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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大侠们,这样的霸王条款,需要遵守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23 09:5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TomZhou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TomZhou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老公之前为一家大电信公司的其中一个服务商做SUB-CONTRACTOR,因为报酬还不错而且工作时间很灵活,所以当时他们老板提出签3年合同的时候,没有犹豫就签了。谁知道现在这个老板越来越过分,总是瞎扣钱,当时谈的很多条件他也都没有办法满足。而且只要是检查工资单,没有哪次不出错的,当然了,他是肯定不会算多工资的。

现在大概做了一年以后,因为一些机缘,老公和他的几个同事能够绕开他们老板直接和这个电信公司签合同,挣的工资再也不用给人分提成了,所以就提前一个月通知了老板要离开了。他们老板当然是不愿意放过这几棵摇钱树了,所以现在跳出来威胁他们不准走。要走的话必须要给3个月的NOTICE,而且在一年以内不能在相关行业工作。要指出的是,其实是非常普通不过的工作了,不涉及到任何保密或者竞争之类的问题。

这些条款简直太可笑了。就连电信公司的人事经理听到后都大笑三声,让我老公不要搭理这个贪婪的人,一分钱都不要赔给他,直接签合同了事。本来我们内心还是有一点点觉得挺不好意思的,之前还想实在不行,赔他三个月工资或者再继续给他做三个月好了。但他现在实在是欺人太甚,一定坚持让老公和他的同事们不可以在同一个行业做,不然就法庭上见。

我想请问下熟悉类似情况的同志们,我们需要遵守这样的霸王条款吗?当时合同里面有很模糊地提到类似的情况,但是我们也没有太在意,稀里糊涂也就签了。我们需不需要很认真的请个律师去对付他,还是这样的情况我们可以直接置之不理啊?在此拜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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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0:3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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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老板吗

发表于 2012-4-23 10:3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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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有类似的规定,主要看你当时合同和他是怎么签的。

发表于 2012-4-23 10:3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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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的NOTICE在当时的合同上有没有写明?有写明的话,那还是要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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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0:42 |显示全部楼层

适用于employee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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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禁止协定必须在当初的雇佣合同上写明才有效
2)竞业禁止期间,原雇主必须补偿工资。比如1年内不许在同一个行业做,原雇主必须补偿1年工资

供参考,你老公是subcontractor,不算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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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0:4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Murphy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Murphy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ls说的对。

不过我认为lz老公是那个subcontractor的employee,如果此条款在合同上,还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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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0:5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zurich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zurich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在合同里加入竞业条款是合法的,但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必须合理,同时要符合你的职位要求。比如说禁止CEO在离开公司的半年内加盟直接竞争对手是合理的,而禁止一个COLES收银员在离开公司的三个月内加盟WOLLI则是不合理的。

就你老公这个例子,我的理解是前老板禁止他在一年内在相关行业工作是没道理的,但如果你老公是打算跳到他现在正在服务的客户,那么前老板确实有理由禁止他这么做或要求赔偿。我曾有同事这么做过,后来是客户公司替他给的赔偿金。

至于NOTICE PERIOD就看合同怎么规定的了,如果里面写了是三个月那就是三个月。

[ 本帖最后由 zurich 于 2012-4-23 10: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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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0:5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cycwong21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cycwong21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It depended on the contract contents in which your husband has signed when he started the job with this bad employer.

If situation went to serious, you would have to consult a lawyer who is specialised in employment law.

LZ is in Melbourne or in Syd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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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0:5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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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tm 于 23-4-2012 10:32 发表
华人老板吗


唉,其实有了比较才知道,华人老板算不错的了。顶多小气,但是一般不会把人逼到绝路。

是鬼佬老板,简直是口蜜腹剑的最好代表。平时见人都是笑脸相迎,彬彬有礼,让人如沐春风。瞎扣起钱来那是相当心狠手辣,而且我们拿着合同条款去找他问,那可真是太能瞎扯了,而且一点不带心虚的。实在扯不过了,也会把钱补上,但是下次绝对还这样。每次发完工资还得仔细去核对,实在是太烦人了。

发表于 2012-4-23 11:0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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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nvil 于 23-4-2012 10:42 发表
1)竞业禁止协定必须在当初的雇佣合同上写明才有效
2)竞业禁止期间,原雇主必须补偿工资。比如1年内不许在同一个行业做,原雇主必须补偿1年工资

供参考,你老公是subcontractor,不算employee


非常感谢您!您的信息对我们非常有用!

