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自己的生意(有限公司),所以每年的个人收入总额都是在财政年度完结算后才能算出来,也就是说每个财政年度中头三个季度都是预估自己的收入,只有3-6月份的收入才根据会计最后算的账核算出这个季度的收入(年度总收入减去头三个季度已经报的收入),那么这时候已经是7月份了,报STP也是7月份,所有养老和交个人预扣税都是在7月份,但是STP上这个收入都算是3-6月份的(即3-6月份收入7月份发下来),且在报GST的时候也已经把该季度该发的工资和该交的税算在这个季度(3-6月份)。 这种情况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这个3-6月份的收入和交的税,是按上个年度(即2021-2022)算,还是这个年度(2022-2023)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