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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坏消息,这事国内到底有没有地方管 [复制链接]

2011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7-11-5 20:4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飞跑的猪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飞跑的猪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最近好象特别背运,就连身边的朋友带给的消息也是让人听后一种无明火,想找人吵架.

昨天国内的一个多年的密友给我发短信要我回电,本来前两天打电话还阳光灿烂的,今天就要离婚了,原因是她发现她先生的手机里有很多与其同单位一女孩的甜蜜短信,她先生是国家公务员,刚当上领导1年,就在三个月前和一个同单位的女孩开始了新的爱情,其承认和女孩开房数次......中国现在的大多数男人都这样吗?已经是第无数次听到这样的龌龊事了,还都振振有词有很好的理由来狡辩.

试问,这样的公务员到底有没有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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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宝库编辑功臣

发表于 2007-11-5 21:0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80年末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80年末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飞跑的猪 于 2007-11-5 20:40 发表
最近好象特别背运,就连身边的朋友带给的消息也是让人听后一种无明火,想找人吵架.

昨天国内的一个多年的密友给我发短信要我回电,本来前两天打电话还阳光灿烂的,今天就要离婚了,原因是她发现她先生的手机里有很多 ...

  很简单,实在受不了叫那人老婆到检察院检举自己老公的行为,这样以来检察院查到证据确糟,把他老公双归了,而且现在一旦双归谁也救不了你了,好不容易爬上个干部饭碗丢了,到头来要么她养老公,要么离婚,孩子受牵连,家庭破裂,我觉得不是国家不管,是管不全,包2奶这样的事是个人自身问题.
   要是不想把事情搞大的,自己解决落...
2007年3月13日登澳.

发表于 2007-11-5 21:0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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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官员啊!
真没法说

参与宝库编辑功臣

发表于 2007-11-5 21:1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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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于 2007-11-5 21:06 发表
国内的官员啊!
真没法说

不要一棍子打死一片啊现在贪污,腐败,受贿,嫖娼的官员是比较多,但也是是一小部分,大多数官员还是好的啊...只是现在国家对公务员查的比较紧,所以什么事都有了.以前肯定也有的,只不过国家比较放松而已.
2007年3月13日登澳.

2011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7-11-5 21:1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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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老公又没贪污,检查院还管找情人的事?再说人家也没有包二奶,是"爱情",不知道包二奶的是怎么介定的,又不是非法同居,只是......哎!

原帖由 80年末 于 2007-11-5 21:05 发表

  很简单,实在受不了叫那人老婆到检察院检举自己老公的行为,这样以来检察院查到证据确糟,把他老公双归了,而且现在一旦双归谁也救不了你了,好不容易爬上个干部饭碗丢了,到头来要么她养老公,要么离婚,孩子受牵连, ...

发表于 2007-11-5 21:13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kel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kel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于 2007-11-5 21:06 发表
国内的官员啊!
真没法说

国内的女人啊‘
真没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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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21:1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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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公务员,如果你没有家外开花,还觉得没有面子呢

我曾经听人这么说过!



希望不是真的

发表于 2007-11-5 21:1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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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ele 于 2007-11-5 21:13 发表

国内的女人啊‘
真没发说。


ms需要开个新贴哈

2011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7-11-5 21:1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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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光感叹,她还让我帮她出招呢,我不知道该说啥,但他老公说那个女孩是离不开他的,他想两个都要,若非离婚,他坚决不要孩子.我朋友想离婚,但不知道怎么惩治他们呢.

参与宝库编辑功臣

发表于 2007-11-5 21:1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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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飞跑的猪 于 2007-11-5 21:13 发表
她老公又没贪污,检查院还管找情人的事?再说人家也没有包二奶,是"爱情",不知道包二奶的是怎么介定的,又不是非法同居,只是......哎!


哎.....要我从作为一个"党员的自我要求"跟你说起吗?  
       ...... 还是"爱情",你会赞同这样的"爱情"吗?不是同样破坏一个家庭吗?
   呵呵~我也不想多说什么了,我觉得还是不该管的少管,实在要是好姐妹的话,安慰2句,劝和劝和就足了.
2007年3月13日登澳.

