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7 11:13| 发布者: garysu | 查看: 3264| 原文链接
原帖由 J.Wong 于 2010-10-4 00:32 发表 前段时间和苹果公司谈判,对方出尔反尔得寸进尺让我很反感。 从社会发展来讲这类大屏幕触摸终端的大致外观不能作为独有的知识产权来申请并作为排斥其他厂商的手段,就好比没有遥控器一堆按钮的老式电视机到现在只剩下一个显示屏加外框的液晶电视,谁又能把它做成一堆按钮椭圆的液晶电视呢!再说从起步较晚的发展中国家看,政府更应该指引和诃护发展中的科技企业,省知识产权某官员说出苹果是大公司,牺牲国内一个小公司无所谓的观点让我很伤心。 从道义上讲苹果公司再成功在中国也只能成为少数人炫耀的玩物。 而如果魅族能成功却可以起到带动国内移动互联网社会信息化普及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