发表于 2012-4-23 11:0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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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urphy 于 23-4-2012 10:49 发表
ls说的对。

不过我认为lz老公是那个subcontractor的employee,如果此条款在合同上,还是有效的。


唉,我老公就是SUBCONTRACTOR,不知道的话,这个条款还能适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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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1:1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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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zurich 于 23-4-2012 10:51 发表
在合同里加入竞业条款是合法的,但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必须合理,同时要符合你的职位要求。比如说禁止CEO在离开公司的半年内加盟直接竞争对手是合理的,而禁止一个COLES收银员在离开公司的三个月内加盟WOLLI则是不合理的。

...


很感谢您提供的这些信息。虽然觉得很不服气,但是也的确有道理。我老公做的就是一个非常普通的工作,即使加入到新的公司,也和他原来的老板没有任何竞争的关系。不过既然已经签了合同,该赔偿的我们肯定要赔偿了。那他违反合同乱扣钱的行为,我应该也是可以要求他赔偿的吧。

发表于 2012-4-23 11:1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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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ycwong21 于 23-4-2012 10:54 发表
It depended on the contract contents in which your husband has signed when he started the job with this bad employer.

If situation went to serious, you would have to consult a lawyer who is specialis ...


是的,事实上我们已经开始在找律师了。我们在墨尔本,请问您有靠谱的律师推荐吗?您可以短信我,谢谢了!

发表于 2012-4-23 11:20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anvil 5# 帖子

此文章由 gifox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gifox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对,这事我也咨询过我们HR ,必须要有补偿条款,否则不能禁止去同行干。
所以很多公司高层老大走的时候才拿那么多钱,他们有这条款。公司要补偿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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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2:03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cycwong21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cycwong21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TomZhou 于 2012-4-23 11:16 发表


是的,事实上我们已经开始在找律师了。我们在墨尔本,请问您有靠谱的律师推荐吗?您可以短信我,谢谢了!


Personal opinion without any legal liability:

http://www.galballyobryan.com.au/employment-law

This law firm is quite famous in employment cases law. I heard some people have gone through them.

Normally they provide 1st consultancy for free, bring all your oringinal employment contracts to them for reveiw. Ask them to quote a fixed rate of lawyer fees, otherwise, you might not be bitten by the employer, but by the lawyer.  Even they quoted you for no win no fee, you should still ask a for fixed rate for lawyer & admin fees if you won the case. And asked any admin fees you would need to pay if you lost the case. Barrister fees would be different if there's need to go court. Anyway, they would tell you the fees if they could not settle with the employer after the mediation meeting.

If the lawyer suggested for no win no fees after the end of the 1st consultancy, that meant they may have chance to win the case. However, they can not clearly say or guarantee they can win the case by their professional ethics.

I think for your case, most probably would be settled in the mediation meeting. Because it would be quite costly for employer to go court without guarantee to win the case.

[ 本帖最后由 cycwong21 于 2012-4-23 21: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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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Zhou + 1 非常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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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2:1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jerryclark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jerryclark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TomZhou 于 23/4/2012 09:52 AM 发表
老公之前为一家大电信公司的其中一个服务商做SUB-CONTRACTOR,因为报酬还不错而且工作时间很灵活,所以当时他们老板提出签3年合同的时候,没有犹豫就签了。谁知道现在这个老板越来越过分,总是瞎扣钱,当时谈的很多条件他也都 ...


别去理它,它惹不你的。她要惹你还得花钱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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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2:1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lovemylif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lovemylif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同情lz老公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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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Zhou + 1 谢谢同情哈!LZ表示很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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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2:2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airmelbourn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airmelbourn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绕过中介公司直接签约可能是有点麻烦的,尤其是工作岗位没变的话。

发表于 2012-4-23 12:3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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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erryclark 于 23-4-2012 12:17 发表


别去理它,它惹不你的。她要惹你还得花钱请律师


呵呵,看来都是性情中人。事实上我也是挺怀疑那么小气的一个人会舍得花钱去请律师。因为三个月NOTICE的部分我们愿意赔偿给他,所以即使他找律师让我们接下来一年内不能做同样的工作的话,对他自己也没任何好处的。

不过话是这么说,我还是希望能做好最周全的准备来应付最坏的情况发生。该赔的咱一分不少赔,不该赔的咱也不能随便让人欺负不是。(monkey15)

发表于 2012-4-23 12:4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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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omZhou 于 2012-4-23 11:07 发表


唉,我老公就是SUBCONTRACTOR,不知道的话,这个条款还能适应不。

那你们用的ABN跟这个老板签的合同?是的话,不用鸟他。难道他还想搞什么行业准入?
吃饭基本果腹 生病基本呕吐 出行基本走路 移民基本偷渡
登高而尿,膀非加压也,而尿者远
闭室而屁,气非加浓也,而闻者晕

发表于 2012-4-23 12:4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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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irmelbourne 于 23-4-2012 12:27 发表
绕过中介公司直接签约可能是有点麻烦的,尤其是工作岗位没变的话。


他老板其实也算是个SUBCONTRACTOR,只不过他再把拿到的活分给他底下的SUBCONTRACTOR,然后拿提成,这样算中介吗? 之前因为收入还行,所以也就睁只眼闭只眼了。可是那屎人越来越过分,连GST,养老金之类的他都开始染指,大家才想革他的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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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2:5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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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urphy 于 23-4-2012 12:41 发表

那你们用的ABN跟这个老板签的合同?是的话,不用鸟他。难道他还想搞什么行业准入?


