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向各位大臣求助。四个月前在Macquarie Shopping Centre 等红灯。绿灯后,前一辆汽车前行几米后突然急刹,我追尾前一辆车。由于刚刚启动前行,前车(老旧的Kia)损毁不严重,就是车尾防撞杆和行李箱门有点凹陷。 对方为中东人夫妇,下车后反而很开心,他们女儿见状,笑说这次能换新车了。他们坚称由于车子不能开(理由是车尾箱门有凹陷,关不好),要找拖车。5分钟后拖车来了,原来开拖车是的女车主的弟弟,然后一家子就商量怎么write off,向保险公司索赔。我当时没有太在意,因为我是全保,打给NRMA登记了Claim,让保险公司记下对方信息,付了excess,想着事情就完了。两个星期不到,保险公司就帮我修好我自己的车子(我车子也是轻伤,就换了前保险杠)。 四个月后今天,突然收到Local Court of NSW的Statement of Claim, 向我索取$40,400的4个月租车费用(Kia Carnival)。我需要在28日内作出反应。 由于过了服务时间,不能打通NRMA的电话。全保下,我是责任方,对方的租车费用是我责任还是保险公司责任?他们租车我完全不知情,而且修保险杠修四个月,完全不合理,这就是勒索嘛。法院怎么受理这起诉? 澳洲是案例法,如果这Case都可以接受,以后所有人都可以这样讹诈车祸当时人?生平也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不知如何是好。求足迹各位大神帮忙解答。 更新: 第二天早上联系上NRMA, 说他们法律团队会接手,而且之前已经有一些法律行动记录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