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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错误让纳税人的遗产继承损失二十万澳元

2025-9-11 09:13| 发布者: dootbear | 查看: 2323| 原文链接

SMH:一个小错误让纳税人的遗产继承损失二十万澳元

在管理税务事务时,良好的记录保存一直至关重要,最近澳洲税务局与一名纳税人的争议再次证明了这一点。

这名纳税人是家庭里面四个孩子之一,由于税务局不承认她是以信托形式代父母持有家族住房,她将失去80%的继承。

资本利得税(CGT)法律承认受托人持有的房产视为受益人的财产,因此可以享受主要居所免税。

然而,ATO认定这位女儿缺乏足够证据证明房屋是为父母持有的,再次说明税法将举证责任完全压在纳税人身上。

ATO完全可以“捂住耳朵说不信你”,而纳税人若要打官司维权,耗费巨大。

等于在你证明自己清白前,你就是有罪。

通常,家庭安排缺乏详细文件记录,但唯一合理解释就是女儿以信托方式持有房产。

结果,ATO从父母遗产中获得的远超过女儿。

晚年时,父母决定从新州搬走,但希望保留新州的住房几年,因为还有家人居住。这迫使他们为另一套住房借款。

银行认为父母年纪太大不愿放贷,因此新房登记在女儿名下。自购买到父母去世30多年,这套房一直是父母的住所,女儿仅短暂住过。

父母支付了所有房屋相关费用,包括贷款还款,后来卖掉新州房产偿还贷款,还花费大量资金改善另一套住房。遗嘱将特定资产分配给指定受益人,剩余遗产由四个子女平均分配。

该房产的资本利得税额巨大,因为购入时间在1991年8月20日之前,持有成本如利息、税费、保险都不能计入成本基数。

1991年政府才意识到这种不公平:有时房产总支出超过出售所得,却因立法不完善而要为虚拟收益缴税。

当法律修改时,仅适用于之后购入的房产。纳税人当时对新法理解有限,只是普遍认为自住房不需缴纳CGT。

更糟的是,父母为房屋改造支付的费用,也不能计入CGT成本基数,因为ATO认定“所有者”并非付款人。

房子最终以100万澳元售出,资本利得为42.5万澳元,女儿需缴纳近20万澳元的税。四个孩子各得25%,女儿缴税后仅剩5万零250澳元继承。

ATO从父母遗产中得到的远超女儿份额。她算是“幸运”,因为税单没有超过她的继承额。

ATO拒绝置评,表示不会讨论个别纳税人的事务。






来源:

https://www.smh.com.au/money/sup ... 0250909-p5mtkc.html

ByJulia Hartman
September 10, 2025 — 5.01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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