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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SCA5看AA平权法案及亚裔的应对策略

2014-2-20 11:08| 发布者: West | 查看: 1567| 原文链接

一.什么是SCA 5 ?

SCA 是 Senate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的缩写。 SCA no. 5 是在加州参议院提出的加州宪法修正案 5.

在1996年加州通过了著名的209提案,也叫加州民权提案。 该提案修改加州宪法,禁止州政府在公务员招募,公共服务合同签订,和公共教育中考虑种族,性别,和族群因素。这个提案让加州成为全美第一个禁止公立大学以种族因素为录取标准之一的州。(即仅以成绩为录取标准)在209提案通过后随即很多州跟进,掀起了学校以成绩为衡量标准的浪潮。

此次SCA 5 是想删除掉209提案中任何提到 “公共教育” 的文字。实质是要求公立大学考虑种族,性别,族群的因素。

二.谁提出SCA 5, 什么目的?

SCA 5 由 西裔背景的加州 参议员 Ed Hernandez提出。理由是加州大学中”少数族裔”比例太少,需要宪法允许公立大学录取时候考虑种族背景,平均受教育的权力。

事实是什么?是1996年加州通过209提案成为全美第一个禁止公立大学以种族因素为录取标准之一的州后,加州大学系统中亚裔学生因为成绩优秀录取率较高,使得其比例大幅度上升(加州华人人口仅有15% 但加州大学系统里却有40%的华裔学生)而西裔和非裔学生则由于成绩不达标大幅度减少。在支持SCA5的人们眼中,加州209 提案在大学录取中取消种族因素是错误的,对西裔和非裔学生“不平等”,因此应该立法保障西裔和非裔学生的入学名额,而不是任由亚裔“占据名校的多数名额”。这个提案却忽略了华裔乃至广大亚裔也是少数族裔。而主流白人的人口根据成绩入学率也相对较低的情况。

而SCA5方向的最终目的,则是根据人口比例分配加州的大学教育资源,而不是成绩。即招100学生的话,各种族学生仅和自己族群内学生进行竞争。那么这个提案对重视教育的华裔乃至泛亚裔来说都是非常歧视性的。

三.SCA 5 现在的状况

加州宪法修正可以由两种途径提出,最后选民票表决,超过50%同意就可以修改宪法。

第一种途径是 两院中的任何一院提出, 在两院中都获得2/3多数同意后可以进入最后选民表决。 SCA 5 由参议员议员提出,已经获得多数票通过。 现在已经送到众议院表决,如果众议院也多数通过。最快今年11月可能选民投票,超过50%同意就成为加州宪法。

另一种途径是又由一定数量的选民签字提出。SCA 5不是这种途径。所以不详细解说。

SCA5就是参议院提出的,由于加州参议院党派分布如下

28 Democrats 11 Republicans 1 Vacancy

而根据规定39 *2/3 = 26票就大多数通过 28个民主党就搞定了,共和党即使全部反对也无用。所以民主党推出的SCA5在民主党议员占多数的参议院毫无悬念通过。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加州参议院对SCA5投票中,隶属民主党的三位华人参议员(余胤良、劉雲平及劉璿卿)均这一对亚裔尤其是华裔极为不利的法案投了赞同票。而他们的三票是至关重要的,如果缺了这3票,则民主党只有25票,无法通过此法案。

从现在来看,11月的加州公投几乎可以肯定对包括华裔在内的亚裔不利。目前西裔民主党选民在加州是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人数众多,投票积极。相对来说,亚裔包括华裔人数少得多,投票意愿历来不高,如果公投案得以通过,未来很多华裔子女申请加州公立大学,将会面临难以逾越的天花板。

四.SCA5的核心问题

1 ) SCA5的支持者认为它通过对社会经济弱势群体的优惠待遇促进社会平等。然而,许多大学(包括美国加州大学)录取学生时高中GPA是重要标准。此外,加州所有高中(不论学区)前9 %的学生都已经保证被UC录取 。这意味着社会经济弱势学生已有优惠待遇。再考虑到race是刻意倾斜给特定族裔。构成反向歧视。

2 )不符合标准问题: SCA5会使一些本来成绩不符合要求的学生被不适合的大学录取, 然后发现学习太困难,因为他/她不是基于录取标准而是因为肤色被录取。这增加了这些学生辍学概率。实际上对他们构成了伤害。如果真的要维持他们的毕业率,那对于这些降低录取分数的学生只能降低考试水平。难不成以后考试不及格率也要按种族分类不成?

3 )SCA5可能会增加紧张的种族关系. 它会以损害下层白人/亚洲人的利益为代价来造福于中上层的其他族裔.

