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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dootbear

[NSW] 法官在做宣判结词时怒骂谢连斌丧尽天良,毁了孤女一生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2-17 12:3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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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mate 发表于 2017-2-17 13:24
我很不喜欢你这样替别人说话,给自己树靶子的行为。


这个是我不对。 纵观阁下的回复, 只是质疑和探讨, 还没扭曲或隐瞒信息。 先道歉一个。

给自己树靶子, 我倒不担心。

烟波赌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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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2:3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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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mate 发表于 2017-2-17 12:56
把所有的材料看完就知道,那个狱友的话完全不可信。披露的信息证明录音根本没有任何东西,只有他说,谢嗯 ...

“把所有的材料看完就知道,那个狱友的话完全不可信。披露的信息证明录音根本没有任何东西,只有他说,谢嗯嗯啊啊的。这个人的出发点完全就是为了得到减刑而已。

再说,谢那么小心的人,会在监狱里跟个莫名其妙的狱友胡说八道?而且他说的东西,很多感觉都是从电影电视上看到描写而已。谢受培训是西医,关穴位什么事?穴位也没有这样的啊。”

这里面哪些是fact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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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2:3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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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jinghua 发表于 2017-2-17 13:32
这个是我不对。 纵观阁下的回复, 只是质疑和探讨, 还没扭曲或隐瞒信息。 先道歉一个。

给自己树靶子 ...

嗯。态度非常正确。谢谢你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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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2:3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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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是澳洲史上最恶毒的杀人犯,没有之一。希望监狱里有义士将其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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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2:4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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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mate 发表于 2017-2-17 12:13
呵呵。正好。

你自己举的例子

恰好:这三个都不是fact

1. fact是:没有暴力侵入的迹象。并没有说是确定用钥匙进屋。“凶犯是拿钥匙入屋的”是推测的比较合理的可能
2. fact是:谢有林家钥匙。并不能说fact是“只有谢家有林家钥匙”。何况你还有个外人作为限定词
3. 更加不是fact:只算猜测。


fact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

比如,A是B的儿子(B和A的妈妈结婚了,A和B长得很像),这个是fact还是opnion呢?严格来说,它不是fact,是推论。因为A也有可能是B的弟弟呢。

但是,基于这样的fact (B和A的妈妈结婚了,A和B长得很像),如果你没有reasonal doubt的话,A是B的儿子可以广泛被接纳为fact。

回到上面的几点:
1,不仅仅是没有暴力侵入的迹象,鉴定机构发现门锁没有撬锁痕迹,在此基础上得出是拿钥匙进屋的结论。这个可以被认为是fact。除非你有reasonable doubt

2,谢有林家钥匙,没错。但是,如果经过询问当事人亲属(林父母、谢家、店员、林女),都不知道除了谢家有其他人有林家钥匙的话,“只有谢家有林家钥匙”可以被视为fact;除非你有reasonable doubt

3,谢配过林家钥匙,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应该是被证实了的。当然是fact

发表于 2017-2-17 12:4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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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mate 发表于 2017-2-17 12:56
把所有的材料看完就知道,那个狱友的话完全不可信。披露的信息证明录音根本没有任何东西,只有他说,谢嗯 ...
把所有的材料看完就知道,那个狱友的话完全不可信。披露的信息证明录音根本没有任何东西,只有他说,谢嗯嗯啊啊的。这个人的出发点完全就是为了得到减刑而已。

再说,谢那么小心的人,会在监狱里跟个莫名其妙的狱友胡说八道?而且他说的东西,很多感觉都是从电影电视上看到描写而已。谢受培训是西医,关穴位什么事?穴位也没有这样的啊。


哦?这跟我了解的情况不同啊,你听过狱友的录音?
争取每次唤醒几个人去独立思考,把希望的种子传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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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2:4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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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ornot 发表于 2017-2-17 13:45
fact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

比如,A是B的儿子(B和A的妈妈结婚了,A和B长得很像),这个是fact还是opni ...

你高兴就好。fact不fact对你来说没啥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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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2:4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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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zy-010 发表于 2017-2-17 12:42
谢在监狱的狱友作证说,谢说人的脖子后有个穴位,按住后四五分钟人就会昏昏欲睡, 而且再用锤子锤他脑袋还 ...
别忘了那些专业开锁的没有钥匙也可以开锁


专业技术鉴定已经排除了这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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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2:4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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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eordust 发表于 2017-2-17 13:46
哦?这跟我了解的情况不同啊,你听过狱友的录音?

