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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canberra有个楼盘,楼市不好,他们愿意接受 'and or under nominee' 的条款,这样就算是个认购权楼花
然后我咨询了下。
有个律师说,往年看存在风险,即政府有可能12个月后收了我的stamp duty, 然后我要求转给第三方的时候(即使是settle前)根据我要价再收一次。
因为这是2次sale, 政府会想尽一切可能收stamp duty
有个律师说他咨询了政府(但这个也不定可信,况且政府工作人员都有犯错的到时候),说了如下:
12个月内如果转其他人的名字,由这个新买家去交stamp duty就行了;
如果12个月到了,可以先交stamp duty, 然后继续under nominee, 到settlement之前找到买家,
都只需要花20块钱过户即可,不需要再交stamp duty;
如果settle日期到了没有新买家,只能我买下,楼花也就相当于没有转手获利。
我的问题是:
(1)哪个律师更靠谱些,风险在那里
(2)新买家愿意给我额外的钱买走合同,这部分收入怎么报?万一私下交易,政府不就相当于损失了?
想听听大家意见.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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