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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ANDERSON999

[其他信息] 实在气不过,单独开帖说L牌独自上路!!  关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12-19 10:1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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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oldenapple 于 19/12/2006 09:10 发表


我也看不懂,突然对自己的语文水平很没有信心。。。


我对自己的语文水平一直是没有信心的,所以要经常问人家中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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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9 10:3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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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oldenapple 于 2006-12-19 09:10 发表


我也看不懂,突然对自己的语文水平很没有信心。。。

人家的中心思想是 (所以我不反对你说话的内容,我反对你说话的选择方式和场合。)虽然晦涩,但是有些道理。

发表于 2006-12-19 10:4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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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支持楼主!

发表于 2006-12-19 10:4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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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语阁 于 19/12/2006 09:33 发表

人家的中心思想是 (所以我不反对你说话的内容,我反对你说话的选择方式和场合。)虽然晦涩,但是有些道理。


从id就知道是语文课代表,赞一个。

我一开始也以为,“所以我不反对你说话的内容,我反对你说话的选择方式和场合“,就是中心思想了。但是对其他的,如“此一时彼一时“,“什么是大多数人“,“什么是责任“等,还是不能理解,这些好像不是方式和场合的问题啊?

发表于 2006-12-19 11:0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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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牌的自己想单独上路自己找死是他们自己的事. 不过同意"还有那些甚至鼓励L牌上路的人,就是教唆杀人犯!! ", 而且他们也是杀人犯, 按澳洲法律, 唆使自杀也属于谋杀范畴. 其实,就是那些唆使者在这里的帖子,就已经触犯了澳洲法律. 如果有筒子看了这里的帖子去L单飞, 撞死了人或者自己挂了, 他们必须要负连带法律责任.
Dreamcatcher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12-19 11:0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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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tarbuck 于 2006-12-19 10:02 发表
L牌的自己想单独上路自己找死是他们自己的事. 不过同意"还有那些甚至鼓励L牌上路的人,就是教唆杀人犯!! ", 而且他们也是杀人犯, 按澳洲法律, 唆使自杀也属于谋杀范畴. 其实,就是那些唆使者在这里的帖 ...


这位TX很好笑啊,那我现在叫你去死,你去吗?你那么听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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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9 11:0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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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好澳洲法律制度严谨,并非36楼般随性处之,否则连坐之风岂不在澳洲法律界胜行。

[ 本帖最后由 cattor 于 2006-12-19 10:10 编辑 ]

发表于 2006-12-19 13:2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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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帖子也成了精华?

发表于 2006-12-19 13:5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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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ragonlake 于 2006-12-19 12:28 发表
这帖子也成了精华?


我也想不通,看起来像管理层集体意志的体现。:si57

发表于 2006-12-19 15:0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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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attor 于 2006-12-19 12:58 发表


我也想不通,看起来像管理层集体意志的体现。:si57


退役斑竹 愚人节奖章

发表于 2006-12-19 15:0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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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attor 于 2006-12-19 12:58 发表


我也想不通,看起来像管理层集体意志的体现。:si57

不是集体意志,是我加的!
楼主写的很好!对于楼主这种遵纪守法的主张,当然是应该大力提倡的。有不同的意见,可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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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9 15:2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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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主,支持加精~~~~~~~

发表于 2006-12-19 15:4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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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reamcatcher 于 2006-12-19 10:06 发表
这位TX很好笑啊,那我现在叫你去死,你去吗?你那么听话啊!!!

看来你这人的确很缺乏逻辑性. 我叫你去死和劝说你自杀完全是两回事. 不信的话你把这里搞成自杀协助网站. 你看有没有人来收拾你

发表于 2006-12-19 15:4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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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attor 于 2006-12-19 10:08 发表
幸好澳洲法律制度严谨,并非36楼般随性处之,否则连坐之风岂不在澳洲法律界胜行。

我怎么没看出来我帖子里面随性处之还有连坐之风? 先看清楚意思再回贴. 在公共场合公开劝唆人犯罪, 在那个国家都要负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06-12-19 15:4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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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tarbuck 于 2006-12-19 14:40 发表
看来你这人的确很缺乏逻辑性. 我叫你去死和劝说你自杀完全是两回事. 不信的话你把这里搞成自杀协助网站. 你看有没有人来收拾你


那么,按照有逻辑的思维,把这网站搞成一个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运用澳洲法律的网站是否就是教唆大家犯罪呢?又有人来收拾我呢?
没有图像的签名档,多么凄凉。So...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在每一样东西上面都有一个日子,秋刀鱼会过期,肉罐头会过期,连保鲜纸 -- 都会过期,我开始怀疑,在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东西是不会过期的?

发表于 2006-12-19 15:5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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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tarbuck 于 2006-12-19 14:44 发表
我怎么没看出来我帖子里面随性处之还有连坐之风? 先看清楚意思再回贴. 在公共场合公开劝唆人犯罪, 在那个国家都要负法律责任!


