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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红色

[澳洲资讯] 母亲对刺死人的判决愤怒异常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5-12 15:0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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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妈妈 于 2012-5-12 12:31 发表


有个好像美国的电影就是这样的,好像是有大律师还怎样要是判也判不重,然后那个父亲撤诉,旨在那人渣放归自由放松警惕时干掉他!

赞成,然后被判个激情杀人
苦肉身,贪妄欲,妒忌恨,爱别离,怨憎会,求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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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15:2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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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太轻了

发表于 2012-5-12 15:2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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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撞死,然后立刻嗑药,或者喝酒,然后基本就没什么事了

发表于 2012-5-12 16:3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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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妈妈如果以后成功报仇估计法官也不敢判她几年,否则会被人骂死。

发表于 2012-5-12 17:2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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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小子出来了,也来个“manslaughter”,过失杀人

发表于 2012-5-12 17:5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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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怎么能这么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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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18:0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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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应该有死刑,杀人抵命。

发表于 2012-5-12 18:0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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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保护坏人滴

发表于 2012-5-12 18:1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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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足迹那么多人连案情都不去了解一下,靠几只字就可以知道法官认定过失杀人是否合理了.
真乃诸葛孔明,刘基之才.

发表于 2012-5-12 18:1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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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ifox 于 2012-5-12 18:11 发表
有意思,足迹那么多人连案情都不去了解一下,靠几只字就可以知道法官认定过失杀人是否合理了.
真乃诸葛孔明,刘基之才.


了解过案情,可是我们传统文化中杀人是否该重判对人思维的影响你应该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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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18:5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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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这个烂国家,祖宗的基因决定了这国家的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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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20:5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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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J0214 于 2012-5-12 01:28 发表


是四年不晚
要我是这妈,等丫出来了,直接撞死他,法官估计追溯缘由,会轻判,六年缓刑三年五载的。

到时候这个就是故意杀人了,不会轻判的,除非证明精神有毛病。

发表于 2012-5-12 21:1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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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三天不学习 于 2012-5-11 21:30 发表
这些猪脑子什么时候才能意识到:现在法律这么松是由于政党们为了拉选票造成的,他们不惜放松法律,来舔投票人的腚



你这个结论有点想当然,甚至是很荒谬,难道那些因此案的判决而愤怒的民众的选票,就不算选票了啊?

记得前不久昆州有个恶性案件,也是判决较轻,结果立即引发州政府的强烈批评,虽说行政权不能干涉司法权,但是如果明显差强人意、不合理的判决,还是会引发行政执法部门的反弹,不相信州政府里的政客们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故意放松法律,去舔罪犯和罪犯家属的屁股

发表于 2012-5-12 21:5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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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死刑也就罢了,但四年也太TM的轻了

发表于 2012-5-12 21:5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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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轻的,以后澳洲挺危险的。。。。

发表于 2012-5-12 22:2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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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刺死的少年在被刺之前,提了个已经摔破的瓶子向被判刑的人走过来,意图刺向他。这个人吓坏了,所以用刀刺向死者胸口。所以,这个事情被判成自我防卫是有原因的。死者敢提着烂的玻璃瓶子刺人也不是省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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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23:1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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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ifesoCool 于 2012-5-12 18:15 发表


了解过案情,可是我们传统文化中杀人是否该重判对人思维的影响你应该知道的

从上面回复来看你就知道有多少人了解过了.
安全跟什么传统文化没有多少关系.

明明就是,2群混混打群架,受害人响樽以后冲向被告,被告出刀刺向对方. 被害人中刀以后还可以向被告的车子扔玻璃瓶.然后才流血过多送院后不治. 这报道光报告了母亲的愤怒,
却没有交代事实经过.不要说去看看判决报告,就是顺便查一下其它媒体的相关报道,也不至于一面倒支持那母亲.被害人的死亡,他本人也负有很大责任.

法官说的好,这是一个没有预先预谋的罪行(混混打架常人,不会是专门来谋杀被害人的).事情恰好发生在2组小混混的打斗当中.
然而被告反应超过了合理范围,使用了不必要的武力来防卫.

