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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mile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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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6 21:2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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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ise 发表于 2016-7-6 20:04
借帖问下,本人有自住房一套,在我名下。住了3年后出租了,同时又用老婆名字买了另外一套自住房住了有2年 ...

六年法则的前提是只有一套房子(夫妻有或夫有或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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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6 21:2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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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东去 发表于 2016-7-6 20:18
如果你和你老婆没登记,也没一起申报过共同婚姻的资料,就可以,记得卖之前要先收回来自住 ...

那肯定是登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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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6 21:2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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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ise 发表于 2016-7-6 20:25
那肯定是登记了!

那就别想了

夫有或妻有都等于夫妻有

发表于 2016-7-6 21:4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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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东去 发表于 2016-7-6 15:55
没报过负扣税就没有

没有,感谢。

发表于 2016-7-6 21:5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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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ksun 发表于 2016-7-6 19:11
此LZ绝壁把足迹的水准往下拖 本来不懂就是来问的,但还在这充大爷。你发这贴有啥意 ...

足迹上是有一些神的存在的,所以在这里请教!!!这贴欢迎人的探讨和质疑共同进步共同学习!!!!!!但是也不乏一些似人非人的个体在此摇尾乞怜求加分的,我现在就见识了......

发表于 2016-7-6 21:5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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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东去 发表于 2016-7-6 18:52
不是的

是按你自住转投资房的时候,房子的估价和以后卖价的差价(扣除成本(印花税,律师费,卖房中介费 ...

例一:房产第一次被用来产生收入——符合“六年法则”

在1994年7月1日,贝芙花25万澳元买了一所房子,她把房子用作自住房,直到2007年7月1日。到此时,房产的市场价值是35万澳元。

如果从那时起,贝芙把房子出租出去,一直到她在2013年7月1日前把房子卖掉,根据六年法则,她仍然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全额免除。她卖房的收益不需交任何增值税。

例二:房产第一次被用来产生收入——不符合“六年法则”

接着例子一,如果贝芙继续把房子出租,到2014年7月1日以70万澳元的价格出售,即从房子第一次产生收入以来的七年时间,那么她只能享有增值税的部分免除。

在这种情况下,她最初把房子出租时房子的市场价值(2007年7月1日,35万澳元),将用来计算增值税,因为此房第一次产生收入的时间是在1996年8月20日之后。

在这种情况下,她的增值是35万澳元(即70万减去35万)。她的应交税增值额计算如下(忽略闰年):35万澳元 x 365 天(不属于自住房的天数)/ 2555天(拥有该房产的总天数)= 5万澳元。

因为贝芙拥有此房产超过12个月,所以适用于50%的增值税减免。那么她需要按自己的边际税率对2.5万澳元的增值交税。

投资房变成了自住房

如果房产最初是按投资房出租出去的,然后在房主拥有此房期间的一部分时间又变成了房主的自住房,那么只能享受部分的自住房增值税减免。如果房产最初是作为出租房的,那么到最终出售时的总增值将按比例减少,视房主将房子作为自住房的时间长短而定,见例三。

例三: 原来的投资房变成了自住房

丽莎在2008年10月19日买了一栋房,她将房子租出,直到2011年10月21日。从那以后,她把房子当作自住房。她最终于2013年9月7日将房者卖掉,增值4万澳元。应该交税的增值额,按她将房子用作自住的时而算,如下:

40000澳元 x 1098 (从2008年10月19日至2011年10月21日的天数) / 1785 (拥有此房产的总天数) = 24605 澳元

因为丽莎拥有此房产的时间超过了12个月,她有资格享受50%的增值税减免,那么她实际应交的增值税是12302.5 澳元。

你说的算法是适用于例二和例三,你质疑我的是例一,可我问的是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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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鞋族

发表于 2016-7-6 22:03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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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6 22:0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toto789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toto789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理解得确实不对哈。6年法则说的是,如果你的自住房,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住在里面而是租出去了,6年之内你如果没有选择另外一处房子作为自住房,那么你卖掉的时候不需要缴纳capital gain.6年满了你不准备卖,你可以搬回去住一段时间(住多久我忘了,好像是半年以上),那么你就还有新的6年可以继续把这个房产作为自住房,享受自住房capital gain exemption.

听起来很美好,对不对,但是here are the catches: 1,你不可以选择别的房产做自住房,如果你有另一套房产,哪怕住在里面,你如果选择了前面这套做自住,那住的这套则是投资房,租金按市场租金算,可以负扣税,但卖掉也需要交capital gain.2,你选择作为自住但是租出去的房子,租金是必须申报的,但是很多费用并不能抵税,其中包括银行利息。

虽然我不知道解释的清不清楚,但时间确实有限,今天也是偶然逛下论坛,这个帖子又在首页,我就顺便来回答一下。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因为我很少上足迹,可能无法回答,还望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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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6 22:0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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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可否说一下6年法则的要求 随便一个房子自住转投资 6年以内卖掉都可以使用6年法则?

另外你这个几个例子的出处是哪里?

