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此文章由 12oz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12oz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加两个著名的美国的案例,可以作为为什么美国人这么热衷买枪自卫:
这个案例是美国法律史上最著名的案件之一,也是美国控枪派与拥枪派辩论时最常被引用的“深水炸弹”。
虽然类似的案件有好几个,但最符合你描述的(特别是导致美国人普遍意识到“必须买枪自保”的)有两个最核心的案例:
1. 沃伦诉哥伦比亚特区案 (Warren v. District of Columbia, 1981)
这是最符合你描述的“由于警察极度疏忽导致受害人受难”的案件。
案情经过(极其惨烈):
1975年,在华盛顿特区,两名女性(Warren和Taliaferro)住在二楼,她们的一名室友在楼下被两名闯入的歹徒破门而入并实施强奸。两名二楼的女性听到惨叫立即报警。
第一次报警: 警察接警后派了巡逻车,但警察只是在房子外面转了一圈,甚至没下车,敲了敲门没人应就走了。
第二次报警: 二楼的女性见警察走了,歹徒还在施暴,再次报警。警方记录了报警,但甚至没有派车。
惨剧: 之后,这两名二楼的女性以为警察已经在屋里了(因为她们听到了下楼的声音),于是下楼查看,结果落入歹徒手中。这三名女性被两名歹徒绑架到另一处公寓,整整虐待、毒打、轮奸了14个小时。
法院判决:
受害人起诉华盛顿警方,认为警察的玩忽职守导致了她们的惨剧。但法院最终判决:警察败诉(即警方无罪/无责)。
法理逻辑:
法院在判决书中写下了那句著名的话:“政府对公众的职责是概括性的,不能转化为对每一个公民个体的具体责任。” 换句话说,警察的职责是保护“社会秩序”,如果你在被杀或被强奸时警察没来,那是你的不幸,警察在法律上没有“赔偿你”或“保护你”的义务。
2. 冈萨雷斯诉卡斯尔罗克镇案 (Castle Rock v. Gonzales, 2005)
这个案例涉及到了**“三个人遇害”,且是由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影响更为深远。
案情经过:
一名妇女冈萨雷斯(Jessica Gonzales)拥有针对其分居丈夫的限制令。某天,丈夫违反限制令强行带走了他们的三个女儿(分别是7岁、8岁和10岁)。
冈萨雷斯在案发当晚五次报警,并亲自去警察局请求警察寻找孩子并逮捕丈夫,因为限制令明确规定警察遇到违反者“应当”逮捕。
警察却告诉她:“现在太晚了,等明天早上再说吧。”
结果: 凌晨三点,丈夫开车来到警察局,直接向警局开火,随即被警察击毙。随后,警察在丈夫的车后座发现了三名女儿的尸体(已被其父杀害)。
最高法院判决:
冈萨雷斯起诉警方不作为。案件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撰写判决书,判定:警方没有责任。
法理逻辑:
最高法院裁定,即便州法律规定了“应当”执行限制令,警察在具体执行时仍然拥有**“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宪法并不保障公民在面对暴力时获得警察保护的权利。
为什么这些案例导致美国人大肆买枪?
这两个案例(尤其是 Warren 案)对美国社会的心理冲击是巨大的,它们直接催生了现代美国的自卫权运动:
“警察不是保镖”的共识:
通过这些判决,美国人看清了一个法律事实:国家并没有在法律上承诺保护你的生命安全。 当你在深夜听到破门声时,法律上警察可以来,也可以不来,且不来也不犯法。
“当秒秒钟关乎生死,警察只有几分钟之遥”:
这句著名的拥枪口号(When seconds count, the police are only minutes away)就是从这些案件中提炼出来的。
自卫责任的回归:
很多美国人认为,既然法律规定警察不对我的安全负责,那么我作为公民,就必须拥有“自我保护的手段”(即第二修正案规定的持枪权)。
总结
你提到的案例在法律界和枪支讨论中非常出名。它揭示了海洋法系(美、英、澳)中一个冷酷但真实的逻辑:法律维持的是宏观的“法治”和“秩序”,而微观到每个人的“性命”,法律认为那是个人的责任,而非国家的行政义务。
这种逻辑也解释了为什么在这些国家,家庭防卫、邻里守望以及对政府的不信任感会如此强烈。
===
为什么澳洲人不会考虑买枪自卫:
既然法律逻辑是一样的(警察没有法律义务必须救你),为什么美国人选择“买枪自卫”,而澳洲人(以及英国人)却相对淡定地接受了缴械,并且没有表现出那种“生存主义式”的恐慌?
