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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籍人士出入境新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

2013-5-26 12:15| 发布者: rayki | 查看: 120| 原文链接



为了规范普通签证的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停留居留管理,外交部、公安部分别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签证签发管理条例(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外交部、公安部经进一步研究论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对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手续作了规定;规定了普通签证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的条件和程序;对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作了规定;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3年6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grrjcj@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3年5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

  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普通签证(以下简称签证)的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停留居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服务与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做好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对需要外国人周知的事项,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申请的场所公示。

  第四条 根据外交部、公安部的规定,签证机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签证和停留居留证件签发管理中可以留存外国人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签证机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留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   

  第二章  签证

  第一节 签证的类别

  第五条 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以汉语拼音字母表示类别,以阿拉伯数字1表示长期、2表示短期:

  (一)C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跨境运输活动的外国航空器机组人员、列车乘务员、汽车驾驶员、船舶船员及随行的船员家属。

  (二)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非商业性交流、访问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境外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来中国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观光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望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人员。

  (九)R1字签证,发给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R2字签证,发给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S字签证,发给入境处理婚姻、继承、收养等私人事务或者接受医疗服务的人员。

  (十一)X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的教育、培训机构长期学习的人员;X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的教育、培训机构短期学习的人员。

  (十二)Z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90天的人员;Z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不超过90天的人员。

  J1字、R1字、R2、X1字、Z1字签证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可申请依附签证,以在主申请人签证类别字母后加注“-Y”形式表示。

  外交部可以会同公安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对前款规定的签证类别作具体标识。

  第六条 持D字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受理其申请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

  J1字、Q1字、R1字、X1字、Z1字签证(以下统称居留类签证)的持证人,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种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C字、F字、G字、J2字、L字、M字、Q2字、R2字、S字、X2、Z2字签证(以下统称停留类签证)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第二节  签证的签发

  第七条 外国人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一)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等活动的;

  (二)因抢险救灾、探望危急病人、处理丧事以及其他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的;

  (三)因其他紧急事由需要入境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L字签证。

  第八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应当填写签证申请表,提交中国政府承认的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颁发的有效护照和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与申请事由相关的材料,以及签证机关要求外国人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

  签证申请表应当由本人签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签字。

  第九条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与申请事由相关的材料,主要是指:

  (一)申请C字签证,应当提供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或者中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件。

  (二)申请D字签证,应当提交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

  (三)申请F字签证,应当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

  (四)申请G字签证,应当提供前往国家(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座位的联程机(车、船)票。

  (五)申请J1字及J2字签证,应当根据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六)申请L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往返机(车、船)票、酒店订单、旅行计划行程安排,以团组形式入境旅游的,还应当提供旅行社邀请函件。

  (七)申请M字签证,应当提供中国境内商业、贸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八)申请Q1字签证,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出具的邀请函件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申请Q2字签证,应当提供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

  (九)申请R1字及R2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取得中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资格认可,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十)申请S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入境处理婚姻、继承、收养等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X1字及X2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Z1字及Z2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证明材料。

  申请依附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以及主申请人申请相关签证的证明等材料。

  第十条 签证机关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等方式核实外国申请人相关信息,外国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签证机关要求接受面谈:

  (一)申请居留类签证的;

  (二)个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曾有不准入境、被限期出境记录的;

  (四)签证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面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签证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签发条件的,签发相应类别签证。对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以及限定入境出境口岸的,签证机关应当在签证上注明入境后办理居留证件的时限、指定的入境出境口岸。

  外国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签证机关不予签发签证。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三章  停留居留  

  第一节  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停留证件的签发

  第十二条 持F字、J2字、M字、Q2字、R2字、S字、X2字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在签证停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停留的,可以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延长停留期限。

  持 C字、G字、L字、Z2字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人道、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在签证停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延长停留期限。

  第十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一)使用新护照的;

  (二)持团体L字签证入境后因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

  (三)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的;

  (四)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再入境便利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换发情形。

  第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第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停留证件:

  (一)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合理事由需要超过规定的停留期限继续停留的,但是因外交、公务事由免办签证入境的,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执行;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需要离开船舶停靠的港口所在城市的;

  (三)在中国境内退出中国国籍,有未尽事宜办理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四)外国人居留事由终止因人道原因需要继续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五)因刑罚执行完毕、被限期出境、遣送出境等原因需要强制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的。

  停留证件的有效期视停留事由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十六条 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停留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符合规定的照片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材料,由本人到停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申请人的亲属、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出入境中介机构代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年满60周岁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三)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四)邀请单位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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