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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 南澳以微弱优势否决了“极端”堕胎法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10-17 10:1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edith921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edith921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南澳议会以微弱优势否决了一项法案,该法案规定在怀孕27周零6天后终止妊娠属于非法行为。

最终投票结果是9票赞成,10票反对。

这项备受争议的提案招致了议会内外反对者的批评,并被南澳卫生厅长Chris Picton称为“极右翼文化战争法案”。

投票前,南澳堕胎行动联盟还在议会外举行了一场示威活动,其中一些女性打扮成女仆,灵感来自Margaret Atwood的小说《使女的故事》。

她们穿着长长的红色长裙和白色帽子,象征着书中描绘的反乌托邦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国家控制着女性的生育。

南澳堕胎行动联盟发言人Brigid Coombe表示,保护生育权的斗争仍然是一个持续关注的问题。

她认为,许多反堕胎活动人士受到了美国的影响,过去两年,美国许多州的堕胎权都出现了倒退。

“在澳洲,反堕胎活动人士暗流涌动,他们的想法往往来自美国——这并不是一个很好的榜样,因为美国法律对妇女的运作方式意味着他们实际上有很高的产妇死亡率。”

自由党议员Ben Hood在立法委员会提出了私人法案,欲修改南澳堕胎法的变更条款。该法案之前于2021年在前马歇尔自由党政府执政期间以良心投票的方式获得议会通过。

Hood的法案提出,如果孕妇在怀孕28周后寻求终止妊娠,则必须通过提前分娩而不是堕胎来终止妊娠。

根据现行法律,如果两名执业医师认为在医学上适当,那么22周后的堕胎是合法的。

根据南澳卫生部的数据,在立法通过后的前18个月中,只有不到5人在27周后终止妊娠。

在投票前,Coombe说,堕胎护理始终需要作为医疗保健来处理。

她说:“围绕如何提供医疗保健的立法表明,人们对医疗保健的提供方式存在巨大误解。”

“强行采取暴力手段控制女性的生育自主权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她说,Hood的法案是“政治噱头”。

https://www.sbs.com.au/news/arti ... australia/n8uc8loda
人生只似风前絮,悲也零星,欢也零星,都作连江点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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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10:3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Flamingo2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Flamingo2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27周后无医学原因堕胎违法,这个我支持。如果有医学原因也不允许堕胎就太极端了。

发表于 2024-10-17 10:4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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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知道女性可以选择在27周之前停止妊娠, 也就是说27周之后的情况很少见,但是这里面也要去支持,女性对自己的身体可以做决定。
这不是和美国的心跳法案一样的白痴么?
归根结底,灵魂根本就没有进入子宫,直到出生那一个瞬间才会的, 所以讨论心跳来决定是不是生命,纯属用医疗手段来一刀切, 都不想去讨论脑死亡为了Organ farming做了多大的贡献了。
我来问道无余话,云在青天水在瓶

发表于 2024-10-17 10:4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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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Aland 于 2024-10-17 14:09 编辑
Flamingo2 发表于 2024-10-17 10:38
27周后无医学原因堕胎违法,这个我支持。如果有医学原因也不允许堕胎就太极端了。 ...


Hood的法案提出,如果孕妇在怀孕28周后寻求终止妊娠,则必须通过提前分娩而不是堕胎来终止妊娠。

-- 意思是如果医学原因就通过剖腹产提前分娩,这个有一定道理的,怀孕28周 (7个月)产下的小孩广东俗称 “七星仔”,不要说现代医疗条件下,即使在古代这些婴儿都是大概率可以活下来的,我就有亲戚是 “七星仔”。

发表于 2024-10-17 11:1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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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几周,反堕胎是法理依据上就站不住脚,胎儿只要还在孕妇体内,就是孕妇身体的一部分,控制自己身体的自由是基本人权。开了这个反堕胎的口子就是给侵犯身体自主权的封建毒瘤找到了落脚点,给它生了根之后它会把口子越扩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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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11:33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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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弱势,九票赞成,十票反对。九人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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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12:1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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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周确实能活了,生下来国家收养不行吗,何必一定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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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12:1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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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说什么女权 身体自己做主
28周 7个月 现在的一些技术已经基本上能活下来了
没有医学原因 这时候堕胎  是不是太残忍了?

