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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入籍] 紧急求助, 捐助移民只办父母一方的原因。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4-3 14:1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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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不够,只能申请父母中一个人。 能不能在解释原因的信中直接说是因为钱不够啊?有没有人用这个原因申请成功的?

[ 本帖最后由 leale 于 2011-4-3 14: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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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 19:3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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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这个原因已经很充分了呀。不是人人都有这么多钱的呀,尤其是现在澳币那么高。明说了,难不成移民局以此为拒签理由?如果是这样,大可以告他们歧视了。毕竟澳洲的大门不只是向富人敞开的吧?

发表于 2011-4-3 19:5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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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现在已经不行了!

发表于 2011-4-3 19:53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dnr 3# 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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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行拉?有确切的消息吗

发表于 2011-4-3 20:3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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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说我妈妈不懂英文,不习惯澳洲的生活,暂时不想来澳洲,应该可以成功,毕竟一个lz也是要付钱的,凭什么不能办??

发表于 2011-4-4 13:1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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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oqiuhongjun 于 2011-4-3 20:32 发表
我是说我妈妈不懂英文,不习惯澳洲的生活,暂时不想来澳洲,应该可以成功,毕竟一个lz也是要付钱的,凭什么不能办??

什么叫一个LZ?

你是说LZ就是你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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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4 13:1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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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一个LZ?

你是说LZ就是你妈?

什么叫一个LZ? 估计是中间少了个逗号.....

发表于 2011-4-4 13:1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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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现在申请一个不可行了。政府也要创收的。

发表于 2011-4-4 13:2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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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差多少钱?

发表于 2011-4-4 14:2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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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差多少钱?


double
参尕儒:水中倒影着美丽的白塔
Reflection in the water with a beautiful Baita

发表于 2011-4-4 14:2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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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刚有个帖说单亲申请PR成功时,5年内不能申请配偶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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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4 14:5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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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8年为我爸爸申请时就是以没有足够的资金为主要理由的(他已经办成了)。既然移民局允许先办理一个,在申请理由上就不会那么苛刻,毕竟五年都不能申请配偶的条件已经很严了。 仅作你的参考。

发表于 2011-4-4 15:1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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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说其中一人在国内仍然有长期稳定的工作,或生意,短期内无法移民,就可以了。

发表于 2011-4-4 16:4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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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2009 年政策变了。堵住了先申请一个的路。不知是否属实?有没有2009年以后申请成功的?

发表于 2011-4-4 16:44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tracychen_2000 13# 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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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不过二老都退休了。

发表于 2011-4-4 16:45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reewind 12# 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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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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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5 15:4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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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问

发表于 2011-5-28 22:2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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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问

发表于 2011-5-29 15:0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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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上个星期,给我父母问付费移民的事,我的中介老板是我的朋友,她告诉我说现在不可以这样办了,供参考。

发表于 2011-5-29 15:2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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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可以只办一个了.你可以打电话问移民局.

发表于 2011-5-29 16:4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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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明确一个概念,楼上好几位同学说的“不能”了到底是指“办父母其中一方过来”“不能”了,还是指“办父母其中一方过来然后5年内以配偶移民办另一方”“不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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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0 11:0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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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如果父母一方通过付费移民的,另一方也只能付费移民, 而不可以申请夫妻团聚。

发表于 2011-5-30 11:0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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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记说了,是可以先办理父母其中一方付费移民的

发表于 2011-5-30 12:1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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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快就不行了,我前两天还发帖问来着还说可以的配偶移民过来的。

发表于 2011-5-30 12:1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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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移民局的网站上明明写着5年内不可以办团聚,那是去年11月的事情。 不知道现在改了没有。

发表于 2011-5-30 12:2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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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k 于 2011-5-30 11:02 发表
是如果父母一方通过付费移民的,另一方也只能付费移民, 而不可以申请夫妻团聚。


我觉得真有点不人道,那如果家里确实很有困难拿不出钱,移民局这不是拆散人家一对原本好好的夫妻么?对难民澳洲政府这么人道对夫妻就这么残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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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11-6-7 11:5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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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k 于 2011-5-30 11:02 发表
是如果父母一方通过付费移民的,另一方也只能付费移民, 而不可以申请夫妻团聚。


Where about in booklet 3?

发表于 2011-6-7 13:0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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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大家从哪里得到的消息说不可以五年后夫妻团聚,我在移民局的网站上没有看到这样的规定。 可以参考配偶移民的担保人一页,有说明如果担保人是以143签证过来的,不能在五年内担保配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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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you have been granted a contributory parent category visa on or after 1 July 2009, you are unable to sponsor your partner or fiancé for five years from your visa grant date if you were in a married or de facto relationship with that person on or before the date you were granted the last contributory parent category visa. There are some exceptions to this limitation in compelling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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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3:16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irenelynch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irenelynch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leale 于 2011-4-4 16:44 发表
听说2009 年政策变了。堵住了先申请一个的路。不知是否属实?有没有2009年以后申请成功的?



同问,关注··········

发表于 2011-6-7 18:2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EBright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EBright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i rang immigration department today. they said it is still ok to just apply 143 visa for one of the parents. If Mum got PR first, she can be Dad's sponsor after 5 y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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