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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法律发源于十一世纪。它有三大支柱,分别是古希腊以苏格拉底为首的哲学思想,古罗马法典,和十世纪后发展的基督教的宗教法 Canon Law.
不论是欧洲大陆的法典体系还是英联邦的Common Law 体系,都源于这三大根源。
在罗马帝国崩溃后, 欧洲形成了以部落,村庄为主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产品交换以以物易物为主,几乎没有商业和货币流通。文明彻底坠落。
基督教的修道院成为了学习宗教典籍,哲学的主要场所。在解决了宗教内部斗争后,罗马教廷开始整合欧洲的教区体系,在皇权之前形成了严格的集权组织,编辑了自己的法典。
皇权的发展远落后于罗马教廷。 不过随着生产的提升,交通的改善,商业的繁荣,皇权在借鉴了宗教法典后,开始形成自己的体系。 开始了于罗马教廷的权力体系分析。
西方法律体系传承于古罗马,首重私有财产的保护,对侵占私产的分析,裁决大都能在古罗马找到理论依据。而后,由于中世纪商业的繁荣,城市的兴起,合同法,对个人的人身伤害(trespass to person), battery 开始出现和完善。
英国议会从Henry III 出现,到Henry VIII开始定期化,开始行驶立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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