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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oneyjudy 于 2019-8-31 10:27 编辑
置顶帖有很多关于143申请的信息,但是还是有一些问题,想咨询一下大家:
我婆婆和公公2014年递交的103,现在打算给婆婆一个人转143。
我作为担保人来担保她一个人。我现在正在休产假,从今年10月到明年9月。这段时间我自己几乎没有收入的,但2017-2018年financial year的taxable income是满足AOS要求的。
1. 重新申请143,103的排队时间也可以算上。请问这个时间是按照递交的时间2014年11月,还是拿到排队号的时间2016年4月呢? - 按照递交时间2014年
2. 按照现在的排队进度,143分到case manager估计要3年半-4年的时间。算上103的时间,如果按照递交日算,应该会很快就分到case manager, 这个理解对吗?- 根据审理进度,理论上应该很快。
3. AOS什么时候提供?是现在提交143的时候就要提供,还是等分到case manager以后收到通知再提供? - 等收到通知
4. 提供AOS是按照签证申请递交时候的收入+之前两年,还是审核AOS 时的收入+之前两年呢? - 应该是current income情况+previous financial year income
新问题,谢谢 ————
关于previous financial year的定义,假如明年年初AOS让我提供资金证明,我是不是只需要提供Notice of Tax Assessment for 2017-2018, 加那个时候最新的payslips or 雇主说明 or 会计师的证明信, 就可以了?
会不会需不需要2016-2017年度的呢?这个年度的taxable income可能差了一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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