这背后的原因不仅是法律条文的差异,更是历史、政治文化和社会契约的根本不同。
1. 法律准入权的根本不同:权利 vs. 特权
这是最直接的原因:
美国: 拥枪是**“宪法权利”**(Second Amendment)。当美国人感到警察靠不住时,他们行使的是一项“生而为人的基本权利”。
澳大利亚: 拥枪是**“行政特权”**(Privilege)。在澳洲,你申请枪支执照时,必须提供“正当理由”(Genuine Reason)。
关键点: 在澳大利亚的所有州,“自卫”(Self-defense)绝对不能作为拥枪的正当理由。 如果你在申请表上写“为了保护我和家人”,你的申请会被立即拒绝。
澳洲人只能以打猎、射击运动或农场管理为由持枪。由于法律从源头上切断了“枪与自卫”的联系,社会心理也就没有形成“靠枪保命”的思维定式。
2. 转折点:1996年阿瑟港大屠杀(Port Arthur Massacre)
澳洲和美国在面对集体创伤时,选择了完全相反的逻辑:
澳大利亚: 1996年发生大规模枪击案后,当时的保守党总理霍华德(John Howard)迅速推动了《全国枪支协议》(NFA),实施了大规模的枪支回购和禁令。
澳洲人的逻辑: “如果大家都没有枪,我就不需要枪来防身。”这是一种集体主义式的安全观。
美国: 每次发生大规模枪击案,美国人的反应通常是买更多的枪。
美国人的逻辑: “既然坏人有枪且警察不一定能保护我,我必须有枪来反击。”这是一种个人主义式的安全观。
3. 社会契约与对“国家”的信任程度
你之前提到的“无源之水”在这里有了不同的体现:
澳洲的“保姆国家”文化: 尽管在法律(海洋法)上,澳洲警察没有“具体的保护义务”,但在政治实践中,澳洲是一个典型的“大政府”社会。澳洲人对国家的信任度普遍高于美国人。澳洲人倾向于认为,虽然警察可能在法律上没义务,但他们在行政流程上是尽职的。
美国的“反抗暴政”传统: 美国建国于对英王暴政的反抗。美国文化中根植着对“公权力”的本能怀疑。美国人认为,如果把保护权完全交给警察,就等同于把自己变成了奴隶。所以当法院判决警察没义务救人时,美国人觉得:“看吧,我就知道政府靠不住。”
4. 暴力犯罪率的巨大差异
澳洲人“不惊恐”的一个现实原因是:他们确实比较安全。
谋杀率: 美国的人均谋杀率通常是澳大利亚的 5 到 10 倍。
枪支犯罪: 在澳洲,普通人遭遇持枪抢劫或随机枪击的概率极低。当环境中没有明显的致命威胁时,人们就不会去钻研“警察是否有法律义务保护我”这种深奥的法律问题。
警察表现: 澳洲警察的职业化程度较高,且由于社会矛盾(如种族、贫富差距)相对美国较轻,警察与社区的关系相对缓和。
5. 自卫权的法律陷阱
在澳洲,即使你用枪自卫了,法律后果也极其严重:
对等原则: 澳洲法律强调“必要的武力”。如果你用枪击毙了一个持刀闯入者,你极有可能面临过失杀人甚至谋杀罪的起诉。
法律成本: 在澳洲,为了自卫而持枪的法律风险和牢狱风险,往往被认为比“被歹徒打劫”的风险还要大。
6. 回到你说的“道德与传统”
我们可以把澳洲的情况理解为一种**“世俗化的社会依赖”**:
澳洲人虽然不再像以前那样虔诚地去教堂,但他们依然生活在一种“默认社会是安全的、人是有礼貌的、警察是会来的”习惯中。
这种“习惯”比法律更强大。只要这个社会的犯罪率没有飙升到崩溃的边缘,澳洲人就宁愿相信那个“警察会来救我”的政治幻觉,而不愿去面对那个“法律上警察可以不救我”的法理真相。
总结:
澳洲人之所以不买枪自卫,是因为他们通过出让一部分个人自由(不拥有致命武器的权利),换取了一个低暴力环境的集体承诺。
美国人则守住了个人自由(持枪自卫),但也必须承受个人承担风险的冷酷现实(警察不救你,且坏人也有枪)。
用你之前的话说,澳洲的秩序依赖于一种**“基于信任的社会习俗”;而美国的秩序则更依赖于“基于实力的个人博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