发表于 2016-7-6 22:0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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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发表于 2016-7-6 22:1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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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rickinclayton 于 2016-7-6 21:16 编辑
toto789 发表于 2016-7-6 21:05
理解得确实不对哈。6年法则说的是,如果你的自住房,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住在里面而是租出去了,6年之内你如果 ...


68楼请受一拜,码那么多字解释,好人一枚。

不过对于六年又六年的理解不对,对于这个要参考这个法则是如何而来的,因谁而设立的就知道为什么是6年而不是5年或者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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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6 22:21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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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o789 发表于 2016-7-6 21:05
理解得确实不对哈。6年法则说的是,如果你的自住房,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住在里面而是租出去了,6年之内你如果 ...

非常感谢分享。我的问题是投资房转自住在转投资出售此种情况要怎么处理

发表于 2016-7-6 22:2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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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inclayton 发表于 2016-7-6 21:12
68楼请受一拜,码那么多字解释,好人一枚。

不过对于六年又六年的理解不对,对于这个要参考这个法则是如 ...

这里确实是还是好人多,她说的六年到了不准备出售所以再回来自助一段时间,应该大概是住一年然后六年法则重新计算吧,这个我也要向高人请教

发表于 2016-7-6 22:31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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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忽然觉得我以前的taxation law都白学啦 哈哈哈哈 大家都各抒己见 就别人身攻击了 多不好啊 哈哈哈 小米姐 我到时候找我会计朋友问清楚了跟你说

发表于 2016-7-6 22:4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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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自己看ATO的网站,吵来吵去又不解决问题

https://www.ato.gov.au/General/C ... after-you-move-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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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6 22:4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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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eia 发表于 2016-7-6 21:03
我试图用人的语言和非人类交流,看来是我高估了这个自称有畜的物体。问题是什么畜都不懂何谈讨论 ...

你是人?咋不懂大家的话呢?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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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6 22:5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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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eia 发表于 2016-7-6 20:55
足迹上是有一些神的存在的,所以在这里请教!!!这贴欢迎人的探讨和质疑共同进步共同学习!!!!!!但 ...

你照下镜子看看自己就行啦,对你的智商捉急呀。。: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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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6 22:5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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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6 22:5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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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6 23:1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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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可以有一套以上,两边来回住,但要有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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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7 01: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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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ie 发表于 2016-7-6 22:17
@大江,可以有一套以上,两边来回住,但要有充分理由。

你说的那个是房产的暂时空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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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7 01:1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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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ie 发表于 2016-7-6 22:17
@大江,可以有一套以上,两边来回住,但要有充分理由。

暂时空置原则(Temporary Absence Rule)

当一处房产不再作为纳税人的主要住宅,即纳税人从该住宅搬出后,纳税人可以应用"暂时空置原则",在其不居住在该房产的整个期间或部分期间内,继续将该房产作为其主要住宅。

主要规定

· 当纳税人从其主要住宅(MainResidence)搬出后,如果该房产没有用于营利目的(例如出租),那么该纳税人可以继续无限期的将该房产作为其主要住宅。

· 当纳税人从其主要住宅(MainResidence)搬出后,如果该房产用于营利(如用于出租),那么在该房产用于营利目的的一个单一期间内,该纳税人可以在最长期限为六年的时间内,仍旧将该房产视为其主要住宅。

· 如果纳税人应用了"暂时空置原则",那么在该房产被视为纳税人的主要住宅的期间内,该纳税人不能再将其他房产作为其主要住宅。

发表于 2016-7-7 01:2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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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7 01:3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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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东去 发表于 2016-7-7 00:11
暂时空置原则(Temporary Absence Rule)

当一处房产不再作为纳税人的主要住宅,即纳税人从该住宅搬出后 ...


其实ATO总是忘了在案例中加上说明,不管什么法则和情况,不能有两套同时自住,大多数人为了钻这个空子可以等喝咖啡。
另外劝一句,有些人动不动爆粗口不客气,换我就不作答了,或者直接举报

发表于 2016-7-7 09:34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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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东去 发表于 2016-7-6 16:09
只是给你过度,应急用的

不是只单看有没有过负扣税,决定是不是自住房可不可免增值税!
你真正的住址,ID,账单等等以及你某些对外用的住址都需要证实才算自住房。所以说你半桶水

发表于 2016-7-7 09:5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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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东去 发表于 2016-7-6 16:21
是的。

卖房前还需要拿回来自住才行

没听说过卖房前拿回来自住才算自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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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7 09:5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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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ie 发表于 2016-7-6 22:17
@大江,可以有一套以上,两边来回住,但要有充分理由。

如果是两套住房A和B,你把a当自住房(实际出租),则b不管你是不是自住,这一时期都是投资房

所以六年法则的前提是只有一个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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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7 10:0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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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ivercn 发表于 2016-7-7 00:32
其实ATO总是忘了在案例中加上说明,不管什么法则和情况,不能有两套同时自住,大多数人为了钻这个空子可 ...

是的,所以我都不回ta的帖了

这个id是我在足迹见过的最奇葩的id(没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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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鞋族

发表于 2016-7-7 10:03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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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7 10:0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brandonrong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brandonrong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前面有人说6年法则,出租了然后卖掉前一定要搬回去住。。。
这个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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