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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发文:没有医学素养的悲剧!

2015-6-15 09:50| 发布者: 澳子 | 查看: 112| 原文链接

这篇文章转载自世界华人周刊,很值得一读,不仅仅是医护人员读,更适合非医者读。尤其有文化的人要好好看看。此文是一篇比较客观、全面分析国内外医疗现状的文章!

  2010年8月,世界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发表文章《中国医生:威胁下的生存》称:“中国医生经常成为令人惊悚的暴力的受害者”,“医院已经成为战场,因此在中国当医生便是从事一种危险的职业”。

  通常人们都知道高风险职业是司机、井下工等,没有一个国家会认为医生是高风险职业。在中国医生为什么成了最危险的职业?医患的结症究竟在哪里?

  大家都习惯于从医-患之间找原因,或者在医疗机构内部找原因,认为主要原因有:医患之间缺乏沟通;医德医风滑坡;群众法律意识在提高;患者对医学的期望过高等等。出于这种认识,于是各大医院的“医患沟通办公室”应运而生。但是医患沟通办公成立10年了,医患纠纷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在“近十年间,医患暴力冲突呈井喷式爆发”(引10月13日人民日报《聚焦?医生执业状况调查》)。尤其是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医患纠纷和医患暴力冲突不仅未见减少,反呈增多趋势。这是为什么?

  平心而论,若作横向的比较,医院的道德素质与服务态度并不比商业服务、公安、法院及公务员系统更差。在中国的法院里,被错判、错杀的人数决不会比医疗事故致死的人数更少;论性质,滥杀无辜更比医疗事故恶劣万倍。但为什么停尸闹丧等砸打行为只发生在医院,而不会发生在法院?我不否认患者是弱势群体。但中国的弱势群体的屠刀,总是杀向更弱势的群体的。近年来,连续报导了多起弱势人群,因他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并经多年上诉上访无效,最后他拿起屠刀杀向毫无防范能力的幼儿园的小朋友,就是证明。

  可见,问题的结症并不在医患之间,而有更深层的社会和制度上的原因。

  我认为,造成医疗纠纷呈爆炸性增长和医疗执业环境恶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一是法学界对医疗行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没弄明白,即定性不准;二是医疗投入不足,且医疗资源配置不公,医疗风险保险机制缺失;三是整个社会缺少宽容。三者互为因果,恶性循环……一句话,就是制度或体制的原因所造成的。

  正因为我国法学界对医疗行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没弄明白,所以,在错误理论指导下而制定的一系列调整医患关系的所有法律法规都不可能是正确的,有的甚至是恶法。并由此误导了我国医疗政策的走向和舆论的导向。如《侵权责任法》就将医疗侵权当作一般的民事侵权来处理,废除了在我国已经沿用了半个多世纪的医疗侵权只有在构成事故的前提下,才予赔偿的原则,错误的将具有特殊性质的医疗赔偿,回归到了一般的“损害责任”的概念上;降低了赔偿的门坎,扩大了医疗赔偿的范围。由此,必然毒化或恶化了医疗执业环境,扩大了医患冲突的机缘。《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者们,不仅没有认识到这是医事立法上的一种倒退,还自认为这是本次立法的一个“亮点”、一种“创造”。

  在中国法学界,普遍也承认“医疗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但要问:究竟“特殊”在哪里,他们多不堪了了。所以一旦由他们来制订相关法律或者处理具体的医疗争议案件时,他们就会很自然地用大民法的视野去进行审视,并由此制定出同一般的民事侵权赔偿并无区别的规则或处理意见。

  有人作过很形象比喻,交通事故好比将花瓶打碎;而医疗事故好比别人送来了一个破碎的花瓶让你去修复,但你未能将其修复或未能完全修复。这两种责任显然是不一样的。这就是医疗赔偿,为什么必须要以构成事故为前提的原因。不仅中国的法律是这样,其实,世界各国的医疗赔偿法律规定,都必须是要以构成事故为前提的。如果法律对这两种责任的制裁不加区别,适用同一标准,这显然是有失公正的。

  也不光是医疗赔偿是这样,其实还有空难、交通、铁路运输、邮政、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等赔偿,都是要以构成“事故”为前提的,在这些领域均不适用一般的“损害责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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