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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所有存款和房产都是夫妻共同名下,养老金和人寿险的受益人都是对方。男方十几年前有过一次短暂的婚姻,有一个女儿,女儿2008年出生,刚出生就被母亲带走了,之后从未联系过,男方只是按月付最低赡养费。 现男方重病,咨询过律师这种情况下男方是否需要立遗嘱排除前妻及女儿,两个律师给了相反的意见。 主张立遗嘱的律师说即使是联名的房产还是有可能被迫瓜分的。而且立遗嘱会免除日后的麻烦。 主张不需要立遗嘱的律师说所有共同名下的财产在一方过世后都是自动转到另一方名下的,不被列入遗产。也就是说前妻女即使日后想争夺男方遗产,也没有可争的财产。而且按照新洲的规定是先将遗产的一部分分给现任spouse,剩下的再分给其他人,今年大概数额是50万。就是说即使有遗产,如果不够50万,前妻女也根本分不到。所以他觉得没必要立遗嘱。 想知道有没有人知道差不多的案例,到底需不需要立遗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