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未婚PR,在澳洲有自住房,曾经在澳洲求学后工作了四五年,后回国就业两年多(从第一个财年的第二周到第二个财年的最后一天有收入),这期间因为人一直在国内而且单身可以argue国内才是我的长久居所,所以没有报过国内的收入。(如果按澳洲的税率,国内交完个税还欠澳洲一些税款) 现在回澳洲了,但是目前的情况一时半会估计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请教懂行的朋友我是否可以申请Job seeker payment?会不会被要求补交国内的税款?(自住房尚有一点贷款没有还完,没有存款但是有不少股票投资)谢谢! --- 看来这个版很多人对于该方面税法的理解还不如我,阅读理解也不好,所以搞不懂我在问什么,谢谢各位的回复,打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