没听过,但是论坛上有不止一份的描述,没有例外地说明,这个囚犯的证词里所有的关键陈述,没有录音佐证,都只是他自己的口头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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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2:5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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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mate 发表于 2017-2-17 13:48
你高兴就好。fact不fact对你来说没啥区别了。

所有fact都是相对的,看接纳的场合

你可能对谢是凶犯有争议;但是,“谢是凶犯”,在很多场合,现在已经被接纳为fact,而不再是opinion (虽然,严格来说,是“谢被审判为凶犯”才对)

发表于 2017-2-17 12:5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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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yzy-010 于 2017-2-17 14:46 编辑
wollonguy 发表于 2017-2-17 13:07
我猜只是相对不易出血,脑袋都砸烂了还能不出血吗? 有什么自相矛盾的。

另外那个穴位可能是哑门穴或安眠 ...


这个话是谢在案件调查期间在监狱里对狱友说的, 如果狱友没有撒谎的话,
狱友问他怎么敢一个人杀那么多个?

他回答;因为人脖子后有个穴位,按住后四五分钟人就会昏昏欲睡,而且锤他的头也不怎么会出血。

如果他果真这样回答,那是很难说得通的仔细想它又不和情理。首先有没有那么一个穴位?是什么穴位?这是第一个问题,2,因为如果是他杀的,他必定知道满地都是血,怎么会说不怎么出血。3,这个回答是解释不了一个人可以杀那么多人的,一个人起来反抗,是不会给你四五分钟去按他的脖子穴位的,其他的人醒了,一个人怎么可能同时去按他们的穴位? 所以如果这是谢的计划,那是行不通的。 再者,人本身已经睡着,再想着去按穴位让他昏昏欲睡不是很可笑么?另外,如果谢作案,他必定得保证万无一失,没有丝毫差池,因为每个人都认得他,他承担不起后果,即便有一人逃脱,他也必定完蛋,但是如果谢一人作案, 他一人对三个大人,两个强健的男孩,这种风险是非常大的,他不可能一个人去按几个人的穴位。事实证明,两个男孩后来醒了,激烈的反抗,以谢一个人,即便打死他们,也不能保证身上不留下他们两个反抗的印记。 所以,这个回答更象是给大众的,而且象一个功夫片看得很片面的人给大众的。

案子最初,警方说采集到四十多枚脚印,其中二十多属于一个品牌的运动鞋,警方相信非一人作案。还记得吗?那么如今另外的二十多枚脚印在哪里?是怎么回事?没有下文。

还有,孤女性侵犯,警方以一种保护当事人的姿态,说不能说,但又搞得尽人皆知。舆论上人们更是认定谢杀了全家。在这一点上言行不矛盾么?

如果谢一个人杀了全家,他必身上、脸上、手上溅血,他必然要洗澡 换衣服,如果他走去杀人,归途或浴室更该有痕迹。那么血衣、凶器都去了哪里? 有人说第二天他去接岳父母途中丢掉,那么沿途警方也该找得到,而至今这么关键的证据警方并没有。

所以应该不是一个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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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2:5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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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ornot 发表于 2017-2-17 13:52
所有fact都是相对的,看接纳的场合

你可能对谢是凶犯有争议;但是,“谢是凶犯”,在很多场合,现在已经 ...

fact肯定不是结论。事实陈述句和下结论是两回事。区别其实很大,只是很多人很难分清楚。
你能分清楚我上面这段话哪段是fact哪段是结论么?
治疗后的老鼠,33%死亡,33%康复,最后一只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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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2:5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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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otornot 于 2017-2-17 14:00 编辑
wishpolo 发表于 2017-2-17 13:57
fact肯定不是结论。事实陈述句和下结论是两回事。区别其实很大,只是很多人很难分清楚。
你能分清楚我上 ...




好吧,这么说吧:

一个人生病了,去找权威医院鉴定,医院出具报告:这个人得了痔疮。

你说,这个人得了痔疮,是fact还是opinion?

