,有老有小,顾虑太多,有时候不是不敢下手,是下不去手

发表于 2014-12-19 06:5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Gwendolyn5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Gwendolyn5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txdtxdtxd 发表于 2014-12-17 22:47
预感是不可能具体的,就是预感而已 。
但这种事是迟早的,任何装作震惊的人都心里清楚,这是迟早的,你 ...


这种事情还会有的吧,也许很快,也许会是专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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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9 08:5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speculatorliu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speculatorliu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写的超棒。从小就觉得警察这个职业很酷。你在那个城市做警察阿?

发表于 2014-12-19 09:3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Kimojii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Kimojii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txdtxdtxd 发表于 2014-12-18 20:47
以本次事件的性质为例,不会。
不仅不会,反而会成为举世仰慕的英雄。

用从靴子里掏出的刺刀杀死的呢 =  =

其实我一直奇怪那么长时间歹徒不可能滴水不漏的。

咖啡厅里也不可能一把刀都没有。可能就是人们太善良了下不了手?

发表于 2014-12-19 23:5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我们的平安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我们的平安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楼主,悉尼Lindt 咖啡店的人质事件,为什么媒体能看到劫匪的上半身,并拍照,澳洲警察的狙击手就没有机会去透过窗户玻璃来击毙他吗?因为一直为死去的那两个人质感到可惜。谢谢~

2012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14-12-20 11:0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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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平安 发表于 2014-12-20 00:50
楼主,悉尼Lindt 咖啡店的人质事件,为什么媒体能看到劫匪的上半身,并拍照,澳洲警察的狙击手就没有机会去 ...

看起来你只看了很小一部分此案的报道。特警有无数次机会击毙歹徒,但惮于之前歹徒自称的CBD其他地区部署了炸弹,而且还要考虑现场击毙他是否会导致类似Die Hard电影里死亡后通过release button而激发引爆的炸弹。很可能没有,但特警不得不考虑。

发表于 2014-12-20 11:5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鱼尾狮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鱼尾狮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txdtxdtxd 发表于 2014-12-18 20:47
以本次事件的性质为例,不会。
不仅不会,反而会成为举世仰慕的英雄。

在劫持人没有具体实施伤害人质之前,任何人质用任何方法夺取劫持人的性命都是要负刑责的。

本次事件的性质每个小时都在传媒的引导下更改,这是政府的旨意。

试问谈判专家在哪?要求与总理对话,被拒绝的理由警方解释是在谈的过程中劫持人杀人质向全球转播影响太坏。那么事件发展到

现在民众对总理的印象又好到哪去?对谈判专家不谈,对警察在门外徘徊十七个小时又能印象好到哪去?!

有事叫警察,我们指望的上吗?!世上从来没什么救世上,一切全靠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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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14-12-20 12:2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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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xdtxdtxd 于 2014-12-20 13:26 编辑

大家讨论讨论挺好的。

引用一下:
“在劫持人没有具体实施伤害人质之前,任何人质用任何方法夺取劫持人的性命都是要负刑责的”
不太成立,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尤其是以悉尼这次事件的具体情况为例,如果人质杀死绑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试问谈判专家在哪?”
谈判专家很快就到了现场,但绑匪在前十多个小时内拒绝谈判

“要求与总理对话,被拒绝的理由警方解释是在谈的过程中劫持人杀人质向全球转播影响太坏。。。”
不清楚你在哪看到的警方的这个解释,发个链接来看看

“有事叫警察,我们指望的上吗?!世上从来没什么救世上,一切全靠我们自己!”
这基本取决你自己,如果不高兴,真的没必要靠警察

发表于 2014-12-20 12:2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鱼尾狮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鱼尾狮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我的理解为:只要劫持人劫持人质,人质就有权杀死他?!

哈哈!

2012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14-12-20 13:0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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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xdtxdtxd 于 2014-12-20 14:08 编辑
鱼尾狮 发表于 2014-12-20 13:29
我的理解为:只要劫持人劫持人质,人质就有权杀死他?!

哈哈!


again,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一些情况可能性质上仅仅相当于deprivation of liberty,这个罪视情节有时候并不算很大的罪。比如说,一个人把牌友关在车库里,不还钱就不让回家,结果牌友一脚给这人踢死了,这个情况牌友可能会要把事情往绑架上靠,但就其事情的性质,他有可能要被追究某种程度的有限的刑事责任。

但在这个悉尼的案子里,枪手持手枪逼迫人质手持具有恐怖主义背景的标识,并扬言身上有炸弹,称悉尼的其他地方也有他藏匿的炸弹.....在几个人质成功脱逃了以后,扬言接下去再跑一个人质就要亲手杀一个人质......

