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主申和副申一起改143为804,我理解就是重复一下47PA表,只是Part A改成804, 并在Part B主申和副申都签字withdraw之前的143申请。 现在是143的副申想改,主申不动,应该如何操作?我的想法如下,请问是正确的吗? 1. 副申作为Main Applicant填写804的47PA表。 2. 在47PA表的Part B,副申签自己的名字,不提及任何主申的信息。 全程804申请就当副申一个人,不提及143主申。 其中疑惑之处在于,47PA表Part B那里,Declaration to withdraw,要的是Main Applicant的签字,那这里的main applicant指的是143的主申吗?一签字岂不是主申也withdraw申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