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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他山之石,想做"非税务居民"麽 加拿大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2-11 20:2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cantones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cantones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加拿大人想移民海外又不想继续纳税?这个可以有,但不是那么简单。
  加拿大人如果移民海外,要不要继续向加拿大政府纳税?
  首先必须指出的是,是否继续纳税和是否加入其他国家国籍并无关联,因为第一,加拿大是明确承认公民有权拥有多个国籍的国家,一个加拿大公民移居海外并加入外籍,只要不通过官方渠道明确声明放弃加拿大籍,对加拿大政府而言,他就仍然是加拿大公民,而事实上真正“把事做这么绝”的几乎没有;第二,加拿大联邦政府是否向一个自然人征税,看的并非这个人的国籍,而是这个人的经济活动是否与加拿大有关联,如果有,即便从未加入过加拿大国籍,而只是“加拿大永久居民”(即俗称的“枫叶卡”持有者),且并不常住加拿大,他也一样逃不脱向加拿大政府纳税的义务。
  如果一名加拿大公民真的要移居海外,那么他有两种选择。
  第一种选择,是照常纳税,每年填写税单并报税,且不但要填写、申报自己在加拿大所拥有的财产和所获得的收入,也要照样填写自己在海外拥有的财产和获得的收入,如果您所居住的新国家和加拿大并未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那么对不起,您就只好分别向两国缴纳同一份收入和财产的税款了。
  第二种选择,是申请做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所谓“非税务居民”,即保留随时回到加拿大居住的资格,但因满足某些条件而合法豁免向加拿大纳税义务的居民。
  如前所述,任何有权合法在加拿大永久居住的人,只要和加拿大存在经济活动的关联,就自动获得向加拿大的纳税义务,那么反过来,只要切断一切和加拿大的经济活动联系,这个纳税义务也就自然而然地不复存在了。
  既然已经离开加拿大,自然应该放弃在加拿大的工作,也就不能再获得工资等收入,这个很容易理解和做到;养老金、租金、股息、红利、退休津贴等收入仍可继续获得,且这部分收入仍要向加拿大报税(但不影响“非税务居民”身份),这也不是大问题。要做“非税务居民”,最大的难题有三个。
  首先,您不能在加拿大拥有不动产。如果拥有,您可以选择出租,但租约中不得有“退出条款”,也就是说这个租客不能想走就走,因为这个出租屋只要一天不处于被出租状态,您就又变成税务居民了;您也可以选择过户给成年子女或其他成年直系亲属,但必须经法律公证,确保他们不需要您抚养、赡养,否则您将会因“与加拿大的某个人仍保留经济活动联系”而被认定为税务居民。您还要小心,不要在房子里保留自己的房间,否则一切白搭。当然,最干脆的办法是把房子卖了拉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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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1 20:2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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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您不能在加拿大保留任何需要抚养、赡养的直系亲属,如果您移居海外,而直系亲属仍居留加拿大,您不但要签署经过公证的、不承担与这些人间任何抚养与被抚养、赡养与被赡养义务的法律文书,今后您与他们之间还不能有任何“通财之谊”,否则随时可能被重新认定为税务居民。另外,您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不论是否由您承担抚养费,都被默认为“存在经济活动联系”,因此您要走却已婚的话,请务必全家一起走。
  第三,离开加拿大又不想纳税,您就必须放弃一些作为加拿大纳税人的权利,如您必须注销加拿大驾照,放弃一切在加拿大银行开设的账户,放弃一切加拿大境内使用的信用卡等等。
  除了前面提到的那些可能性(如发生财务关联),比较容易犯的错,包括因为受雇于某个公司而长期居住海外,期满后以为海外居住期间可以免税——这种人几乎百分之百会被当作税务居民,以前没交的税回国后不但要补缴,而且还会被罚款。
  如果您偶尔回加拿大住一住,玩一玩,是不妨的,但千万数着日子——一旦一年住在加拿大的总日子超过183天,对不起,您又成为光荣的加拿大纳税人了。
  当然,有人抱侥幸心理,认为天高皇帝远,加拿大税务机关未必查得到,但一旦被查到,可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加拿大税务机关重点盯的就是这路人。
  陶短房
  加拿大温哥华
  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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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1 20:2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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