还是那句老话,法律上的事情是严格和严肃的,澳洲法律构成"唆使"的前提条件是非常之多的,不是你以为是唆使就是了。
没有图像的签名档,多么凄凉。So...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在每一样东西上面都有一个日子,秋刀鱼会过期,肉罐头会过期,连保鲜纸 -- 都会过期,我开始怀疑,在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东西是不会过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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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catcher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12-19 16:1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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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tarbuck 于 2006-12-19 14:40 发表

看来你这人的确很缺乏逻辑性. 我叫你去死和劝说你自杀完全是两回事. 不信的话你把这里搞成自杀协助网站. 你看有没有人来收拾你


那好啊,我现在就劝说你自杀,你自不自杀?每个人都有自己思维能力的,又不是白痴。。。
头像被屏蔽

禁止访问

发表于 2006-12-19 16:20 |显示全部楼层

L 牌单独开车好象不算犯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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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象只能算违反交规.

退役斑竹

发表于 2006-12-19 16:2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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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比违反交规严重多了。

发表于 2006-12-19 16:2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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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reamcatcher 于 2006-12-19 15:11 发表
那好啊,我现在就劝说你自杀,你自不自杀?每个人都有自己思维能力的,又不是白痴。。。

私下的劝说, 和在公共场合宣扬完全是两回事! 照你的逻辑, 澳洲政府关闭Sydney的某些宣扬恐怖主义和自杀袭击的书店是完全非法的! 反恐法也是非法的喽?

发表于 2006-12-19 16:2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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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attor 于 2006-12-19 14:52 发表
还是那句老话,法律上的事情是严格和严肃的,澳洲法律构成"唆使"的前提条件是非常之多的,不是你以为是唆使就是了。

同理, 见上贴. 没搞清楚我的前提的情况下的回贴, 我懒得再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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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9 16:2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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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tarbuck 于 2006-12-19 15:25 发表
私下的劝说, 和在公共场合宣扬完全是两回事! 照你的逻辑, 澳洲政府关闭Sydney的某些宣扬恐怖主义和自杀袭击的书店是完全非法的! 反恐法也是非法的喽?


就我的理解,公开的和私下的教唆是很不同的。但如果是讲唆使,应该是私下的成分偏多,公开的就不知道安个什么名字好了
没有图像的签名档,多么凄凉。So...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在每一样东西上面都有一个日子,秋刀鱼会过期,肉罐头会过期,连保鲜纸 -- 都会过期,我开始怀疑,在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东西是不会过期的?
头像被屏蔽

禁止访问

发表于 2006-12-19 16:2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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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月亮 于 2006-12-19 15:23 发表
这个比违反交规严重多了。

不明白了, 以前有没有类似的CASE?
PR超过三个月用国内的驾照继续开车, 如果被查了, 那算什么?
Dreamcatcher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12-19 16:3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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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tarbuck 于 2006-12-19 15:25 发表

私下的劝说, 和在公共场合宣扬完全是两回事! 照你的逻辑, 澳洲政府关闭Sydney的某些宣扬恐怖主义和自杀袭击的书店是完全非法的! 反恐法也是非法的喽?


奇怪啊,这是同一个网站,同一个论坛,同一个地点啊,就是在这里我现在公开劝说你去自杀啊,有不同吗?

而且这位TX还不是一般的逻辑混乱,还把开车同恐怖主义联系起来,佩服!

[ 本帖最后由 Dreamcatcher 于 2006-12-19 15:54 编辑 ]

发表于 2006-12-19 16:3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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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tarbuck 于 2006-12-19 15:27 发表
同理, 见上贴. 没搞清楚我的前提的情况下的回贴, 我懒得再回了


讨论有时候要争对错,但也未必总有对错可分。像这个事情,我看你和我一样,对澳洲法律知道得也有限,但不表示我们不可以争论了,通过不同的思考方式,总能够得到很多东西。因为法律不外乎道理,我们都按照道理来辩,理真正的真理总不会很远,对不?当然你真是时间有限,不能奉陪,我除了遗憾,感谢之情也不会少的
没有图像的签名档,多么凄凉。So...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在每一样东西上面都有一个日子,秋刀鱼会过期,肉罐头会过期,连保鲜纸 -- 都会过期,我开始怀疑,在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东西是不会过期的?

发表于 2006-12-19 16:4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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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我心医旧 于 2006-12-19 15:29 发表
不明白了, 以前有没有类似的CASE?
PR超过三个月用国内的驾照继续开车, 如果被查了, 那算什么?


有类似的案例,就在昨前天的帖子里,当事人现身说法,我们也有进一步的分析,可惜却无缘无故将这个毫无内容的主题加精,让真正对大家有意义的讨论,真正解豁的讨论沉掉,实在可惜。

月亮也说,比违章严重多了,但到底多严重呢?谁知道?
没有图像的签名档,多么凄凉。So...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在每一样东西上面都有一个日子,秋刀鱼会过期,肉罐头会过期,连保鲜纸 -- 都会过期,我开始怀疑,在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东西是不会过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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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9 17:0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西边雨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西边雨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来这样的帖子也能成为潜力贴~~

发表于 2006-12-19 17:2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John001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John001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LZ说的好!支持!

发表于 2006-12-19 17:52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顶楼主

此文章由 Robin NSW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Robin NSW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我考了4次才通过,在此之前也想无牌驾驶过。不是我胆子小,只是觉得不值得。不要耍小聪明,心存侥幸的套路也许在国内行得通,在这里可是动真格的。要混还是回国吧,贪污个几千万再跑,哈哈

发表于 2006-12-19 18:3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zhejiang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zhejiang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不明白了, 以前有没有类似的CASE?
PR超过三个月用国内的驾照继续开车, 如果被查了, 那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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