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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 私营公司股东借款和Division 7A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1-20 15:3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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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ision 7A适用于私营公司对股东或股东的重大关联方以付款,借款或债务赦免形式支付的未税分配。

实际操作中,Division 7A发生在股东借款项目出现贷方余额时,一般认为这个时候,股东实际获得了未税的分配利润,税法将视同股利分配处理。

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36 (ITAA 1936) 的第三部分Division 7A适用于
私营公司,包括非居民私营公司。

自2009年7月1日,Division 7A同样适用于密切联系的持有公司股份的有限合伙企业closely held corporate limited partnerships。



以下三种情况Division 7A强制执行视同分配股利:

公司支付给股东或股东的重大关联方的款项(109C )
公司借给股东或股东的重大关联方的款项(109D和109E ) ,
公司豁免的股东或股东的重大关联方的款项(109F ) 。

这种视同分配股利是惩罚性的,不返还franking credit。

拿到过股利的人都知道,通常来讲如果账上转了7元的franked股利,那么都会有3元的税款返还。


对于借款,如果存在一个正式书面协议,在满足ATO最低利率和最长期限标准下,可以不视同股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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