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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lyingfree 于 2024-2-7 12:44 编辑
没必要洗地,洗不了的,吉案那里现在“不允公布”,媒体获证吉本人在服刑其间有五次伤人罪行,监狱出具的《关于罪犯吉星鹏入监服刑改造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等证明,某监狱认为罪犯吉星鹏作为一名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间,不能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无视监狱和民警教育,4次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其他罪犯,并致一名罪犯轻伤,其行为实为该监狱多年来所罕见,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且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避实就虚,不如实全面交代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态度恶劣,建议依法予以严惩。公诉机关则认为,被告人吉星鹏在服刑改造期间,多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情节严重,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星鹏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应按刑法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罚。
说说下一件类似的:
本案中,胡先顺于2014年4月17日一审、6月26日二审判处死缓。缓刑期为2014年7月7日到2016年7月6日。
2015年7月3日,该罪犯持开水泼向狱警,致狱警轻微伤。2016年3月15日,杭州中院一审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未上诉。
2016年5月30日,浙江高院裁定核准死刑,报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8年6月11日,浙江高院不同意核准死刑,宣判有期徒刑二年与死缓合并执行死缓。
等于考验期重新开始计算。依据是要达到刑法五十条的情节恶劣才算。
情节恶劣 --》这个有没有标准呢?有些人多次反复伤人,打人用开水淋,这个不算“情节恶劣”,别的没权没势的,一拳下去,“情节恶劣",符合死刑标准!
官字嘛,谁不懂!别洗了!再洗,你的腰都要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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