发表于 2024-10-17 13:11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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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and 发表于 2024-10-17 10:48
Hood的法案提出,如果孕妇在怀孕28周后寻求终止妊娠,则必须通过提前分娩而不是堕胎来终止妊娠。

-- 意 ...

医学原因包括小孩有问题,有问题的小孩要不要生下来,各人有各人的看法,应该给母亲选择的空间。

发表于 2024-10-17 13:1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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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弱优势。。。

发表于 2024-10-17 13:19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qianshao_13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qianshao_13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我觉得这种投票应该由女性来投。男性凭什么来决定女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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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13:3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che999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che999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aawinner 发表于 2024-10-17 11:15
不管几周,反堕胎是法理依据上就站不住脚,胎儿只要还在孕妇体内,就是孕妇身体的一部分,控制自己身体的自 ...

照你这个说法 只要在40周离婚了 或者经济有困难了或者精神受不了
只要还没分娩的 都有权利剁了

人权?胎儿的权利呢

发表于 2024-10-17 13:32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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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shao_13 发表于 2024-10-17 13:19
我觉得这种投票应该由女性来投。男性凭什么来决定女人的选择。

搞笑了
决定提前堕胎的都是女性,男性都没有这个权利
20个女性也不能代表所有的女性

发表于 2024-10-17 13:33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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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999 发表于 2024-10-17 13:30
照你这个说法 只要在40周离婚了 或者经济有困难了或者精神受不了
只要还没分娩的 都有权利剁了


胎儿有什么权利

发表于 2024-10-17 13:3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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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999 发表于 2024-10-17 13:32
搞笑了
决定提前堕胎的都是女性,男性都没有这个权利
20个女性也不能代表所有的女性 ...

那男性凭什么要决定女性能否堕胎?要不要搞个40岁以上男性强制结扎的投票然后让女性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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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13:39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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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shao_13 发表于 2024-10-17 13:33
胎儿有什么权利

就是啊
这不就是在讨论胎儿在文明社会,胎儿能不能有不被别人杀死的基本人权吗


连中国的民法典都进步了,你还在往回看?

我国《民法典》在涉及胎儿利益的保护方面突破了对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界限,是指在更加全面地保护胎儿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更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进步,对人权的法律保护更加全面而深入的结果。创设此项制度,体现了民法典对生命高度尊重的人道主义精神。

民法典之总则编——未出生胎儿利益受保护

《民法典》同时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保护胎儿的相关权利,胎儿可享受民事权利,但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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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13:43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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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999 发表于 2024-10-17 13:39
就是啊
这不就是在讨论胎儿在文明社会,胎儿能不能有不被别人杀死的基本人权吗


那还不简单,妈妈可以说胎儿在她肚子里告诉她了要选择堕胎。

发表于 2024-10-17 13:4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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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shao_13 发表于 2024-10-17 13:43
那还不简单,妈妈可以说胎儿在她肚子里告诉她了要选择堕胎。

那跟你和3岁之前的小孩说选择结束你,有什么区别,共同点是胎儿和婴幼儿都无法也不能反驳,这个时候就是要上现代立法了,人类进步的表现

你没看到,越发达的国家,法律规定越细,法律执行力越高吗

发表于 2024-10-17 13:4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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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oftSome 于 2024-10-17 13:56 编辑

关于投票结果细节,是九个男人赞同,十个女人反对吗?

发表于 2024-10-17 14:0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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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999 发表于 2024-10-17 13:47
那跟你和3岁之前的小孩说选择结束你,有什么区别,共同点是胎儿和婴幼儿都无法也不能反驳,这个时候就是 ...

当然有区别的。胎儿是母亲生体的一部分。根本不能称为活物。母亲死了胎儿能自己活吗?

发表于 2024-10-17 14:0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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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shao_13 发表于 2024-10-17 14:00
当然有区别的。胎儿是母亲生体的一部分。根本不能称为活物。母亲死了胎儿能自己活吗? ...