这种情况下,即便劫持人质者还没有开始实施对人质的杀戮/侵害,任何人(人质/警察)都完全有权力代替执法机关终止这个枪手的威胁,终止的手段包括打死打伤威胁的实施者。

发表于 2014-12-20 13:2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鱼尾狮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鱼尾狮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但在这个悉尼的案子里,枪手持手枪逼迫人质手持具有恐怖主义背景的标识,并扬言身上有炸弹,称悉尼的其他地方也有他藏匿的炸弹.....在几个人质成功脱逃了以后,扬言接下去再跑一个人质就要亲手杀一个人质......"

这就印证了我之前的说法:本次事件的性质每个小时都在传媒的引导下更改,这是政府的旨意。

为政府的不作为,为警察的无能开脱!

充其量这劫匪就是个精神病人,鉴定完毕!

发表于 2014-12-20 20:0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Zhouxingxing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Zhouxingxing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楼主的故事非常精彩!
可以请教一个问题吗?比如说当人质当中的多数已经逃脱,剩下的人在面对持枪的劫匪时,无疑是危险系数增大了,这个时候,警察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吗?澳洲的法律有无紧急避险以及正当防卫之说?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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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14-12-20 22:2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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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xdtxdtxd 于 2014-12-21 00:04 编辑
鱼尾狮 发表于 2014-12-20 14:22
"但在这个悉尼的案子里,枪手持手枪逼迫人质手持具有恐怖主义背景的标识,并扬言身上有炸弹,称悉尼的其他 ...


“在这个悉尼的案子里,枪手持手枪逼迫人质手持具有恐怖主义背景的标识,并扬言身上有炸弹,称悉尼的其他地方也有他藏匿的炸弹.....在几个人质成功脱逃了以后,扬言接下去再跑一个人质就要亲手杀一个人质......"

这就印证了我之前的说法:本次事件的性质每个小时都在传媒的引导下更改,这是政府的旨意。

我觉得这种各自选自己喜欢的角度看问题的事儿,本没有必要辩论,但我就是好奇,这怎么印证了你之前的说法的?澳洲媒体一直在更新最新的进展,那么怎么这就是按照政府的旨意了?

我没有说肯定不是这么回事儿或肯定是这么回事儿,我没在场我没参与我不能说。你要是那个接了”旨意“的媒体人你可以证明是”旨意“,或者你是负责传达”旨意“的政府员工,你能证明有这么回事儿,那我以后就采用你的版本。你要是毫无根据的就一口一个”无能“,一口一个”开脱“,一口一个”政府旨意“,这是不是幼稚了点儿?是不是”政府旨意“和我半毛钱关系都没有,但我希望在这块地儿聊的人都别信口雌黄,这样显得心理年龄太low。

发表于 2014-12-20 22:3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tinaking666999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tinaking666999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这个留着慢慢看

2012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14-12-20 22:4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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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xdtxdtxd 于 2014-12-21 00:05 编辑
Zhouxingxing 发表于 2014-12-20 21:01
楼主的故事非常精彩!
可以请教一个问题吗?比如说当人质当中的多数已经逃脱,剩下的人在面对持 ...


警察从头到尾又有权采取措施,但决定突进行动的因素不一定是里面剩了多少人。据我所知因为情报的局限,和各种关于炸弹的传说,这次外围特警没有抓住最好时机击毙这个疯子。特警部门有两个预案,就是拖下去找机会,以及在发生突发情况的时候终止威胁。当时的确是发生了意外情况,这是特警们不太希望的,因为特警希望在各方面都有准备的情况下突击,而不是在混乱中千钧一发的时候来辨别谁是枪手谁是人质。但无论如何特警们的这次行动是出色的,说出色是以当时的得到的信息和当时的情况,他们做的已经做出最佳选择了。

我知道这不是个可以动用宣传机器大力宣传英雄事迹为先进人物歌功颂德的国家,但对听到的苛责那些竭尽全力并以当时的情况已经做出了最佳判断的特警们的声音,心底下确实有点儿替这帮不露脸的汉子们感慨唏嘘。由人评说吧,说的有理也好没理也罢,他们是不可能出来辩解的。

你说的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这个帖子前面有很多地方都有介绍和解释,你若确实有兴趣就复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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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22:4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kail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kail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楼主解释得令人信服

