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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李十三

足迹陪审员,请对林家血案投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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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2:4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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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cat 发表于 2017-2-17 22:45
这个是绝对有的,邻居的证词,半夜听到门前有亚洲人说话,触发了他家的感应灯亮了,然后离开 ...

证词有很多种。。。

首先的问题是,你要确定哪些证词是可靠的;

新闻有很多种,你要确定哪些新闻是可信的;

不可信的证词、新闻,你用它做证据,怀疑这、怀疑那,。。。有什么意义吗?

网友中恶意造谣、散布虚假消息的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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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2:4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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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ornot 发表于 2017-2-17 22:42
亚洲人杀手去杀人,还需要在马路上交谈,需要这么大声,让别的邻居听见? ...

你为什么否定存在的东西也这么有信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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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2:4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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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hchris 发表于 2017-2-17 22:43
你的话只能证明你没看或者没看懂判词

The Crown placed particular reliance on the meticulous plannin ...

真的么?

12. A large number of rope mark impressions in blood were identified within the crime scene. They were concentrated on the walls of the bedrooms where Irene Lin and the children were found. By their number and configuration, it was clear that a rope was implicated in the attack on those three deceased. It was the opinion of the crime scene analysts that the rope was initially wrapped either around the handle of the hammer-like weapon, or the hand or wrist of the murderer, that it became unfurled in the course of the attack on Min and Lily Lin and was free hanging when the murderer left their bedroom and entered Irene Lin’s bedroom where the weapon was wielded multiple times at her face and head before the murderer moved to the children’s bedroom where they were attacked.

It was the opinion of the crime scene analysts that
这是一个fact,还是推测啊?呵呵。说过你一次用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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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2:5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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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mate 发表于 2017-2-17 22:39
呵呵,你的回复正说明了你对事情的理解才是充满了脑补和猜测。

去读一下法官的判词,里面有没有说是凶器 ...

口出狂言也需要有点资本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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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2:5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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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cat 发表于 2017-2-17 22:49
你为什么否定存在的东西也这么有信心呢?

你先问问自己,为什么你否定十几个陪审员、法官的决定,也如此有信心呢?

毕竟,他们掌握的证据、信息,比你全的太多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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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2:5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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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mate 发表于 2017-2-17 22:49
真的么?

兄弟,别耍赖了,法官总结陈词已经明确提到接纳绳子的说法,你还抵赖,有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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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2:54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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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mate 发表于 2017-2-17 22:41
如果你没有更有涵养的发言,不如闭口不说话。

这不由得你。

发表于 2017-2-17 22:5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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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ornot 发表于 2017-2-17 22:19
凶犯怕脱手,所以用了绳子,你不知道?

老谢需要深蹲起?

你拿一普通榔头,连续快速重击,敲打木桩一百次,再来告诉大家你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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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2:5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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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ornot 发表于 2017-2-17 22:50
你先问问自己,为什么你否定十几个陪审员、法官的决定,也如此有信心呢?

毕竟,他们掌握的证据、信息, ...

他们提出了什么证据,都在网上,只有陪审员这种制度才能定罪,懂么,还掌握了什么证据,信息,如果真掌握了过硬的证据,这里就不会这么多讨论了,说足迹奇怪的不知道听没听澳广的华语节目,我觉得大多人还是比较理性的,电话都是觉得谢可能有罪,但是没实在的物证,只有陪审员制度,这个制度是不是有问题。恰恰是警察、法院需要结案,才出现了反复解散陪审团的事情,知道通过有罪认定,但是这样的制度到底有没有问题,谢有很大的可能是真凶,大家认可,但是证据哪里,这么大的案子竟然就这么点证据,问题出在哪里,我觉得那些听众打进来的热线电话比足迹理性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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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2:5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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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123au 发表于 2017-2-17 22:55
你拿一普通榔头,连续快速重击,敲打木桩一百次,再来告诉大家你的感受。 ...