就是说很象我们常说的防卫过当.其实法官解释得很好,哪里什么脑残?

[ 本帖最后由 gifox 于 2012-5-12 23:28 编辑 ]

发表于 2012-5-12 23:22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gifox 47# 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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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人不是来看新闻了解情况的。
只是来发泄的。

发表于 2012-5-12 23:4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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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ifox 于 2012-5-12 23:13 发表

从上面回复来看你就知道有多少人了解过了.
安全跟什么传统文化没有多少关系.

明明就是,2群混混打群架,受害人响樽以后冲向被告,被告出刀刺向对方. 被害人中刀以后还可以向被告的车子扔玻璃瓶.然后才流血过多送院 ...

那你拿碎瓶子刺我,我用刀刺你怎么样。。。
关键在于,我用刀刺完你,开车走人,不会管你失血致死。。。
你感觉如何呢。。

发表于 2012-5-13 00:1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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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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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3 00:2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tabboy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tabboy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gifox 于 2012-5-12 18:11 发表
有意思,足迹那么多人连案情都不去了解一下,靠几只字就可以知道法官认定过失杀人是否合理了.
真乃诸葛孔明,刘基之才.


大多数中国人还处在深信杀人者偿命的原始法律层次
是无法理解澳大利亚的法律的
每个中国人都觉得自己是正确的法律是错误的
所以不遵守法律和任何规定
于是中国才一直都是乱七八糟的社会状态

[ 本帖最后由 tabboy 于 2012-5-13 0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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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3 00:41 |显示全部楼层

问小小,如果鬼佬到你店把你杀,判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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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人干不干?

发表于 2012-5-13 08:56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gifox 47# 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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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这样,也应该重判,让小混混们不敢再瞎混。

发表于 2012-5-13 09:3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sunpower03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sunpower03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tabboy 于 2012-5-13 00:28 发表


大多数中国人还处在深信杀人者偿命的原始法律层次
是无法理解澳大利亚的法律的
每个中国人都觉得自己是正确的法律是错误的
所以不遵守法律和任何规定
于是中国才一直都是乱七八糟的社会状态


how about Singorpore

发表于 2012-5-13 12:2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go2hom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go2hom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希望你不要被混混刺死。

原帖由 tabboy 于 2012-5-13 00:28 发表


大多数中国人还处在深信杀人者偿命的原始法律层次
是无法理解澳大利亚的法律的
每个中国人都觉得自己是正确的法律是错误的
所以不遵守法律和任何规定
于是中国才一直都是乱七八糟的社会状态

发表于 2012-5-13 16:2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bluesknight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bluesknight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gifox 于 2012-5-12 23:13 发表

从上面回复来看你就知道有多少人了解过了.
安全跟什么传统文化没有多少关系.

明明就是,2群混混打群架,受害人响樽以后冲向被告,被告出刀刺向对方. 被害人中刀以后还可以向被告的车子扔玻璃瓶.然后才流血过多送院 ...


谋杀肯定算不上,不过也不能算防卫过当吧。毕竟是两群混混打群架,又不是一方挑衅一方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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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3 18:3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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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红色 于 2012-5-12 23:47 发表

那你拿碎瓶子刺我,我用刀刺你怎么样。。。
关键在于,我用刀刺完你,开车走人,不会管你失血致死。。。
你感觉如何呢。。

我感觉什么重要么?而且我更加不会加入GANG,去拿玻璃瓶刺人.
法官因此判了过失杀人,而不是无罪.
澳大利亚过失杀人就是这级别的刑罚,法官没有枉判.

[ 本帖最后由 gifox 于 2012-5-13 18:37 编辑 ]

发表于 2012-5-13 18:3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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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luesknight 于 2012-5-13 16:28 发表


谋杀肯定算不上,不过也不能算防卫过当吧。毕竟是两群混混打群架,又不是一方挑衅一方自卫。

算我用词不当罗,文中判决MANSLAUGHTER.

发表于 2012-5-13 18:36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豆包妈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豆包妈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国内过失杀人,有判7年的
这个我知道
因为邻居有这样的

至于是否有象澳洲这里的假释,我就不知道了

发表于 2012-5-13 18:4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明洁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明洁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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