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的CBA银行的银行卡在去年12月30日被盗刷5,500多澳币,在这之后银行回复称,在2023年11月13日,我朋友使用了三星设备注册了Google Pay的第三方钱包并绑定该银行卡,因此被盗刷的钱是通过该google pay在线购物导致的,银行因绑定时,有发出过一次性的netcode到我朋友手机号,并且只有在他正确填写该号码后,银行卡才能成功绑定到google pay。再绑定成功后,使用Google Pay消费时,银行将不会提醒用户,因而我朋友在年底回国期间没有接到银行有关被盗刷的动账提醒信息。然而,我朋友根本没有任何三星设备,也从来没有在2023年11月13日注册过Google Pay账号,亦未有绑定过银行卡到Google Pay上,同时那天他注册在银行的手机号所在的苹果手机没有接收到来自银行有关绑定Google Pay的一次性Netcode信息。银行也无法提供2023年11月13日下发Netcode到我朋友的手机号的证据,移动运营商Optus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认为自己没责任,以人道同情的理由同意给我朋友1000澳元作为同情,我朋友不同意,去AFCA投诉银行,银行很快将同情金增加到2000澳元,银行继续坚称自己没责任,如果3月1日前不同意,就交由AFCA来调查,银行之前答应的2000澳元的同情金就会随之作废,由AFCA决定是否赔偿。此时,我朋友只有银行回复的邮件和银行被盗刷的存款变化情况的截图,没有11月13日证明手机没有收到银行netcode的来自移动运营商的证据。请问这个情况下,以我朋友目前掌握的证据情况看,如果请AFCA来调查,判定银行责任,全额赔付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有法律界的朋友,请给点法律层面的指点。谢谢。如果大家觉得银行全陪不太大的可能,那就接受2000元的同情金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