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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hornsay

时事追踪:谢五重杀人案中陪审团有被法庭指导,这样的指导是不是对被告不利?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2-19 21:3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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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longuy 发表于 2017-2-19 21:27
昨天猫儿威风八面破口大骂一众网友的时候你也这么正义就好了。

是吗?
持不同股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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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0 23:2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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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不好可以慢慢学,故意断章取义就不妥了

法官已经明确说明了她对谢犯案事实的认可,虽然无法找出可靠的动机,但认可犯罪事实。

However, given that I am satisfied that the offender entered the Lin family home knowing the occupants would be asleep, that he disabled the power in order to exercise control over them and that he was armed with a weapon fashioned for the purpose of applying maximum assaultive force, the fact that I am unable to reach a point of satisfaction to the criminal standard as to what in fact motivated him to do what he did does nothing to diminish the gravity of his offending.

发表于 2017-2-20 23:3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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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hchris 发表于 2017-2-20 23:26
英文不好可以慢慢学,故意断章取义就不妥了

法官已经明确说明了她对谢犯案事实的认可,虽然无法找出可靠的 ...

没有断章取义。

这是法官的原话。

法官确实说动机不足,但是根据罪证她仍然认为谢有罪。

不过罪证这一块不是我的帖子所要讨论的话题。

所以务必看懂了我的帖子再喷。
持不同股见者...

发表于 2017-2-20 23:3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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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法律都是公开的GOOGLE一下不难的

JURY ACT 1977 - SECT 55B

Judge or coroner may give directions to jury in writing

http://www.austlii.edu.au/au/leg ... /ja197791/s55b.html

发表于 2017-2-20 23:4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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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nsay 发表于 2017-2-20 23:32
没有断章取义。

这是法官的原话。

在同一段判词中把法官认定的事实去掉,这不叫断章取义?这段判词的重点是说哪怕找不到动机,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恶劣性质。
动机不是定罪的必要条件,但是是量刑的考量因素。因为案件的恶劣度,往往和动机有联系。

发表于 2017-2-20 23:4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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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hchris 发表于 2017-2-20 23:40
在同一段判词中把法官认定的事实去掉,这不叫断章取义?这段判词的重点是说哪怕找不到动机,也不影响其犯 ...

你有没有看到我帖子里判词原文的链接?

你有没有看到我标明的摘选?

你有没有看我的title?

你有没有看我最后一句话?

是看不懂我的帖子,还是故意找茬?
持不同股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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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0 23:4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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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hchris 发表于 2017-2-20 23:36
所有的法律都是公开的GOOGLE一下不难的

JURY ACT 1977 - SECT 55B

你认为我是说法官在犯错吗?

罚你读5遍。
持不同股见者...

发表于 2017-2-21 13:0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wim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wim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正常人无法也不需要去理解变态的动机,只要证据足够说服力就行了。
我们不能理解高速逆行撞人者的动机,不代表这人没去撞人致死。在这点上还纠缠这么久已经感觉在无理取闹了。
签名不可骂人

发表于 2017-2-21 14:3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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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m 发表于 2017-2-21 13:00
正常人无法也不需要去理解变态的动机,只要证据足够说服力就行了。
我们不能理解高速逆行撞人者的动机,不 ...

这样的理解不对。

之所以没有足够的动机,所以会引起别人的质疑。而且你根本不知道前一次hung jury的原因。

假如碰到精神病拿大刀乱砍,没人会去质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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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不同股见者...

发表于 2017-2-21 17:1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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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lltop-bear 发表于 2017-2-18 23:39
楼主提出的几个所谓质疑,好像都是因为对英文了解不自信引起的。我说说自己的看法吧。实话实说,我不太明白 ...

的确很奇怪,这个可以发在新闻版,我试探性的也发了一个号召大家积极截屏有关对此案,控方,法官以及受害人含有攻击,诽谤和破坏声誉的内容,如有必要,可向警方投诉作为证据提交给相关部门。结果马上被ASTINA移去了大千世界。

发表于 2017-2-21 17:2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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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nsay 发表于 2017-2-21 14:30
这样的理解不对。

之所以没有足够的动机,所以会引起别人的质疑。而且你根本不知道前一次hung jury的原 ...

