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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学联愿意重开和政府的对话 [复制链接]

2012年度奖章获得者 2013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14-10-5 07:3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dootbear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dootbear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9号台新闻:香港学联愿意重开和政府的对话

昨晚香港的示威者们在雨中进行了一场和平的示威,反对反占中者们对他们的暴力袭击,拆掉他们的帐篷。

香港学联也说,他们愿意重新开启和政府对话的大门, 和政府谈判香港的政治改革。

在周五晚,由于发生了占中与反占中人士的暴力冲突,香港学联暂时取消了和政府对话,他们指责香港警察没有保护好他们。

让他们受到了反占中人士暴力攻击。

香港学联昨晚说,他们愿意和政府重新开启对话,前提条件是香港警察要保护好他们,避免让他们再次受到反占中人士的攻击和斗殴。

昨晚香港学联发出声明说,只要政府承诺彻查占中示威者遇袭事件,愿意再次与政府对话。

声明说,香港学联的行动并非是什么“颜色革命”。

而是“单纯地以争取香港政制民主化为目的,要求对香港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席的选举办法进行改革,争取直接选举而已”

声明谴责香港政府不作为,“纵容反占中人士有组织地扰乱集会“。

学联“在别无他选下,只好搁置对话”。

声明还要求“政府承诺彻查事件,正视及调查警方疏于执法、包庇歹徒的指控,并尽快给予公众一个交待。”

香港政府昨晚也发出声明,坚决否认政府支持反占中人士骚扰示威者。

在学联发表最新声明之前,香港特首梁振英也再度发表电视讲话,呼吁占中领导者们和示威者们要顾全大局,马上停止在马路上的示威和占领行动。

他也警告说,“事情继续发展下去,极有可能继续失控,对市民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香港特首梁振英说,政府和警方有责任和义务采取一切必须的行动,恢复社会秩序。

让香港政府和700多万市民的工作和生活回复到正常。

另外,昨晚在旺角,示威者们也和香港警方继续发生冲突事件。

双方扰攘至少一个小时,警方施放胡椒雾,情况混乱。

在相互对持阶段,有警察和及集会人士受伤,也有人被警察制服,并带进警车里面。

警方试图将示威者推回原有集会位置,情况混乱。










来源:
Read more at http://www.9news.com.au/world/2014/10/05/05/25/hk-protesters-reopen-door-to-talks#ib10CpF2WpBlD30W.99

5:22am October 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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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C  在2014-10-5 22:43  +36分  并说
仰望星空:南风车星系M83
M83南风车星系,在长蛇座,直径12万光年,距离地球一千五百万光年,是南半球看到最明亮和最近的棒旋星系之一。图中还看到距离我们22亿光年的PGC 88914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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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0 05:1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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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nsay 发表于 2014-10-9 22:23
顺便说一下,你在前面的帖子里说占中合理合法, 既然你这么相信大律师公会, 隔壁有帖子写了大律师公会发表 ...

我有回复那个帖子,自己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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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0 05:1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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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nsay 发表于 2014-10-9 22:12
谢谢你的转贴。 我的意思就是没觉得大律师公会的意见是怎样的专业, 如果是泛泛之谈谁都会,但是你如果要 ...

你觉得不专业很正常,因为这是发布会的新闻稿,不是大律师公会意见书原文。原文在网络上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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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22:4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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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nsay 发表于 2014-10-9 19:54
不知你是有意混淆,还是别的。

人大所定的2017选举决定是根据基本法提出一个框架,而不是具体如何实施。 ...

請去讀人大決定。

发表于 2014-10-9 22:2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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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en123456 发表于 2014-10-9 21:47
我不是法律专业,只能算是业余爱好。
大律师公会对于你贴的第一第二条人大决议的意见,在我的转贴中已经 ...

顺便说一下,你在前面的帖子里说占中合理合法, 既然你这么相信大律师公会, 隔壁有帖子写了大律师公会发表声明占中违法, 那是你正确还是大律师公会正确?
持不同股见者...

发表于 2014-10-9 22:1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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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en123456 发表于 2014-10-9 21:47
我不是法律专业,只能算是业余爱好。
大律师公会对于你贴的第一第二条人大决议的意见,在我的转贴中已经 ...