发表于 2007-11-5 21:2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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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大老婆也不错,负责管财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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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7-11-5 21:2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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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那么多人落井下石,没有同情心.

发表于 2007-11-5 21:2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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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这是人家的私事,应该在他们夫妻间解决

2011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7-11-5 21:3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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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是这样,但她现在没了主见,不知道该怎么办好,只想让别人给点建议,还有想让他们得到惩治.

2008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7-11-5 21:4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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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到道德上的错,没有法律上的错。怎样惩治?

退役斑竹 2008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7-11-5 21:4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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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的事,操这么多心干嘛?这种事有时候帮忙不讨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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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7-11-5 21:4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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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世道.

发表于 2007-11-5 21:5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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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他单位领导闹啊,位子保不住了,看那小姑娘还跟他不?如果认同两败俱伤结果的话。

退役斑竹 2008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7-11-5 21:5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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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飞跑的猪 于 2007-11-5 21:48 发表
什么世道.


如果你出了点子帮忙把人家老公抓了,过几天她回想过来,你说她恨谁?

发表于 2007-11-5 21:5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紫霞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紫霞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克林顿这个公务员够大了吧?遭到惩治了吗??

遇到这种事,女方还是从追求自己的幸福考虑吧,心怀怨恨的过一辈子又有什么意思呢?

退役斑竹

发表于 2007-11-5 21:5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月亮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月亮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这种事居民区大妈也管不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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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斑竹 2007 年度奖章获得者 2009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7-11-5 21:5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休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休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飞跑的猪 于 2007-11-5 20:40 发表
最近好象特别背运,就连身边的朋友带给的消息也是让人听后一种无明火,想找人吵架.

昨天国内的一个多年的密友给我发短信要我回电,本来前两天打电话还阳光灿烂的,今天就要离婚了,原因是她发现她先生的手机里有很多 ...

看昨天风凰卫视一虎一席谈,广东准备立法包二奶是刑事罪,可以报警.

退役斑竹 2008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7-11-5 21:56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大球球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大球球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gandu 于 2007-11-5 21:47 发表
只看到道德上的错,没有法律上的错。怎样惩治?


说的有道理啊。为什么一定要惩治?应该怎么惩治?从精神上,身体上,还是从财务,个人发展上惩治?

发表于 2007-11-5 22:0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紫霞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紫霞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人家没有包二奶,人家甚至没有非法同居,就开过几次房,还能把他们关到警察局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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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发言

发表于 2007-11-5 22:0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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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好象有破坏家庭罪一说. 告那个女的, 先把男的后路给断了.

发表于 2007-11-5 22:26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西蒙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西蒙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貌似你朋友有小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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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斑竹 2008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7-11-5 22:2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大球球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大球球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TT 于 2007-11-5 22:02 发表
新婚姻法好象有破坏家庭罪一说. 告那个女的, 先把男的后路给断了.


这样都能告倒那个女的,真是法律大倒退了。

退役斑竹 2008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7-11-5 22:2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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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搜索了一下,有兴趣可以看看下面的案例。

转:
被告人:孙金根,男,50岁,浙江省象山县人,原系象山县下沈乡个体塑料电器一厂业主,住象山县下沈乡下沈村。1993年7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金根自1990年起与本厂雇工有夫之妇赖安兰长期通奸。1993年5月4日晚7时许,孙金根见车间内只有赖安兰一人上班,即上前与赖调情,被孙金根的妻子张××发现。张××上前责骂赖安兰并抓破赖的脸部,扬言要将此事告诉赖的丈夫。赖安兰因其与孙金根的不正当关系败露,自感羞愧,于次日凌晨1时许在孙金根厂内堆料间服甲胺磷农药自杀,经送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

    同月7日,经下沈乡政府调解,孙金根赔偿死者赖安兰的家属人民币25000元。

    赖安兰死亡后,其家属以赖安兰是被孙金根谋杀的为由,聚众到孙家闹事,公安机关遂以强奸嫌疑将孙金根收审,后因查无实据而解除收审,转为取保候审。死者家属得知孙金根被解除收审,误以为公安机关袒护孙金银,又聚众到孙家闹事,对孙妻及妻妹进行侮辱,还殴打了前去平息事态的多名公安干警,在当地影响很大。

