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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讨论] 香港证监会处分三名无牌杠杆式外汇交易人士 [复制链接]

退役斑竹 2007 年度奖章获得者 2008年度奖章获得者 特殊贡献奖章 参与宝库编辑功臣

发表于 2010-9-17 13:2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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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ifeng.com/forex/whyw/20090602/734728.shtml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上诉审裁处)作出裁决后(注1),对亨达集团经营无牌杠杆式外汇交易业务的三名人士作出纪律处分。

证监会分别:

撤销吴肖梅(女)的牌照,并禁止其重投业界十年(注2);
暂时吊销罗启义(男)的牌照,为期两年零三个月(注3);及
禁止邓婉婷(女)重投业界,为期九个月,并罚款1,455,496元(注4)。

上述纪律行动源自证监会对亨达投资(新西兰)有限公司(亨达新西兰)经营无牌杠杆式外汇交易业务的调查,亨达新西兰是一家未获证监会发牌的新西兰公司。

证监会发现:

亨达新西兰与证监会持牌人亨达国际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亨达)有密切的联系及关系;
罗及邓是亨达的负责人员,吴则是亨达集团主席的妻子,亦是亨达新西兰的董事;
亨达新西兰在新西兰经营杠杆式外汇交易业务,并通过在香港的办事处,向香港的客户提供交易设施;
亨达新西兰遭证监会发现其在香港进行有关活动后,将业务迁往澳门,以逃避证监会再次采取监管行动干预其运作,并继续经营非法及无牌业务;
吴参与管理上述非法业务,鼓励亨达的客户主任为亨达新西兰在香港招揽业务,并协助亨达新西兰分发佣金予香港的客户主任;
罗鼓励亨达的客户主任为亨达新西兰在香港招揽业务,并要求亨达的客户主任经第三方代名人介绍客户予亨达新西兰,以掩饰他们进行的非法活动;及
邓促致两名香港客户于亨达新西兰开立杠杆式外汇交易帐户,因而获亨达新西兰支付佣金,而证监会面见她时,她亦没有坦诚说出其在事件中的角色。

上诉审裁处确认证监会对吴、罗及邓作出纪律处分的决定(注5)。上诉审裁处亦同意,杠杆式外汇交易属高风险活动,在香港应该受到严格监管。本案三名犯案者的行为实际上使香港的客户得不到香港法例赋予他们的法定保障。上诉审裁处亦确认证监会有权通过罚款,使邓交出从亨达新西兰取得的佣金(注6)。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我们欢迎上诉审裁处的决定。证监会认为,招揽及诱使香港客户参与在香港境外的杠杆式外汇交易属违法行为,上诉审裁处这项决定再次确认了我们的看法。"

施卫民先生指出:"案件显示,证监会有决心追查并取缔那些危害香港投资者利益的境外非法活动。上诉审裁处的决定亦确认了证监会有权没收持牌人从非法活动所得的不当利润。"(注7)

备注:
1. 上诉审裁处的裁定载于其网站(www.sfat.gov.hk)。
2. 吴曾是亨达新西兰的董事,亦曾是亨达国际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及亨达融资有限公司(现分别称为信达国际外汇有限公司及信达国际融资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员,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她目前并无隶属任何持牌法团。
3. 罗曾是亨达国际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亨达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及亨泰期货有限公司(现分别称为信达国际外汇有限公司、信达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及信达国际期货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员,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及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受规管活动。他目前并无隶属任何持牌法团。
4. 邓曾是亨达国际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及亨泰期货有限公司(现分别称为信达国际外汇有限公司及信达国际期货有限公司)的持牌代表,获发牌进行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及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受规管活动。她目前并无持有任何证监会牌照。
5. 上诉审裁处将吴的罚则从终身禁止重投业界改为禁止重投业界十年;并将罗的牌照的吊销年期从三年减为两年零三个月。
6. 邓的罚款额相当于她从亨达新西兰所得的佣金总额。
7. 有关证监会早前对与亨达新西兰有关的另外两人所采取的行动,请参阅证监会2007年10月3日及2008年3月31日的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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