被广泛接纳、认可、beyond resonable doubt的opinion,就会成为fact

发表于 2017-2-17 13: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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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ishpolo 于 2017-2-17 14:05 编辑
hotornot 发表于 2017-2-17 13:59
好吧,这么说吧:

一个人生病了,去找权威医院鉴定,医院出具报告:这个人得了痔疮。


冒号之后的是医院的opinion。冒号之前的是事实陈诉,是fact。整段话也是一个fact.
你根据这段话认为该人得了痔疮也只是你的opinion,就算被广泛接受,也只是被接受的opinion。
治疗后的老鼠,33%死亡,33%康复,最后一只逃走

发表于 2017-2-17 13:0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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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mate 发表于 2017-2-17 12:56
把所有的材料看完就知道,那个狱友的话完全不可信。披露的信息证明录音根本没有任何东西,只有他说,谢嗯 ...

中国的西医都选修过中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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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3:0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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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otornot 于 2017-2-17 14:09 编辑
wishpolo 发表于 2017-2-17 14:00
这是医院的opinion。


你错了。

“2003年北京有人得了非典”,这个是fact,应该没争议吧?如果你认为是opinion,我就没话说了。

非典的结论怎么来的,还不是出自医院的鉴定(没医院鉴定你怎么知道是非典不是肺炎)?如果医院的鉴定结果,不被视为fact的话,仅仅被视为opinion,你敢说“2003年北京有人得了非典”是fact?


所以,如果有(reasonable)争议的时候,医院的鉴定报告,是opinion。

但是,在没有争议,没有reasonable doubt的时候,这个就是fact;相关部门(比如法院、福利机构)都会把这个接纳为事实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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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3:0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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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mate 发表于 2017-2-17 13:49
没听过,但是论坛上有不止一份的描述,没有例外地说明,这个囚犯的证词里所有的关键陈述,没有录音佐证, ...
没听过,但是论坛上有不止一份的描述,没有例外地说明,这个囚犯的证词里所有的关键陈述,没有录音佐证,都只是他自己的口头佐证。


也就是说你之前提到的

披露的信息证明录音根本没有任何东西,只有他说,谢嗯嗯啊啊的。这个人的出发点完全就是为了得到减刑而已。


连新闻报道也没有,你只是看到论坛里有人这么描述?
争取每次唤醒几个人去独立思考,把希望的种子传播下去。

发表于 2017-2-17 13:0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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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mate 发表于 2017-2-17 13:49
没听过,但是论坛上有不止一份的描述,没有例外地说明,这个囚犯的证词里所有的关键陈述,没有录音佐证, ...

我建议还是听听再下结论的好。 论坛上的描述, 我发现不止一次被删减或扭曲。 有心或无意都好, 一句话被截成两段, 挑前一段放出来的情况都有发生过。 不是全文去读, 看/听视频, 我真不敢相信。
烟波赌徒

发表于 2017-2-17 13:0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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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jinghua 发表于 2017-2-17 13:17
看看这贴第九页法官判词。  

法官采纳的证据很多的。

我更愿意我们的交流是对事实的一种探求和讨论,而非对意见不同者的攻击和挖苦。

所谓理不辩不明,没有必要搞到非友即敌。

我建议你看一个电影叫《十二公民》,那个电影和此时此景是如此地相似和发人深省。

法律和小说的区别在于,法律必须极其严谨,每一个推理都要有事实印证,事实说话!而不是情绪!

剪掉鞋盒可以作为推理的证据,不能作为杀人的证据,它也可能是怕惹麻烦的一种行为,也是合人的情理的。就像如果我的同学丢了一条围巾,尽人皆知,而我刚好有一条一抹一样的,那我肯定不会把它带到学校去给自己惹嫌疑,这不能证明我就是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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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3:0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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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姐 发表于 2017-2-17 14:03
中国的西医都选修过中医的

选修?你知道大学里的选修是啥意思吧。而且是几十年前的选修。

我家有整套正规大学中医教材,没记得有什么教材告诉你脖子后面的某个穴位按压可以不出血啥的。一般来说针灸类和经络学可能会涉及些穴位知识。但是没有什么这么具体的告诉你什么穴位单纯导致什么症状和功能的。

中医是辩证施治,气血二途,脉络为线的。关键还是症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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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3:0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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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看到两位老人抱者孙子遗像的照片都觉得很鼻酸
可是我还是觉得凶手应该不只他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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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3:1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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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eordust 发表于 2017-2-17 14:05
也就是说你之前提到的

自己去搜寻下行不行?我没时间陪你斗嘴。自己看看论坛里的报道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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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3:1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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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ornot 发表于 2017-2-17 14:05
你错了。

“2003年北京有人得了非典”,这个是fact,应该没争议吧?如果你认为是opinion,我就没话说了 ...