    「审判」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金根犯妨害婚姻家庭罪,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与赖安兰通奸行为与赖自杀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不应负刑事责任。

    象山县人民法院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金根自己有配偶而长期与有夫之妇通奸,造成女方服毒自杀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地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影响极坏,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类推的规定,以妨害婚姻家庭罪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赔偿积极,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赖安兰的通奸行为引起赖安兰自杀,严重破坏了他人婚姻家庭,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辩护人以通奸与自杀没有因果关系为理由,否定被告人犯罪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比照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于1993年8月3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孙金根犯妨害婚姻家庭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孙金根没有提出上诉。象山县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核认为,被告人与赖安兰通奸,造成赖安兰自杀死亡的严重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孙金根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象山县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类推对孙金根定罪判刑适当。该院于1993年11月17日作出裁定:同意象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以妨害婚姻家庭罪判处被告人孙金根有期徒刑二年。并依法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核,同意象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并依法于1994年2月26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核后认为,被告人孙金根与赖安兰通奸,赖安兰在奸情败露的情况下自杀身亡,孙金根对赖安兰死亡后果不负刑事责任。原审人民法院对孙金根类推定罪量刑均不当。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该院于1994年12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裁定;

    二、宣告被告人孙金根无罪。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孙金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以妨害婚姻家庭罪类推定罪处刑,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孙金根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以妨害婚姻家庭罪类推定罪处刑。理由是:孙金根与赖安兰长期通奸,因奸情败露引起赖安兰自杀身亡,死亡后果与通奸行为有因果关系,故此通奸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应视为犯罪。况且此事又引发了死者家属殴打、侮辱孙金根家属和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在当地造成很大影响,后果严重。因此,对孙金根应适用类推定罪判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孙金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无罪。理由是:赖安兰自杀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奸情暴露,受到被告人之妻的责骂、羞辱,自感无脸见人而造成的。赖的死亡还与其本人的过错、心理状态、生活环境以及自身素质等多种因素有关。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对此后果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的行为与赖的死亡之间没有刑法上的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本案适用类推定罪,则有唯后果论及客观归罪之嫌,过宽地扩大了犯罪的范围,是不适宜的。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很重要的原因是考虑到本案发生后在当地造成了较大的影响。而实际上,死者家属的过激举动,与公安机关在尚未查清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就将被告人收审,尔后又未对死者家属做好工作便将被告人解除收审的做法有关。况且被告人在赖安兰死亡后,经乡政府调解,已经赔偿死者家属25000元,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也有了一定的认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更不宜对被告人适用类推定罪判刑。

    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被告人孙金根与赖安兰通奸,赖安兰在奸情败露的情况下自杀身亡,孙金根对赖安兰死亡后果不负刑事责任,判决宣告被告人孙金根无罪。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判例,对我们今后正确办理类推案件有指导意义。它表明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中,应当严格限制类推的适用,只是对于刑法分则确无明文规定而又必须给予刑罚处罚的犯罪,才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严格把关,办好类推案件

退役斑竹 特殊贡献奖章 新闻达人 三奖

发表于 2007-11-5 22:4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花生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花生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大球球 于 2007-11-5 22:29 发表
随便搜索了一下,有兴趣可以看看下面的案例。

转:
被告人:孙金根,男,50岁,浙江省象山县人,原系象山县下沈乡个体塑料电器一厂业主,住象山县下沈乡下沈村。1993年7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金根自1 ...


案例太老, 是93年的, 十几年过去了, 世道早变了
静以修身,俭以养德。
淡泊明志,宁静致远。

头像被屏蔽

禁止发言

发表于 2007-11-5 22:56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TT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TT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有个事得先弄明白, 这是个什么级别的公务员啊? 太大了也就没办法了, 中国的事是胳膊拧不过大腿. 刚才也搜了下, 要是离了, 可以告男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商‌

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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