敲打100次?。。。你先说说为什么需要敲打100次

发表于 2017-2-17 22:5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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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有25%人(112个人)发现此案有疑点,而不是1:11 或者 2:10 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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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3: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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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ornot 发表于 2017-2-17 22:57
敲打100次?。。。你先说说为什么需要敲打100次

看来没有练过或者长期锻炼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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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3:0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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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cat 发表于 2017-2-17 22:57
他们提出了什么证据,都在网上,只有陪审员这种制度才能定罪,懂么,还掌握了什么证据,信息,如果真掌握 ...

你这人真可笑

不信掌握第一手证据的陪审团、法官,信道听途说一点谣言的吃瓜群众,吃瓜群众也就算了,还是什么‘澳广新闻的华语节目。

很多华人根本看不懂英文报纸,你知道吗

原来真相掌握在吃瓜群众手中

发表于 2017-2-17 23:0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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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123au 发表于 2017-2-17 22:58
看来有25%人(112个人)发现此案有疑点,而不是1:11 或者 2:10 的比例。

疑点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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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3:0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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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123au 发表于 2017-2-17 23:00
看来没有练过或者长期锻炼过。

我是问你老谢为什么要敲1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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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3:0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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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ornot 发表于 2017-2-17 23:01
你这人真可笑

不信掌握第一手证据的陪审团、法官,信道听途说一点谣言的吃瓜群众,吃瓜群众也就算了,还 ...

你的观点就是,你相信他们有更硬的证据但没公布让我们在这里瞎讨论,逗大家内讧,是这个逻辑吧。另一个逻辑是英文的都写了,我们看不懂,是我们的问题,麻烦你贴出来英文这个2*0.6CM的逗号血迹之外,更硬的英文证据,让我们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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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3:0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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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ornot 发表于 2017-2-17 23:02
我是问你老谢为什么要敲100次

你小时肯定是个好学生,没有打过群架和单打独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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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3:1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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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123au 发表于 2017-2-17 23:07
你小时肯定是个好学生,没有打过群架和单打独斗。

你觉得林家的案子,受害人挨了100锤?

先找出100锤的证据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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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3:1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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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cat 发表于 2017-2-17 23:07
你的观点就是,你相信他们有更硬的证据但没公布让我们在这里瞎讨论,逗大家内讧,是这个逻辑吧。另一个逻 ...

证据很多

证据列在你眼前,你看不见、或者看不懂,就很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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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3:1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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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ornot 发表于 2017-2-17 23:02
我是问你老谢为什么要敲100次

好像有网友问过五名受害者一共受到多少次锤击,有过报道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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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3:1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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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mate 发表于 2017-2-17 22:49
真的么?

你明白你引用的话的意思吗?
It was the opinion of the crime scene analysts that

你读过证据法吗?
EVIDENCE ACT 1995 - SECT 177
Evidence of a person's opinion may be adduced by tendering a certificate ( expert certificate ) signed by the person
被法庭接受的opinion是expert opinion,为法庭可采信的合法证据
http://www.austlii.edu.au/au/leg ... /ea199580/s177.html

EVIDENCE ACT 1995 - SECT 76
Evidence of an opinion is not admissible to prove the existence of a fact about the existence of which the opinion was expressed
你也可以去法庭提一个你的opinion,你看看法官接不接受。
http://www.austlii.edu.au/au/leg ... t/ea199580/s76.html

你知道法官说I am satisfied是什么意思吗?
I am satisfied the offender attached rope to a hammer-like weapon, most likely to ensure that he did not lose control of the weapon as he wielded it at the heads and faces of Min and Lily Lin, and in order to maximise the degree of assaultive force to ensure that he killed them with speed and efficiency. I am also satisfied that the rope remained attached to the weapon, but free hanging, as it was wielded at Irene Lin and then the two children, becoming blood soaked in the process of those assaul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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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3:1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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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ornot 发表于 2017-2-17 07:41
说明几点:
1,有些网友不了解案情
2,部分人的恶意造谣、搅浑水,起了一定作用

你太武断自负了!把与你意见不同的人污蔑了个遍!你怎么知道人家不了解案情?你怎么就知道人家恶意造谣?你怎么就知道人家是洗碗工?拿自己当真理了还!说起谢的心理活动简直就是他肚里蛔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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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3:1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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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ornot 发表于 2017-2-17 23:11
证据很多

