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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fingerwater

[法规和安全] 关于维州开车摸手机的规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4-28 10:5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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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aox 发表于 2018-4-28 10:43
执法者如何区分固定在支架上时,驾驶者触碰手机是仅仅拨打电话呢?而不是使用其他功能? ...

再者,使用其电话/音乐以外功能已经违法,根本不用考虑手机在不在架子上。不在讨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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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8 10:54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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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plenerv 发表于 2018-4-28 10:51
执法者如何区分,与本讨论无关,我们只是在讨论如何守法。

好吧 这是你的理解

发表于 2018-4-28 11:1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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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plenerv 发表于 2018-4-28 10:41
如果是讨论法律条文,当然要纠结or and逻辑关系。要不然执法者如何执法?全按个人理解吗?那我们如何守法 ...

根据条文,你的理解是正确的。法规是通过具体规则来实现的,如果只看法律的初衷,不考虑具体操作,那其实手里除了方向盘,车里就不需要任何其他电子设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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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发言

发表于 2018-4-28 11:2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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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aox 发表于 2018-4-28 10:28
个人是这样理解法律条文的,首先不需要去深究or and的逻辑关系 法律制定的目的是防止驾驶者被分心导致的 ...

如果手机固定,就当做车体的一部分,操作手机就跟打开收音机一个意思。
但是由于手机功能太多,所以规定尽量简单的操作,就是打接电话和播放音乐。

法律又不能禁止太多,不然谁都不方便。比如无法禁止开车吃东西和聊天,尽管理论上这些都是可以分心引发车祸的。
所以,只禁止使用手机,而没有把所有的设备都禁止,比如手握对讲机,边开边聊。

发表于 2018-4-28 11:3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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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在开车的同时要去接进、拨出电话是会分神的,徒然增加了危险性是肯定的。所以,为了自己和家人,还是不要把自己放入危险的状态。 有谁可以提供一个产品,可以稳定的固定手机同时有使用方便的装置(手机很容易的放上去和拿下来)
if you never never go, you never never know

发表于 2018-4-28 13:2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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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dll 发表于 2018-4-28 11:31
确实,在开车的同时要去接进、拨出电话是会分神的,徒然增加了危险性是肯定的。所以,为了自己和家人,还是 ...

magnetic vent hol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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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dll + 2 感谢分享 可是试过多个品种,没有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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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8 14:4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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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aox 发表于 2018-4-28 13:23
magnetic vent holder

人家在讨论具体细节规定,你说看规定的目的。目的就是道路安全。按你的思路走极致是那你就别开车了,这样最安全。

发表于 2018-4-28 15:0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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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llaaf 发表于 2018-4-28 14:40
人家在讨论具体细节规定,你说看规定的目的。目的就是道路安全。按你的思路走极致是那你就别开车了,这样 ...

有什么区别吗?

发表于 2018-4-28 15:34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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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aox 发表于 2018-4-28 15:07
有什么区别吗?

浆糊

发表于 2018-4-28 16:0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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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llaaf 发表于 2018-4-28 14:40
人家在讨论具体细节规定,你说看规定的目的。目的就是道路安全。按你的思路走极致是那你就别开车了,这样 ...

他的逻辑是:法律条文对开车使用手机有这样那样的限制,制定的这些法律的目的是减少事故风险,所以一刀切禁止任何前提的物理接触手机。

这是常见逻辑错误之过度概括 + 偷换概念。当然本人可能根本意识不到。

发表于 2018-4-28 16:3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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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遇到红灯玩手机变绿灯后不走的司机都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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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8 16:52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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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aox 发表于 2018-4-28 08:04
错误

任何驾照持有者驾驶时都不可以物理接触手机

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

发表于 2018-4-28 16:5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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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aox 发表于 2018-4-28 10:23
恰恰是你的理解有误

racv也给出了同样的法律条文 还有额外的理解 是不可以触碰手机即使有支架

RACV说的又不是法律。而且你引用的RACV网页你自己也没看全吧?FAQ部分明确说了固定支架上可以触碰操作。

I am using a cradle or other commercial holder, what do I need to do?

If your phone is in a holder you can only use it to make or receive a phone call, for GPS, or to listen to music. You can touch the phone while it is in a holder for these functions only. The holder must be commercially designed and manufactured and fixed to the vehicle as intended by the manufacturer.

Let judgment run down as waters, and righteousness as a mighty stream.

发表于 2018-4-28 17:1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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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plenerv 发表于 2018-4-28 16:02
他的逻辑是:法律条文对开车使用手机有这样那样的限制,制定的这些法律的目的是减少事故风险,所以一刀切 ...

这是一个商业网站的解读 看看

发表于 2018-4-28 17:1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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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plenerv 发表于 2018-4-28 16:02
他的逻辑是:法律条文对开车使用手机有这样那样的限制,制定的这些法律的目的是减少事故风险,所以一刀切 ...

具体哪里过度概括和偷换概念了呢?