非典这个词是被用来描述2003年的那种疾病的。是对某种特定疾病的定义,就像法庭上用AB来代称某个不能透露姓名的人,AB不是某个权威机构的结论是对一个事实的代称,就像非典只是定义而非结论。
治疗后的老鼠,33%死亡,33%康复,最后一只逃走

发表于 2017-2-17 13:1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baobeibei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baobeibei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ayzy-010 发表于 2017-2-17 13:55
这个话是谢在案件调查期间在监狱里对狱友说的, 如果狱友没有撒谎的话,
狱友问他怎么敢一个人杀那么多 ...

分析得很好,赞!

发表于 2017-2-17 13:1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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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mate 发表于 2017-2-17 14:10
自己去搜寻下行不行?我没时间陪你斗嘴。自己看看论坛里的报道就行了。 ...
自己去搜寻下行不行?我没时间陪你斗嘴。自己看看论坛里的报道就行了。


我也没让你去搜啊因为我知道你搜不到。

我只想让你承认你之前说的

披露的信息证明录音根本没有任何东西,只有他说,谢嗯嗯啊啊的。这个人的出发点完全就是为了得到减刑而已。


1:你自己没听过。
2:你没在新闻报道里看到过。
3:你只是看到论坛里有人这么描述,你就信以为真并努力传播了。
争取每次唤醒几个人去独立思考,把希望的种子传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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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3:1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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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hpolo 发表于 2017-2-17 14:13
非典这个词是被用来描述2003年的那种疾病的。是对某种特定疾病的定义,就像法庭上用AB来代称某个不能透露 ...


好吧,你还真有点一根筋,那换个说法。

2013年,上海出现H7N9 (禽流感),参见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A6%BD%E6%B5%81%E6%84%9F

你觉得这个是fact呢还是opinion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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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3:2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tiann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tiann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本帖最后由 tianne 于 2017-2-17 13:21 编辑

每次关于林家血案的帖子,到最后,都是一个套路:老驴拉磨,车轱辘话,被害妄想症,装睡叫不醒……
有一句老话,叫“不到黄河不死心,不碰南墙不回头”,现在可以改成:
掉进黄河也不死心,碰了南墙也不回头。
向真勇士致敬!
建议管理员,又可以封楼了!
菩提本无树

发表于 2017-2-17 13:2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有口难言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有口难言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碧姐 发表于 2017-2-17 14:03
中国的西医都选修过中医的

哈哈,假如中医、点穴那么有效,FBI早就开专业课程学习了,所有专业杀手必修课,我们中国早申请专项世界遗产去了。
哎,这就是武侠小说的贻害,虽然我小时候也看了金庸全集、梁羽生全集,遗憾。

发表于 2017-2-17 13:2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wollonguy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wollonguy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ayzy-010 发表于 2017-2-17 14:08
我更愿意我们的交流是对事实的一种探求和讨论,而非对意见不同者的攻击和挖苦。

所谓理不辩不明,没有必 ...

关于这个案件的证据已经在论坛里辩论很长时间了,如果你感兴趣可以广泛阅读。
关于这个案件的证据在法院已经辩论更长时间了,具体过程不是每个人都清楚,但至少陪审团和法官很清楚,结论已经下了,理已经辨明了。
你可以有自己的观点,轻易或不轻易的得出自己的结论,如果你的结论不同,又想说服别人,你说服的对象是上诉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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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3:2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hotornot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hotornot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本帖最后由 hotornot 于 2017-2-17 14:27 编辑
hornsay 发表于 2017-2-17 12:57
我不是跟你说了,有一种可能是歹徒断了电,看看我的假设:

http://www.oursteps.com.au/bbs/forum.php?m ...


你净瞎假设,无视事实

说什么林妻在洗澡,所以裸死

其实林妻当时只是上半身裸露而已。这样的基本事实你都不知道就闭着眼睛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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