证据列在你眼前,你看不见、或者看不懂,就很难办

你列出来,我目前看到的证据,一,一个不足半个指甲大的血迹,而且是涂抹型不是滴落型的,辩方观点是第一次检查没有,后来检查才有,可能是后来谢搬了林家的家具带的。二,谢剪了鞋子盒子。

我认为令人信服的证据应该是,检出凶器,凶杀现场检出混合血迹、足迹、指纹,或者人证看到谢从林家进出,这也是正常的凶案定罪证据,现在实际都没有,谢神通广大还是澳洲警方太差,这种直接证据一个没找到,靠陪审员直觉,和古代也没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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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3:1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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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cat 发表于 2017-2-17 23:17
你列出来,我目前看到的证据,一,一个不足半个指甲大的血迹,而且是涂抹型不是滴落型的,辩方观点是第一 ...

警方列出了十几条好像

你自己找找吧,很容易找的

发表于 2017-2-17 23:2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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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123au 发表于 2017-2-17 22:55
你拿一普通榔头,连续快速重击,敲打木桩一百次,再来告诉大家你的感受。 ...

法官判词第7条

Lily Lin was struck at least five times with the hammer-like weapon to her face and head

Of the eight separate strikes directed at Irene Lin’s head

The range and severity of the disfiguring blunt force injuries to Min Lin’s face and head were similar to those sustained by his wife

At least six blows connected with the side and back of Terry Lin’s head. Henry Lin was struck at least three times.

没有连续快速重击一百次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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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3:2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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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陪审团解散多次是怎么回事,有人解释下么。还是那句话,这种大案子,谢是不是凶手我说不好,但澳洲就这个断案子的方法你怕不怕,五条人命没通常意义的刑侦证据,靠陪审制度断案,多次解散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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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3:2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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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zy-010 发表于 2017-2-17 23:17
你太武断自负了!把与你意见不同的人污蔑了个遍!你怎么知道人家不了解案情?你怎么就知道人家恶意造谣? ...

我给你举几个例子吧:

1,你了解案情吗?- 专业机构鉴定已经发现,门是用钥匙打开的,排除了专业开锁等可能性。

2,质疑的主力,Paul123au,了解案情吗?—他说谢联斌不可能穿9.5码的鞋。但实际上谢穿这个号码,已经是被鉴定了的。

3,质疑的主力,hornsay,坚持了几个星期他的“假设”,说因为林妻案发时裸体。他根本不知道林妻当时只是上半身裸体而已。

4,你们教主、猫先生造谣。他造谣说谢剪了3个鞋盒,不是一个;他造谣说检察官认定证人A栽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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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3:2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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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ornot 发表于 2017-2-17 23:18
警方列出了十几条好像

你自己找找吧,很容易找的

我看到了,除了血迹,所有的都是推测,不知道你上过天朝的厅没有,这属于推断证据链,都构不成直接证据。写公诉书都没法写的,在天朝,这一般都要打到罪犯招出来作案凶器在哪里,捞出来,才能上庭公诉。否则按照现在的制度,都没法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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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3:2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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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otornot 于 2017-2-17 23:27 编辑
dlcat 发表于 2017-2-17 23:25
我看到了,除了血迹,所有的都是推测,不知道你上过天朝的厅没有,这属于推断证据链,都构不成直接证据。 ...


你错了

天朝可以0口供判案的,直接证据也不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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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3:2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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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cat 发表于 2017-2-17 23:17
你列出来,我目前看到的证据,一,一个不足半个指甲大的血迹,而且是涂抹型不是滴落型的,辩方观点是第一 ...

说实在的,咱一看到谢那歪瓜裂枣,尖嘴猴腮,目露凶光的样子,也觉得他像杀人犯。可是感情不能代替证据啊!唐人街餐馆里像谢某这种长相的老广多了去了,有的更难看,连牙都呲出来了,难道都是罪犯?咱再一看媒体透露的那些证据,觉得这也太弱了吧!后来正出个性侵,好像有算点动机,可也不能说明肯定杀人了。推理这个东西是虚的,你认为他非要这样做,可他不一定就非得这样做,变数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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