发表于 2018-4-28 17:2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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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辰大海 发表于 2018-4-28 16:52
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

full license的持有者驾驶过程中只有把手机传递给另外一个乘客的时候是例外 或者说是唯一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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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8 17:29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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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辰大海 发表于 2018-4-28 16:56
RACV说的又不是法律。而且你引用的RACV网页你自己也没看全吧?FAQ部分明确说了固定支架上可以触碰操作。
...

确实没有看全

发表于 2018-4-28 18:04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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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aox 发表于 2018-4-28 17:27
full license的持有者驾驶过程中只有把手机传递给另外一个乘客的时候是例外 或者说是唯一例外 ...

不对。Rule 300的主题是规定手机的使用。Rule 300(4)(a)只是不把递手机给乘客这个动作认定为使用手机。

(4)     In this rule—

[...]

"use", in relation to a mobile phone, includes any of the following actions by a person—

        (a)     holding the body of the phone in the person's hand (whether or not engaged in a phone call), except while in the process of giving the body of the phone to a passenger in a vehicle driven by the person;

[...]

也就是说,递手机给乘客根本不算使用手机。但Rule 300(1)(a)(i), (1)(a)(ii), (1)(b)(i), (1)(b)(ii)规定的是允许使用手机的例外情况。

Rule 300(1)(a)(i)规定手机固定在支架上时,可以使用音频播放和接打电话功能。(1)(a)(ii)限制手机没固定时只能在不触碰手机的前提下使用音频播放和接打电话功能。(1)(b)(i)规定手机固定在支架上时,可以用作导航。(1)(b)(ii)限制手机没固定时只能在不触碰手机的前提下使用导航功能。
Let judgment run down as waters, and righteousness as a mighty stream.

发表于 2018-4-28 18:1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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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aox 发表于 2018-4-28 17:18
具体哪里过度概括和偷换概念了呢?

说的是具体法律条文,你说制定法律条文的目的,这是偷换对象和讨论重点。

【不论什么目的和前提,只要驾驶过程中物理接触手机就可以被分心,所以法律就一刀切禁止任何前提的物理接触手机。】这是过度概括,甚至连概括都算不上,纯属胡扯。

问题指出来了你自己还意识不到,可见你根本没有逻辑概念,也不理性思考。真是上面层主说的,浆糊。

发表于 2018-4-28 18:1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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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辰大海 发表于 2018-4-28 18:04
不对。Rule 300的主题是规定手机的使用。Rule 300(4)(a)只是不把递手机给乘客这个动作认定为使用手机。

...

跟他讲这些没用,他根本没有逻辑概念,他自己都说不用纠结逻辑关系。他只是自行解读制定法律的目的,然后得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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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8 19:0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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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辰大海 发表于 2018-4-28 18:04
不对。Rule 300的主题是规定手机的使用。Rule 300(4)(a)只是不把递手机给乘客这个动作认定为使用手机。

...

感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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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8 19:0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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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plenerv 发表于 2018-4-28 18:12
说的是具体法律条文,你说制定法律条文的目的,这是偷换对象和讨论重点。

【不论什么目的和前提,只要 ...

前面我说的很清楚: 个人理解 不保证准确

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减少道路风险

发表于 2018-4-28 19:1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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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安全,还是不要接电话的好

发表于 2018-4-28 21:0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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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aox 发表于 2018-4-28 19:07
前面我说的很清楚: 个人理解 不保证准确

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减少道路风险 ...

从制定法律的逻辑上来讲也是可以玩手机的。车里的屏幕为什么没被禁止?方向盘的功能为什么没被禁止?而禁止固定起来成为车的一部分的手机。实际上是单手拿手机使用确实无法开车,但是单手开车,另一个手按手机是可以稳定车的行驶的。我都用支架发短信。没问题。

发表于 2018-4-28 21:0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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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h 发表于 2018-4-28 21:05
从制定法律的逻辑上来讲也是可以玩手机的。车里的屏幕为什么没被禁止?方向盘的功能为什么没被禁止?而禁 ...

发短信可是明显违规(发)的行为

发表于 2018-4-28 21:1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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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的例子是跟你讲逻辑,讲安全性可可炒作性。违法是违法,不违法的你不也说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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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8 21:1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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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aox 发表于 2018-4-28 21:07
发短信可是明显违规(发)的行为


举的例子是跟你讲逻辑,讲安全性可可炒作性。违法是违法,不违法的你不也说不安全,不行吗。

发表于 2018-4-28 21:14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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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h 发表于 2018-4-28 21:11
举的例子是跟你讲逻辑,讲安全性可可炒作性。违法是违法,不违法的你不也说不行吗 ...

亲身违法的实例吗?

发表于 2018-4-28 21:3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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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aox 发表于 2018-4-28 21:14
亲身违法的实例吗?

是的,还有十几个同事,都亲身违法。

发表于 2018-4-28 21:4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melitguy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melitguy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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