没错啊,就是用ABN和他签的合同。如果是这样的话,会有什么不同吗?

发表于 2012-4-23 17:5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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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上各位热心帮忙。
强烈建议足迹搞一个法律板块,大家也好有“地”儿放矢。

发表于 2012-4-23 20:3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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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omZhou 于 23/4/2012 12:38 PM 发表


呵呵,看来都是性情中人。事实上我也是挺怀疑那么小气的一个人会舍得花钱去请律师。因为三个月NOTICE的部分我们愿意赔偿给他,所以即使他找律师让我们接下来一年内不能做同样的工作的话,对他自己也没任何好处的。

不过话是这么说,我还是希望能做好最周全的准备来应付最坏的情况发生。该赔的咱一分不少赔,不该赔的咱也不能随便让人欺负不是。(monkey15)

我刚才上班,不方便细谈这个问题。

LZ,你有没有白底黑字的合同写明:Non Competition Clause,或者叫Restraint of Trade Clause?
还有,LZ你是哪个洲的?即便是打官司的话,VIC的和NSW的判法是不一样的。
关于1年的问题,你先回答我的问题,我再给你细说


3个月的notice是不是也在书面的合同里?
如果没有在合同里面的话,是这样的:
Not more than 1 year         1 week
More than 1 year, but not more than 3 years         2 weeks
More than 3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5 years         3 weeks
More than 5 years         4 weeks
所以如果没有白纸黑字的合同,只要给2个星期的notice。他不付给你最后的工资,你直接找Fair Work。

还有,你提出termination的notice必须书面打印出来,签字给他们。作为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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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Zhou + 1 最后一分,请笑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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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20:3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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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20:4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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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omZhou 于 23/4/2012 12:47 PM 发表


他老板其实也算是个SUBCONTRACTOR,只不过他再把拿到的活分给他底下的SUBCONTRACTOR,然后拿提成,这样算中介吗? 之前因为收入还行,所以也就睁只眼闭只眼了。可是那屎人越来越过分,连GST,养老金之类的他都开始染指,大家才想革他的命的。


GST和养老金的问题,Fairwork能做得不多,要找ATO,ATO绝对会帮你把所有的养老金全部都要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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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21:1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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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滴同学,你简直太热心太专业了。俺葱白你!(monkey16)

关于一年的问题,屎人在合同里头写了一句:one year exclusion period of not creating direct competition to my business。我们是在墨尔本,如果要上庭,不知道会怎样判呢?

至于三个月的NOTICE,也已经写在合同里了,估计没有多大谈判的空间。那个都无所谓了,如果能早点走人,即使赔他点钱我们也愿意。养老金这块因为之前和他抗争了很久,已经给补上了。但是GST因为在合同里头也写得很模糊,所以给他钻了个空子,只能便宜他了。看来这家伙也不是一次两次干这种事情了,我们之前也没有经验,就当交学费了。

非常非常感谢你的提醒,我这就去把之前邮件的NOTICE打印出来寄出去。

发表于 2012-4-23 21:13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jerryclark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jerryclark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如果原文是“one year exclusion period of not creating direct competition to my business”,基本上就是无效条款了。

发表于 2012-4-23 21:1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jerryclark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jerryclark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你google一下Unenforceable Non-Compete Clause,就知道这条为什么是无效条款了。

你是哪个洲的?VIC和NSW是不一样的。但我记不清楚哪个是哪个。
一个州是,如果这个Clause是Unenforceable Non-Compete Clause,这个clause无效,无须执行。
另一个州是,如果这个clause是Unenforceable Non-Compete Clause,法官会自行修改这个条款,使这个条款成为有效条款以后继续执行。

如果他要整你的话,他必须去法院申请Injunction。

发表于 2012-4-23 21:2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jerryclark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jerryclark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其一,one year exclusion period of not creating direct competition to my business这条,没有限定地理范围,也是unenforceable的。
其二,The restraint operates for a fixed period after 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 and is justifiable only if the restriction is reasonable in reference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and of the public. If it is not, the restraint will be contrary to public policy and inval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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