前两天有人为了3块钱砍人头,动机是什么?要不是有人目击,很难讲清楚。
定罪重的是犯罪事实,动机则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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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1 18:0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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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hchris 发表于 2017-2-21 17:23
前两天有人为了3块钱砍人头,动机是什么?要不是有人目击,很难讲清楚。
定罪重的是犯罪事实,动机则是量 ...

赞同

发表于 2017-2-21 20:2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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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hchris 发表于 2017-2-21 17:23
前两天有人为了3块钱砍人头,动机是什么?要不是有人目击,很难讲清楚。
定罪重的是犯罪事实,动机则是量 ...

那青年是个精神病患者,老谢可是个有头脑的人啊,不可能突然发狂

发表于 2017-2-21 20:3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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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选作陪审团三次没去的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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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nang + 3 太可惜了,我倒很想去,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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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1 20:5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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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呢?移到茶馆吧

发表于 2017-2-21 22:2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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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007 发表于 2017-2-21 20:27
那青年是个精神病患者,老谢可是个有头脑的人啊,不可能突然发狂

那么阿瑟港大屠杀凶手的动机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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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1 22:3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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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hchris 发表于 2017-2-21 22:22
那么阿瑟港大屠杀凶手的动机又是什么呢?

那是个精神病干的!

发表于 2017-2-21 22:4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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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007 发表于 2017-2-21 22:38
那是个精神病干的!

精神病是不会被判35次终身监禁的

发表于 2017-2-21 22:4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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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hchris 发表于 2017-2-21 17:23
前两天有人为了3块钱砍人头,动机是什么?要不是有人目击,很难讲清楚。
定罪重的是犯罪事实,动机则是量 ...

你知道那个砍头的证据了?
持不同股见者...

发表于 2017-2-22 09:2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有口难言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有口难言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本帖最后由 有口难言 于 2017-2-22 09:29 编辑
hornsay 发表于 2017-2-19 20:15
对。

假如法官对陪审团强调动机很重要,或许结果就不一样了。


很感谢你发这个帖,这法官哪止这一样指导对被告不利!
是的,我又要陈述事实,吃瓜同学们坐好了。预备......

先铺垫前提
这个三审和四审都是这同一法官,一、二审不是。

三审和四审的辩方大状不同,主控官不同,陪审团不同;只有法官和被告相同。

这个法官在三审中已经目睹辩方辩护的整个过程,知道为什么上批陪审团不信控方理据,到底控方输在哪里。

作为一个中立角色的法官,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作出稍微偏袒某一方的努力。假如大家经常看足球赛就清楚了,在很多关键时候,裁判举不举黄牌红牌,罚不罚点球,很多时候会在比赛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法庭上所见
这法官经常叫停辩方,让陪审员退庭,然后警告辩方不能......,我从没见过她这样对控方。我就不明白,像我一个吃瓜群众都能听得东西,为嘛陪审员不能听?
法官见了控方证人会微笑、点头,见到被告这边的人一律板起脸,只要你到过庭,没有比这点更令人印象深刻了。所以有次被告这边提出第二天提早一点休庭,以便看医生,她果断拒绝,这也就在预料之中。

这个本应中立的法官对陪审员作出的“合法指引”数不胜数,就随手举2例吧:
1、你们不要自己去独立思考去质疑,要听专家意见(对于能否1个人杀5个人的问题时)
2、你们要想想某个证人的感受,你们的判决是否对得起她(在陪审员退庭8天商议结果,达不成统一或11:1大多数,差点再次像三审那样hung jury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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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09:5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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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有口难言 于 2017-2-22 10:13 编辑
有口难言 发表于 2017-2-22 09:25
很感谢你发这个帖,这法官哪止这一样指导对被告不利!
是的,我又要陈述事实,吃瓜同学们坐好了。预备... ...


再补充一下在别帖已经提到的,对于证据是否应被纳入庭审,法官批准是决定性关键。

三审和四审很多证据不同,也就是说三审陪审员和四审陪审员听到的东西是不同的(这狗血的令人毛骨悚然的制度,请原谅我,当我得知后,我第一时间真的是这样感觉。)

四审中不许纳入的证据:

谢林双方财务对比

1、被告谢比受害者林更有钱,多N倍;
2、林有收入与支出不符的财务问题(意思是花的钱比如巨额还贷,账面解释不了来路,到底这和全家被灭门是否有关?)

