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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销售离职后不得联络前客户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7-20 12:3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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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销售行业,手上会有很多客户资源嘛,离职的时候会被要求签署不能跟现在客户联系1年(时间瞎猜的)之类的。公司会对此作出补偿吗?(好像美国的公司会)
貌似采购行业也存在同样的事情,手上很多供货商的资源。

纯属好奇上来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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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0 12:5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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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egajet 于 2016-7-20 11:56 编辑

好像有这么一说,如果你说的“联络”是跟business有关的。 私人关系,比如聚餐什么的应该管不着吧。

发表于 2016-7-20 12:5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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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离职才签署?不签不让走还是咋滴?这不是应该入职的时候就签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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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0 12:5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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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娜虎 发表于 2016-7-20 11:55
到离职才签署?不签不让走还是咋滴?这不是应该入职的时候就签的吗

之前同事是离职的时候签的。不过是好多年前的事了,而且她当时就是各种想走,随便给什么都签。

发表于 2016-7-20 13: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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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onzhao920 发表于 2016-7-20 11:58
之前同事是离职的时候签的。不过是好多年前的事了,而且她当时就是各种想走,随便给什么都签。  ...

我听说有离职一年内不能在同行业工作的说法,有偿无偿看公司厚道不厚道了

发表于 2016-7-20 13: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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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gajet 发表于 2016-7-20 11:52
好像有这么一说,如果你说的“联络”是跟business有关的。 私人关系,比如聚餐什么的应该管不着吧。 ...

生意不就是在餐桌上联络出来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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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斑竹 2018年度勋章

发表于 2016-7-20 13:0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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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正常啊。。。我见过有的是离职后不能带走客户。。。签在合同上的。。。。然而。。。。第一年不走,第2年就难说了。。。

我自己的合同也有这样的条款:离职后不能在同行业就职。。。。。不过大家基本上还是该找什么找什么。。。。圈子就这么大

发表于 2016-7-20 13:0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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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看。。。。

发表于 2016-7-20 13:1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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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签

发表于 2016-7-20 14:21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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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法律不了解。不过正常来说应该在劳动合同中就应该签相关的附加协议,并且列出相应的补偿。离职的时候突然签一份协议,什么补偿也没有,这种没有公平原则的协议不知道澳洲法律是否保护。另外,都离职了,除了怕新雇主背景调查可能会不利,不签这种协议,老雇主应该也没有办法的。

发表于 2016-7-20 14:2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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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不能在同行业工作,这种笼统的条款没有约束力的,基本就是等于无效条款。除非条款注明在多少地理范围内,多少时间内,并且条款写清楚给与补偿才行。


‎( ͡° ͜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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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0 15:0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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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联系会怎样里面有详细说吗

发表于 2016-7-20 17:4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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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idi 发表于 2016-7-20 12:03
很正常啊。。。我见过有的是离职后不能带走客户。。。签在合同上的。。。。然而。。。。第一年不走,第2年 ...

我也觉得应该在入职的时候就签,或者走的时候老板觉得你这几年掌握了太多公司机密,付一笔封口费。

发表于 2016-7-20 18:1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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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一下……

发表于 2016-7-20 19:2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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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合同应该包括这部分。走了再签肯定有赔偿或者减少通知期之类的。

发表于 2016-7-20 20:3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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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给封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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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0 22:23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Henry2015au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Henry2015au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有朋友因为类似的条款被迫半年后才到新公司上班

发表于 2016-7-21 10:3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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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2015au 发表于 2016-7-20 21:23
有朋友因为类似的条款被迫半年后才到新公司上班

是入职的时候签的条款吗?

发表于 2016-7-21 22:0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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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onzhao920 发表于 2016-7-21 09:38
是入职的时候签的条款吗?

是的,一叠没仔细看就签了

发表于 2016-7-22 22:4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上班ing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上班ing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离职不能在同行业找工作的条款,需要有额外的补偿金才有效。

但是这种联系前公司客户的挖墙角的行为,应该是属于侵犯前公司商业机秘的吧?这种官司听到过的报道可是不少。。。

发表于 2016-7-25 10:5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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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ing 发表于 2016-7-22 21:40
离职不能在同行业找工作的条款,需要有额外的补偿金才有效。

但是这种联系前公司客户的挖墙角的行为,应该 ...

对呀,谁都想捡现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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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5 19:2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luftcao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luftcao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灰色地带了。看具体情况。我身边不少人都经历过这段时期。

发表于 2016-7-25 21:2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glynb123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glynb123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luckyme7777 发表于 2016-7-20 14:07
如果真联系会怎样里面有详细说吗

要是引起损失了应该会被告,要求赔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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