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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一个纳税人是否是RESIDENT ,主要看的就是ORDINARY CONCEPT TEST
何为 ordinary concept ,主要是遵循ITAA(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36, SECTION 6-1 (a) 中的3条, 第一条,一个不是公司的个体定居在澳洲,除非commissioner认定他的长久居住处是在澳洲之外的国家。第二条,这个个体在一个税务年度中有一半以上的时间(其中包括间歇的和连续不断的停留)是在澳洲境内的,除非COMMISSIONER 认定他/她的住所是在澳洲以外的国家而且他也不打算居住在澳洲。第三条,这个个体是养老金制度下的成员(SUPERANNUATION SCHEME BY DEED UNDER THE SUP.ACT 1990),或者是合乎SUP. ACT 1976 意义上的合乎条件的被雇佣人,亦或是合乎2条3条的个体的配偶和16岁以下的子女。
简而化之,(i)纳税人住在澳洲吗?(ii)纳税人带在澳洲的时间达到183天了吗?(iii)纳税人是在养老金法1990 意义下的养老金体制下的成员吗?
以上3条中有一条合乎即可。
有一经典CASE, APPLEGATE’S CASE ,说的是一个律师搬去了VILA 并打算无限期的呆在那 ,他卖掉了悉尼的房子,他和妻子在VILA租了一年期的房子,但是可无限延期,两年后因病回到了澳洲。联邦法庭最后裁定,他在VILA工作的收入,无需按着澳洲的税法缴税。这个case 如果是没有“打算无限期的呆在那和租房可无限期延期,结果可能会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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