谢谢你的转贴。 我的意思就是没觉得大律师公会的意见是怎样的专业, 如果是泛泛之谈谁都会,但是你如果要指控别人,你就必须有更专业的东西。假如律师说你我都在犯罪,但是讲不出具体触犯了哪一条罪,我相信你我肯定都不会服气。

持不同股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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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21:4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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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nsay 发表于 2014-10-9 21:36
兄弟麻烦你写出来人大的决定违反了基本法的哪一点?你既然是专业的,就应该写出专业的东西,而不是泛泛的 ...

我不是法律专业,只能算是业余爱好。
大律师公会对于你贴的第一第二条人大决议的意见,在我的转贴中已经表达的很清楚了。

如果你对此有不同见解,欢迎你转贴别人的专业意见,或者自己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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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21:3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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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en123456 发表于 2014-10-9 20:39
哥们,你到底看不看得懂中文啊?

你贴的四条,完全就是人大照抄建制派的方案。

兄弟麻烦你写出来人大的决定违反了基本法的哪一点?你既然是专业的,就应该写出专业的东西,而不是泛泛的之说,什么违宪啦,不符《基本法》要求。

我还以为是我这种不转业人士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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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21:1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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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en123456 发表于 2014-10-9 20:39
哥们,你到底看不看得懂中文啊?

你贴的四条,完全就是人大照抄建制派的方案。

写反了。

应该是第一条对6~7段,第二条对3~5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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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20:3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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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nsay 发表于 2014-10-9 19:54
不知你是有意混淆,还是别的。

人大所定的2017选举决定是根据基本法提出一个框架,而不是具体如何实施。 ...

哥们,你到底看不看得懂中文啊?

你贴的四条,完全就是人大照抄建制派的方案。

第一条对应我贴的3~5段内容,第二条对应6~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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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20:1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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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致㈥㈣悲劇但常被人"忽略"了的兩個罪魁禍首

民主运动的学生领袖的开山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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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紫 + 2 该贴个孔庆东谈违禁词,一切就更清楚了.
winsondx + 3 f 真TM的一个婊子
aowu + 5 柴婊子不得好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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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19:5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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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en123456 发表于 2014-10-9 06:40
贴原文给你

作为香港专业律师团体,大律师公会前日提出他们的政改方案原则,指无论是泛民拥护的公民提名 ...

不知你是有意混淆,还是别的。

人大所定的2017选举决定是根据基本法提出一个框架,而不是具体如何实施。大律师公会所质疑的是具体实施中各方所提出的的方案,完全是两码事,我不知道你为什么把它穿起来?变成大律师公会以所谓的“专业性“指出了中央政府“赤裸裸“的违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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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06:4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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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ornot 发表于 2014-10-8 19:44
"再特别说一下宪法,天朝没有违宪审查不谈,其他绝大部分国家,宪法解释权都在法院,或者某个独立机构, ...

你贴这两段话想表达什么?
日本,请自行搜索日本宪法81条;
英国,现在会用google,会抄wiki,有进步,表扬一下。  但是,下次在照抄以前,先读一读,再用脑子思考一下,效果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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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06:4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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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nsay 发表于 2014-10-8 20:14
人大在8月31日公布了2017行政长官选举法,共5大点。

我把其中的第2点贴出来:

贴原文给你

作为香港专业律师团体,大律师公会前日提出他们的政改方案原则,指无论是泛民拥护的公民提名,还是民建联工联会提出候选人要过半数提委会支持才能“出闸” ,都不符《基本法》要求。如提委会沿用选委会的组成方式,大律师公会也认为未必能符合提委会要具“广泛代表性”的要求,在法律上“有争议性”。

大律师公会的意见一经宣布,即在岛内引起广泛争论。大律师公会昨召开记者会,进一步解释他们方案的意见。

公会指,提名委员会的功能只是提名,不是选举,所以不应该以投票方式,去决定候选人。主席石永泰指︰“提名委员会的民主程序,我们认为不等于简单大多数。因为如果要求一个具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要以少数服从多数形式,去'选出'候选人,已经是个选举、是筛选、是预选,不是提名。”