4 ) SCA5让学生没有动力 - 因为成绩相对较差的黑人和拉美裔学生没必要学习也能被录取,而很多亚裔或者白人学生学习是徒劳因为竞争不在一条起跑线上 - 从而导致对整个社会不利.

5 ) SCA5是适得其反,因为成功的黑人/拉美裔会被认为他们的成功是因为种族,而不是他们的能力. 长期而言,对好大学毕业的这些种族学生找工作不利。 说到底,大学是培养优秀人才的地方。只要水平到了就应该录取,而不是看肤色。如果某些族裔表现差,如果只是收入低的原因,联邦政府可以给这些人的学区进行补助,让这些人的孩子能跟其它族裔同步,但是大学决不能降低录取水准。国际竞争谁会管你肤色是什么?

五.SCA5 联系到的平权法案

SCA5的理论基础是平权法案,即affirmative action。 此法案指的是“平等人权在就业领域的体现”,即 “equal opportunity employment”。具体而言,“平权法案”要求美国联邦的各级 contractors and subcontractors必须遵照执行。 其目的是杜绝各类就业歧视,包括因肤色,信仰,性别,国别等引起的歧视。

平权法案是1960年代随着美国黑人运动、妇女运动兴起的一项政策。由美国总统约翰逊在1965年发起,主张在大学录取学生、公司招收或晋升雇员、政府招标时,应当照顾少数种族和女性。目的就是扳回历史上对少数种族(如黑人,亚裔,拉丁裔)和女性的歧视,把他们在历史上承受的痛苦折算成现实的利益。肯尼迪和约翰逊两任总统均为落实《民权法案》相继签署了一系列旨在入学和就业上对少数族裔进行优惠照顾的总统令。

平权行动实施之后,有色人种和妇女的大学录取率、政府合同中的中标率大大提高。亚裔也得到了一定利益,1960年后,亚裔得到了在以前美国历史中根本无法取得的一些职位,如法官,媒体业,警察等。

高校录取制度尤其是平权行动的热点。有的大学,甚至明确地采取了给相对低分黑人、拉美裔申请者“加分”的制度或者给他们实行百分比定额制。至于成绩本来就好的亚裔,这更是打开了大学之门。这一定程度促成了美国的大学里各种族齐头并进的大好局面。最典型的例子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到90年代中期,一个曾经几乎是“纯白”的学校,已经被“平权行动”粉刷得五颜六色:39%的亚裔;32%白人;14%的拉美裔;6%的黑人和1%的印第安人。

然而从1970年代开始,人们开始对“平权行动”进行反思和争论,其主要的矛头,就是它矫枉过正,形成了一种“逆向歧视”。1978年的“巴克案”(Bakke Case)打响了反对“平权行动”的第一枪。巴克本人是一名白人男性,连续两年被一个医学院拒绝录取,与此同时,这个医学院根据16%黑人学生的定额制,录取了一些比巴克各方面条件差的黑人学生。巴克认为定额制违反了公平竞争,因而将学校告上法庭,此案一直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对黑人学生实行定额制是违宪的,但仍然在原则上支持“平权行动”。

由巴克案开始的平权争论随机酝酿发酵。最著名的对平权运动抗议,来自1990年代中期加州州长Peter Wilson。他抗议道:“不能让集体性权利践踏个人的权利,我们应当鼓励的是个人才干。”于是他大刀阔斧地开展了废除“平权行动”的运动。1995年6月,公立的加州大学及其九个分校废除了录取学生中“平权行动”。1996年11月,加州用公投的方式废除了包括教育、就业、政府招标等各方面的“平权行动”。1997年4月,这一公投结果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受到加州的影响,另外十几个州也开始相继跟入,采取不看种族,只看成绩的录取方式。而由于黑人,拉美裔成绩相对较差,取消“平权行动”对他们的效果是立竿见影的,1998年是加州大学各分校取消“平权行动”的第一年。在这一年里,伯克利大学黑人学生的录取率下降了一大半,从1997年的562个黑人下降到1998年的191个;拉美裔的学生也从1045个下降到434个。而同为少数族裔的亚裔则由于成绩优秀,比例不降反升。