28周 (7个月)后是可以的,而且并不罕见,这也是试图建立这个法律规则的理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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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14:1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gegewu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gegewu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根据现行法律,如果两名执业医师认为在医学上适当,那么22周后的堕胎是合法的。”

发表于 2024-10-17 15:2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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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and 发表于 2024-10-17 14:07
28周 (7个月)后是可以的,而且并不罕见,这也是试图建立这个法律规则的理据所在。 ...

7个月后母亲死了,胎儿怎么活?胎儿还能自己崩出来吗

发表于 2024-10-17 16:2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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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999 发表于 2024-10-17 13:30
照你这个说法 只要在40周离婚了 或者经济有困难了或者精神受不了
只要还没分娩的 都有权利剁了

人对自己身体是有处分权的。法律可以规定自杀犯法(某宗教就这么恫吓),但不能阻止人自杀。所以在身体自主权上规定犯不犯法是没有意义的。真到迫不得已时,犯法也不能阻止堕胎的决定,这就是为什么美国那些反堕胎的州,导致了更多的地下堕胎和更多的人间悲剧

同时立法也是需要谨慎的。管辖的事务是现象还是个例?是否有危害,危害有多大?这些都是现实中立法的基础。然而实际上大月份堕胎的情况非常稀少,完全可以case by case的劝导解决。你举的那几个场景都是你的想象而已,张口就来一些很harsh的个例,并以此为理由立法一刀切。这种做法就不是来解决问题的,而是想挥舞法律的大棒恫吓民众来输出己方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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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16:4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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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女的我也支持28周以后除非医疗必要不能堕胎,前提是有适当的社会保障让母亲可以选择生出来以后不必抚养。

发表于 2024-10-17 16:4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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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如果两名执业医师认为在医学上适当,那么22周后的堕胎是合法的。
现行法律其实是很合乎道理的,超过7个月堕胎,一般都有很重要的原因,因为大月份堕胎对母体伤害很大。

根据南澳卫生部的数据,在立法通过后的前18个月中,只有不到5人在27周后终止妊娠。
现实表明,赋予妇女自主堕胎的权利,完全不必担心会滥用,怀孕选择堕胎的一般是很少数,大月份堕胎更是少之又少。

“在澳洲,反堕胎活动人士暗流涌动,他们的想法往往来自美国——这并不是一个很好的榜样,因为美国法律对妇女的运作方式意味着他们实际上有很高的产妇死亡率。”
美国作为世界头号强国,却有在发达国家里最高的产妇死亡率,这么糟糕的榜样,却影响着全世界,丑陋之极。

最终投票结果是9票赞成,10票反对。
凡是这种微弱优势赢得的保守派,迟早会被推翻,这一点我相信澳洲人。

胎儿当然没资格同婴儿相提并论,最直接的证据是,做人口普查的时候,婴儿会计算为人口,从来没有拿胎儿计入的。


尽人事,听天命。
人生苦短,且乐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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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16:5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idris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idris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qianshao_13 发表于 2024-10-17 14:00
当然有区别的。胎儿是母亲生体的一部分。根本不能称为活物。母亲死了胎儿能自己活吗? ...

7个月大的话母亲死了,胎儿能活。

发表于 2024-10-17 17:14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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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ris 发表于 2024-10-17 16:56
7个月大的话母亲死了,胎儿能活。

不可能。你不能违背死者的意愿给她刨腹

发表于 2024-10-17 17:1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idris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idris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qianshao_13 发表于 2024-10-17 17:14
不可能。你不能违背死者的意愿给她刨腹

可以不经过死者的同意来救治胎儿。

发表于 2024-10-17 17:26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SAland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SAland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qianshao_13 发表于 2024-10-17 15:26
7个月后母亲死了,胎儿怎么活?胎儿还能自己崩出来吗

你这是纯抬杠了,前提当然是母亲死了,胎儿能通过剖腹产救出来,别说现代医疗,这在古代都不稀奇,广东俗话 “要仔唔要乸” 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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