不许提财务理由是“与本案无关”,因为控方吸取了三审教训,不再把“谋财害命”纳入动机,所以双方财务就“与本案无关”!!!
尤其是死者林的财务疑点,被谋杀最重要的财、情、仇等因素,其中的财被果断淡化。

四审中允许纳入的证据:
1、二老证词,谢失业,不找工作(营造好吃懒做、在大家庭中没地位,所以让人坚信他因妒忌杀人......)
用旁者的说去覆盖谢自身实证的财务证据,真是天才
2、性侵证词,谋杀案里扯性侵,然后又用“不一定是动机,只是旁证被告人品不好”来圆场。
换个法官,会不会不允许这个“与本案无关”的证据纳入本案讨论呢?假如不纳入未经审理证实的性侵证词,这个案子还有那么人神共愤的基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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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10:0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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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口难言 发表于 2017-2-22 09:55
再补充一下在别帖已经提到的,对于证据是否应被纳入庭审,法官批准是决定性关键。

三审和四审很多证据不 ...

不许提财务证据,那辩方有没有质疑为什么控方把谋财害命的动机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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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10:0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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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谁,赶快把“有口难言”上面两个帖子翻译,提交适当的鬼佬机构。按某些人的思路,涉嫌“诽谤”三审四审法官。

发表于 2017-2-22 10:0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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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nsay 发表于 2017-2-22 10:01
不许提财务证据,那辩方有没有质疑为什么控方把谋财害命的动机撤了?

打官司的东西很复杂,不是我们想象中的“我不同意”就可以。
不许提财务证据,当然是“合法”地经控辩双方“同意”。
但辩方为什么会同意?我不知道,所以只能认为他们这一切都是合法操作。
一切表面都是合法的!合法的!合法的!
重要事情说三遍。

发表于 2017-2-22 10:0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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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happy 发表于 2017-2-22 10:02
那个谁,赶快把“有口难言”上面两个帖子翻译,提交适当的鬼佬机构。按某些人的思路,涉嫌“诽谤”三审四审 ...

麻烦把下面三个“合法的”也翻译了。

发表于 2017-2-22 10:1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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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口难言 发表于 2017-2-22 10:07
打官司的东西很复杂,不是我们想象中的“我不同意”就可以。
不许提财务证据,当然是“合法”地经控辩双 ...

我在猜想,因为控方没有控被告谋财害命,所以法官认为再去作财务比较就不适用了,因为你只能对控你的东西去辩护。

这是我瞎猜,辩方应该可以质疑控方为什么不指控谢谋财害命了,以及理由?让控方自己向陪审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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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10:1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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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口难言 发表于 2017-2-22 09:55
再补充一下在别帖已经提到的,对于证据是否应被纳入庭审,法官批准是决定性关键。

三审和四审很多证据不 ...

法官这样就带有了严重的倾向性,这可是致命的。
签名被屏蔽

发表于 2017-2-22 10:16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cangaru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cangaru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感觉这次审判是必然要出结果的,一个是审地越多次对控方越不利,所以各个方面都要速战速决

比如律师是个普通律师没以前大律师的水平,宣判日设在圣诞假期每个人都想早点回家团员,本来是10:2又无法通过,法官指示可以11:1再来一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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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尕儒:水中倒影着美丽的白塔
Reflection in the water with a beautiful Baita

发表于 2017-2-22 10:2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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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nsay 发表于 2017-2-22 10:14
我在猜想,因为控方没有控被告谋财害命,所以法官认为再去作财务比较就不适用了,因为你只能对控你的东西 ...

我的猜想是每次审判都是独立的吧,所以这次不能提上次?
我认为澳洲这种可以无限次提告的体系之下,注定被告是无法脱身的,N次排演机会,辩方只能傻傻地等待自己的挡箭牌逐个被攻破,反正最后总能搞死你。
所以假如哪天我被警方列为怀疑对象时,我一定逃跑,永不回澳洲是唯一生路。清者是无法自清的。

发表于 2017-2-22 10:2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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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garu 发表于 2017-2-22 10:16
感觉这次审判是必然要出结果的,一个是审地越多次对控方越不利,所以各个方面都要速战速决

比如律师是个普 ...


这法官在四审开审时就在媒体上宣称,该案要在圣诞前审理结束(GOOGLE一下就看到)。
我很小人地猜她自己是不是因为准备要去度假呢?一个审理人命关天的案子的负责人,竟然把自己度假排期放在人命之前,恕我孤陋寡闻,连在中国,我都没见过一个法官这样的,或许这是澳洲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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