2003年“平权行动”再次成为热点问题。因为最高法院遭遇了一个新的“巴克案”—— 密歇根大学的Gratz / Grutter对Bollinger案。一个时期以来,密歇根大学的本科录取规矩是,把学生置于一个150分的体系里排序,学生如果得分高于100分,则获得录取。密歇根大学的录取体系里,少数民族学生包括非洲裔,西班牙裔和印第安人,自动获得加分20;而一个满分的SAT成绩,只有加分12。(亚裔是否包括不确定)1997年,白人学生,密西根居民Barbara Grutter申请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时被拒绝, 她的GPA 是3.8,LSAT:161。 但Grutter女士发现有黑人学生的GPA和LSAT成绩比她低, 却获得录取, Grutter女士于是把密西根大学告上法庭。 这个Case叫“Grutter V. Bollinger" (Lee Bollinger 当时人密西根大学校长, 现在是Columbia 的校长)2003年6月23日,最高法院再次作出裁决:密歇根大学给每个少数民族申请者加20分的本科生录取政策是违宪的;但同时又裁定法学院为了增加学生的“多样性”而照顾少数族裔是合法的。这与其1978年对“巴克案”的裁定是一样的:原则上支持“平权行动”,但反对用定量的方式来固定这种“平权行动”。

“平权行动”争论的核心,正如众多社会问题的核心,是一个“程序性正义”和“补偿性正义”的矛盾。“程序性正义”主张一个中立的程序施用于任何社会群体,无论结果如何——同一条起跑线,兔子也好,乌龟也好,你就跑去吧。“程序性正义”的最大问题,就是对“历史”、“经济”和“文化”的无视。一个经历了245年奴隶制、100年法定歧视和仅仅30年政治平等的种族,必须和一个几百年来在高歌雄进征服全球的种族放在同一条起跑线上。

“补偿性正义”则主张根据历史、文化、经济条件有偏向地制定法律和政策,以保证一个相对公平的结果。但“补偿性正义”面对一个不可避免的操作性问题:由谁、如何、是否可能来计算鉴定一个人的历史、文化和经济遭遇?一个祖上是黑奴的黑人录取时加20分,那一个祖上是华工的亚裔应该加多少分呢?一个祖上四代是贫农的人,和一个祖上两代是贫农的人,分值又有什么不同?一个穷白人和一个富黑人,谁更应该加分?这就听起来有点耳熟了,而且是不太悦耳的一种耳熟。这种“补偿性正义”的原则,需要一个巨大的国家机器来整理、裁判历史和现实无限的复杂性,而这种裁判权一旦被权力机器劫持,问题就不仅仅是如何抵达正义,还有这架机器震耳欲聋的轰鸣声了。

所以说,美国最高法院对“平权行动”的判决是一种无奈。毕竟美国所有族群都赞同将历史、经济等因素融入政策的考虑当中,否定了纯粹的“程序正义”;另一方面,对如何具体地补偿历史、经济问题,却没有明确标准。毕竟,任何人都研究不出历史和现实之间、经济地位和政治资本之间的兑换率。

我们也必须承认,AA其实是有相当大的民意基础的,除了黑墨,还包括很大部分利益实际受损的白人。减少阶层差别,促进社会融合,提升弱势群体的地位,是很大部分人的共同理念。也许不根据能力录取不公平,但是把只进入文明一两百年的落后民族和已经发展了几千年的强势民族放同一起跑线上自生自灭更不人道更不公平。教育是减小差别促进融合的重要手段,所以才会有AA这种理念的普及。AA的理念本身没有错误,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有很大问题,比如犹太人凭借自己强大的财力和影响力,从来都是躲在白人群体里面闷声发大财,而弱势民族如苗人,却被拉到亚裔里面垫背。再又如只在大学阶段讲AA,中小学教育却任由弱势民族在恶劣环境中自生自灭。实际上只是某些少数族裔中的特定群体的通行证罢了。

七.平权法案的最新斗争及后续影响

“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白人女生Abigail Noel Fisher 和 Rachel Multer Michalewicz 在2008年申请德州大学奥斯丁分校时被拒绝录取. 由于发现有比她们成绩低的有色人种学生被录取,她们认为自己受到反向种族歧视, 以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为依据,将学校告上法庭, 并进而要求推翻2003年 Grutter v Bollinger 对平权法案符合宪法的判决。官司在最高法院审判进行中。

现在的情况是, 最高法院的九名法官中,Elena Kagan已经表示弃权,剩下的八人中,一般认为,John G. Roberts,Samuel A. Alito,Antonin Scalia 和 Clarence Thomas 会投票给 Fisher,而Sonia Sotomayor,Stephen Breyer,Ruth J B Ginsburg 会投给 Univ. of Texas。那么法官 Anthony M. Kennedy 则是摇摆票也是关键票。如果投票结果是4:4,2003年 Grutter v Bollinger 的判决无法推翻,Race-conscious 得以维持,根据惯例,二十年内,类似案件都不可再被讨论。也就是说,大学中种族区分将再持续二十年,如果投票结果是5:3,Fisher 获胜,那么2003年的判决被推翻,那么种族区分录取政策则宣告在学校录取中结束,这同时也可能终结了 Affirmative Action (AA) 在大学录取中所起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这几次诉讼都发生在个人和公立学校之间,那么最新的判决结果会对私立学校,尤其藤校,有什么影响呢?

