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作为美国总统根据美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现命令如下: **第一条 目的** 美国国籍的特权是无价且深远的礼物。《第十四修正案》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的人,并且受其司法管辖者约束,都是美国及其居住州的公民。”这一条款正确地否定了美国最高法院在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 1857年)中的耻辱性判决,该判决错误地将非洲裔美国人从美国国籍资格中永久排除,仅仅因为他们的种族。 然而,《第十四修正案》从未被解释为将国籍普遍延伸给所有在美国出生的人。《第十四修正案》始终排除那些虽然出生在美国,但并非“受其司法管辖”的人。从这一理解出发,国会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在美国出生并受其司法管辖的人”从出生时即为美国的国民和公民(8 U.S.C. 1401),这一规定通常与《第十四修正案》的条文相一致。 对于在美国出生但不受美国司法管辖的人群,以下情况自动不适用美国国籍:1)当该人的母亲在美国非法居留且父亲在该人出生时不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或2)当该人的母亲在美国的居留是合法但临时的(例如,但不限于,在免签计划下访问美国或持学生签证、工作签证或旅游签证入境),且父亲在该人出生时不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 **第二条 政策** (a)美国的政策是,任何美国政府的部门或机构不得为以下人员签发承认美国国籍的文件,或接受州、地方或其他政府或机关签发的、声称承认美国国籍的文件:1)当该人的母亲在美国非法居留且该人的父亲在出生时不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或2)当该人的母亲在美国的居留是合法但临时的,且该人的父亲在出生时不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 (b)本条款(a)仅适用于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30天后,在美国出生的人员。 (c)本命令不应被解释为影响其他人员(包括合法永久居民子女)获得美国国籍文件的权利。 **第三条 执行** (a)国务院部长、司法部长、国土安全部长以及社会保障局局长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其各自部门和机构的规章制度与本命令一致,并确保其各自部门和机构的官员、员工或代理人在行动或不作为时不与本命令相悖。 (b)所有行政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应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30天内,发布关于本命令在其操作和活动中的实施的公开指导。 **第四条 定义** 在本命令中: (a)“母亲”指直接的女性生物学父母。 (b)“父亲”指直接的男性生物学父母。 **第五条 一般条款** (a)本命令不应被解释为削弱或以其他方式影响: (i)法律赋予行政部门或机构及其负责人之权限;或 (ii)预算管理办公室主任在预算、行政或立法提案方面的职能。 (b)本命令应根据适用的法律实施,并依照拨款的可用性执行。 (c)本命令不意图,也不创建任何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权利或利益,任何人不得基于本命令对美国、其部门、机构或实体、官员、员工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提出可执行的权利。 Source: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 ... erican-citizensh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