他指中央官员说的'集体意志'、'机构提名'并不是法律用字,普通有限公司可用少数服从多数作决议,但提委会有责任令选民有多元化的候选人选择,就不能要求少数服从多数。

石永泰又提到,“如果要求选举(提名)委员会要有过半数支持才可以正式成为候选人,这就会抹杀一些我们称为政治小众的机会,去到说服选民投他们一票。我们要强调,提名不是选举本身,如果你说提名时要取得过半数,其实已经选完了。” 而获相当数量选民推荐的人士,提名门槛则应“低处未算低”,但低至多少才不算令提委会沦为“橡皮图章”,他指不是法律课题,不作评论。公会执委罗沛然认同,若候选人要过半数选委支持才能出闸是违宪。

大律师公会的意见,包括否定直接公民提名,以及提名委员会组成方式,不一定参照四大界别等,“我们需要确保提委会内的界别组成,是不能过分偏重某些界别或偏袒一些譬如说商界利益,或是一些特别以财富作为划分,亦不能有歧视性成分,譬如基于政见的歧视,是不让某些政见的人起码有机会参与这提名委员会。”

公会认为提委会应取消公司票及团体票,但石永泰指,即使取消了公司票及团体票,四大界别也只有政界有普选元素,其余三大界别都没有,所以也未必符合《基本法》内订明,提委会要有“广泛代表性”的要求。罗沛然指,如日后的提委会沿用选委会模式,是否合宪,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公会意见指,特首候选人要“爱国爱港”的原则,不可以写入条文,否则等同施加额外条件,会引起法律质疑。但罗沛然解释,2012年的特首选举,候选人已作出郑重声明,相信2017年也可以用相同声明,将声明内候选人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改为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已可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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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06:3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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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hpolo 发表于 2014-10-8 17:28
司法机构是有释法权的,你有这样问题显然是没搞清楚中国的法律解释制度,还把最终释法权和其它法律解释权 ...

天朝的制度我的确不熟悉,有一个凌驾一切的党在上面,下面的制度形同虚设。

司法干涉立法,立法干涉司法,这本来就是制衡的一部分。不能干涉,怎么制衡?三权分立更多的是指彼此独立运作,互不统属。

司法解释权,必须与立法权分开,基本原则就是“一个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即使有的国家采用议会释法,负责释法的机构也必须相对独立于立法机构。

楼下有位仁兄提到了英国。英国议会至上,长期以来,释法权归上议院,看似很符合你的说法。但是,
1、英国上议院长期以来都有上诉法院的职能;
2、上下两院的构成完全不同,而且上院在立法上的功能极弱;
3、虽然议会的制定的法律不能被推翻,但是,法官可以对法律提出自己的解释,从而使某些不合理的法律无效化。这相当于一个弱化的违法审查机制;
4、加入欧盟以后,司法权完全移交最高法院,法院有权对和欧盟共同法相冲突的法律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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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8 20:59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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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nsay 发表于 2014-10-8 20:14
人大在8月31日公布了2017行政长官选举法,共5大点。

我把其中的第2点贴出来:

第一點兩句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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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8 20:3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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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應獲頒諾貝爾和平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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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8 20:2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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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尔本大伟 发表于 2014-10-8 18:38
自干五都散去了, 五分党又开始肆虐了

自干五要上班呢,美分敲键盘就有钱拿了

发表于 2014-10-8 20:1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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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不可能实现西方式的民主

发表于 2014-10-8 20:1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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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ornot 发表于 2014-10-8 20:44
"再特别说一下宪法,天朝没有违宪审查不谈,其他绝大部分国家,宪法解释权都在法院,或者某个独立机构, ...

讨论这个纯属伪命题。立法机构作为法律的制定着,当然应该拥有法律的解释权。定义法律的没有解释权却要第三方来解释不是很荒谬的么。日常司法不可能让立法机构整天开会来评判,这根本不切合实际,所以才出现了法院这个司法机构,他的作用是帮助立法机构来解释法律,但不代表司法机构应该拥有法律解释权,它的法律解释权本质上应该是立法机构赋予的。立法机构应该是一个国家最高权利机关,拥有广泛的代表性,比如中国的人大,美国的国会,中国的问题是人大的作用在实际中被削弱了,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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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ornot + 2 兄弟,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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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8 20:1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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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en123456 发表于 2014-10-8 16:52
判断一个制度草案是否违法,是一项很专业的工作,我无法接受这种“没有攻击就等于没有违法”。

政务司长 ...