这个影响就是 Affirmative Action 在大学录取中的终结。Affirmative Action 虽然被要求使用于公立机构,学校和政府中,但私立学校可以选择性使用。亚裔学生由于普遍成绩出色,竞争力强。私立学校则利用以 Affirmative Action 为依据的种族区分政策,限制了亚裔学生的入学(例如统计显示,哈佛过去10年内将亚裔学生总数限制在13%,一直未变),从而造成了亚裔学生入学门槛高,尤其是SAT分数极高的现象。而亚裔的学业竞争对手,犹太裔则由于归类白人不受限制(实际上白人各名校入学生里犹太人能高达30%-40%)

如果 Affirmative Action 不可以在公立学校中使用的话,私立学校同时失去了使用它的法理基础。任何考虑种族因素的录取政策都将被简单指控为种族歧视,学校将无法应对。更何况由于美国的案例法制度,以后再有任何类似的诉讼案,学校都很难获胜。这就是为什么哈佛在这次诉讼中很早就地跳出来支持种族区分的原因。他们知道这次案件的判决对他们意味着什么。如果 Fisher 一方获胜的话,学校就必须把种族因素从他们录取政策中摘除。所有的学生将会在不考虑肤色的基础上仅以成绩竞争,而这对于亚裔是非常有利的。

八.华人的斗争策略。

今天情况变了,AA被拿来乱解释,乱应用了,明显同样作为少数族裔的亚裔被歧视了,还这是主旋律?!当AA明显被人利用在教育方面偏向性的压制亚裔时,作为华人,亚裔中的一方本就不应该如此旗帜宣明的支持它。 这里我也想问一下,那些投赞成票的华人参议员是不是也认为SCA5法案是符合主流的他们要顺势而为?华人自己选出的代表主动放弃自己族裔的利益,那要他们何用?

这个SCA 5 实质就是按种族给教育权的配额。是教育界的排华法案。要知道,当年华工修铁路干得又快又好,被主体爱尔兰族眼红。推出排华案。压迫华裔生存权。

现在华人后代读书努力成绩好,被主体墨西哥族眼红。推出教育排华案。按种族比例打压华裔教育权。

可以说是历史惊人的重复。还有点脑袋的华人,不想自己后代按15%配额进大学的,就必须抗争到底

具体到反对策略时候,反对打着AA旗号的,某些明显不符合AA理念的实际执行方式才是正经出路。

其重点有几个:

(一)AA不适用于大学教育。

中小学教育才是普及教育,所有人都有分。高等教育是有基础条件要求的,不是普及教育。要强调不要搞混逻辑。否则按这逻辑,Ph.d教育也该AA,大学及格率也应该AA。斗争中要强调中小学入学率这个最需要AA的地方应该全面支持。而大学则应该反对。尤其应该强调,加州的这个AA提案已经完全走样,根本不是原来AA的初衷。原来黑人,亚裔,拉丁裔是少数民族,受到各种歧视政策的影响,所以有AA来保证一定的入学率。现在加州拉丁裔是主流民族之一(人口接近40%),搞种族配额就是种族歧视。这是这次最大的区别。

再说一次,这次不是AA,而是多数暴力。抓住这个痛脚就可以最大程度打击加州此次SCA5宣传。

(二)此次AA是针对特定区域的逆向种族歧视。

如今仍占人口大多数的白人也越来越觉得种族平权已经演变为逆向种族歧视。最高法院首席违禁词官罗伯特在就大学录取的肤色问题进行评论时曾说:“结束种族歧视的办法就是结束种族歧视。”意思是,大学录取应该像马丁路德金所说的那样,要看人格的内容,而不是肤色。

如今美国最大的问题是贫富分化。大学录取急需的是经济平权,而非种族平权。最近几年,对大学种族平权录取政策的一系列挑战,都来自“白人的愤怒”。亚裔很少参与(印度裔已经走上了第一步)估计现行政策已经不可能长期支持。但是,一旦取消大学录取中的肤色因素,美国一流大学的学生,很可能有40%甚至一半以上是亚裔。随之而来的是亚裔乃至华人和犹太人在精英圈的分庭抗礼。美国人特别是白人,对此作好心理准备了吗?我看未必。也是哈佛支持AA的核心原因所在。

再强调一次,当一个族群被欺负,一定要出声斗争,不然欺负欺负就成习惯了,永远就是弱势,再也没有资源了。
为自己利益斗争,是华人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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