发表于 2014-12-20 23:1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鱼尾狮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鱼尾狮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把个别的刑事案件演变一个恐怖事件,把一个被控40多项罪名的犯人放到社区上自由行走?!本来政府是要黑这个劫匪结果把自己套在了圈里,被民众血喷!那个工党工会的领袖贪污公款嫖娼被控49项罪名,最后只有贪污两千多澳币的罪名成立。那么这个劫匪被控40项罪名,比工党工会领袖的还少9项,是不是可以理解警察在乱用司法权力胡乱起诉?!你的帖子里说过警察错误的起诉是要负责任的,那位起诉工党工会领袖的警察又负什么责任呢?!
令,总理质问劫匪他如果得到的执枪证,警方回答电脑系统弄错了劫匪没有执枪证是非法持枪,我想说的是警察系统出问题了!
你是个小警察,你的回答只能代表你自己。是谁的心里年龄太low了?哈哈!
令,哪面旗子没有任何与恐怖主义言论有关。
传媒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一点点给劫持者施加罪名,这些信息从哪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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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23:5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鱼尾狮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鱼尾狮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人们在强大的力量面前总是选择服从,但是今天我们放弃了我们应有的权力,明天就有可能被迫放弃我们的土地权、财产权和生命的安全。权力如果不用来争取的话,权力在法律面前就是一张废纸。
在民情激奋同仇敌忾的时候我们是否应静下心来思考。

2012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14-12-21 00:0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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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xdtxdtxd 于 2014-12-21 01:19 编辑
鱼尾狮 发表于 2014-12-21 00:14
把个别的刑事案件演变一个恐怖事件,把一个被控40多项罪名的犯人放到社区上自由行走?!本来政府是要黑这个劫 ...


你只有在最后一句话和你想论证的论点有关,其他的部分逻辑太混乱,我不太明白你想说什么。先说你对你论点的证明。

”传媒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一点点给劫持者施加罪名,这些信息从哪来的?!“

媒体的信息有自己的渠道和从包括警方的其他政府部门得到的信息。这些信息从事件发生之初大家的慌乱应对到慢慢理头绪拼凑信息,后来确定枪手身份,再后来调查抢手的背景等等,是逐渐逐渐清晰起来的。你说这些信息从哪来,这些信息大部分从州警察,联邦警察,ASIO部门陆续传送过来,但信息从这些政府部门得到就证明了”政府旨意“了吗?你要理清思路,你要证明的是,”政府蓄意歪曲信息”,“操纵媒体”,“抹黑绑匪”......,去找能证明这些的证据来证明你的观点,才是你有基本思考能力的体现。

前半部分你提到很多与你的论点没有逻辑关系的信息,甚至还有工党工会领袖被指控的数量与枪手被指控罪名数量的对比问题。看起来你似乎对澳洲政治和司法有兴趣,但显然你需要一些关于澳洲司法的最基本的基础知识教育。工党领袖被charge的数量不是看这个政客有多么恶贯满盈,而是纯粹看他的贪污事实的累加。比如他星期一用公币买了一条裤子,这是一个charge。此人星期二又用公币打了出租车,这又是一个charge。领袖在做工会领导的几年之间陆陆续续使用的公币类加在一起可能超过了49次,但联邦警察可以查实并且能像法庭提交确凿证据的,有包括贪污、嫖娼等等内容不同的49次。

悉尼人质事件的劫匪的控罪是诸如恐吓/骚扰海外军烈士家属,前妻遇害杀人从犯,强奸/性骚扰患者,拘捕,公众场合携带致命武器........技术上说也是累加,但性质和社会危害与工党领袖没有可比性,用charge的数量来比较,说枪手少了9项,便得出结论”警察乱用司法权力胡乱起诉“这显得你的思维非常幼稚。

对社会有独特见解是好事,但愤世嫉俗信口雌黄绝不是”犀利“。我看得出你的年龄不大,真诚的觉得你要学会虚心,学习你感兴趣的领域的知识,不要没根据的揣测推断,否则会贻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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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digua + 4 我很赞同
sg2234 + 4 支持楼主
413x + 6 你打这么多字回复那个SB简直是在浪费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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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1 00:1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鱼尾狮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鱼尾狮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悉尼人质事件的劫匪的控罪是诸如恐吓/骚扰海外军烈士家属,前妻遇害杀人从犯,强奸/性骚扰患者,拘捕,公众场合携带致命武器........技术上说也是累加,但性质和社会危害与工党领袖没有可比性,用charge的数量来比较,说枪手少了9项,还得出结论”警察乱用司法权力胡乱起诉“这显得你的思维非常幼稚。"

哈哈!按你说的有这么严重的指控,他怎会溜达到咖啡馆?这是司法部门的明知故犯吗?!幸亏你不是司法机构的发言人,自己抽自己大嘴巴!
原话奉上:我是真诚的觉得你要学会虚心,学习你感兴趣的领域和知识,。对社会有独特见解是好事,但信口雌黄并不是"犀利",否则会贻笑大方。
哈哈!

发表于 2014-12-21 00:2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鱼尾狮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鱼尾狮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你说这些信息从哪来,这些信息大部分从州警察,联邦警察,ASIO部门陆续传送过来,这就证明了”政府旨意“了吗?"

请问这些部门不是政府吗?!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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