人大在8月31日公布了2017行政长官选举法,共5大点。

我把其中的第2点贴出来: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

  (一)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

  (二)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

  (四)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请问用大律师公会的专业来看哪点违反了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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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8 19:4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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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en123456 发表于 2014-10-8 18:06
担心司法乱来,所以解释权不能给司法机构?那么立法,修法和释法权皆归于立法机关,就不怕立法机关乱来? ...

"再特别说一下宪法,天朝没有违宪审查不谈,其他绝大部分国家,宪法解释权都在法院,或者某个独立机构,很少有国家会把宪法解释权交给议会。"

=== 日本,和平宪法:

廢除發動國家主權之戰爭。日本放棄以戰爭解決紛爭、甚至保護自己安全為手段。其防衛與保護委由當前世界正推動國際和平之崇高理想,禁止設立陸海空軍,並不賦予任何日本武力有交戰權。

新加坡联合早报:“日本首相安倍晋三于7月1日通过内阁决议的方式,绕过《和平宪法》对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的限制。”


=== 英国:

    由於議會至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原則,英國法院無權對英國國會通過的法律進行違憲審查,只能對下級立法機構如地方議會通過的法律進行審查。

发表于 2014-10-8 19:3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rock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rock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adv 发表于 2014-10-8 16:29
我党章程指出 我党 是 我国 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 我国人民 和我国各民族的先锋队,是我国特色社会 ...

:si24
2015

发表于 2014-10-8 19:3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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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yunsun 发表于 2014-10-8 16:43
應該。可惜我的話他們不聽

兄弟,不行就反了吧,赞不受这鸟气。
2015

发表于 2014-10-8 17:4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老衲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老衲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wishpolo 发表于 2014-10-8 17:28
司法机构是有释法权的,你有这样问题显然是没搞清楚中国的法律解释制度,还把最终释法权和其它法律解释权 ...

Never argue with stupid people. they will drag you down to their level then beat you with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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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8 17:3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墨尔本大伟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墨尔本大伟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自干五都散去了, 五分党又开始肆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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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8 17:3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artwo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artwo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kaien123456 发表于 2014-10-8 17:52
判断一个制度草案是否违法,是一项很专业的工作,我无法接受这种“没有攻击就等于没有违法”。

政务司长 ...

“广泛代表性”,- 那泰国够‘泛’了吧,那为什么小农被选上,城市派就上街。 城市派上台,小农上街。不如你给泰国一个合理的‘泛‘方案

发表于 2014-10-8 17:2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wishpolo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wishpolo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kaien123456 发表于 2014-10-8 17:06
担心司法乱来,所以解释权不能给司法机构?那么立法,修法和释法权皆归于立法机关,就不怕立法机关乱来? ...

司法机构是有释法权的,你有这样问题显然是没搞清楚中国的法律解释制度,还把最终释法权和其它法律解释权混淆起来。
有些释法权是有立法功能的,等于是司法有了立法权,这样的释法权交给司法机构等于是司法拥有了立法权。

判例法很有意思,如果司法必须与立法独立,如何解释判例这种司法干涉立法的问题呢?在使用判例法的国家,岂不是没有完全独立的司法?

是不是可以这么说,其实在大多数国家司法是有部分立法权的?
治疗后的老鼠,33%死亡,33%康复,最后一只逃走

发表于 2014-10-8 17:2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zcwhy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zcwhy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研究基本法一个下午了!还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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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8 17:0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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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hpolo 发表于 2014-10-8 12:54
难度不是把释法归司法还是立法的标准。也不是因为司法地位独立所以可以进行释法。美国的司法释法只做字面 ...

担心司法乱来,所以解释权不能给司法机构?那么立法,修法和释法权皆归于立法机关,就不怕立法机关乱来?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释法权都是归于司法机关。对于案例法而言,每一个突破性的判决,都相当于一次法律解释。

再特别说一下宪法,天朝没有违宪审查不谈,其他绝大部分国家,宪法解释权都在法院,或者某个独立机构,很少有国家会把宪法解释权交给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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